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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颁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14.07.15 董潇 袁琼

2014年05月05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颁布日起生效。这是中国首次特别对个人健康信息通过单独的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保护。与2013年11月18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管理办法》从七章48条变为23条且不分章,规定相对概括和原则。


人口健康信息的定义


《管理办法》对“人口健康信息”仅概括的定义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在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人口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等人口健康信息”。并说明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人口健康电子信息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口健康信息保护的要求


《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总结如下:


责任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服务机构负责人口健康信息的采集、管理、安全和隐私保护,是人口健康信息管理中的责任单位。


  • 内控:设立相应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控制管理制度。

  • 采集:遵循“一数一源,最少够用”的原则。

  • 保存:分级存储。建立可靠的备份机制,实现长期保存和历史数据的归档管理。

  • 更新:及时更新与维护,确保信息处于更新、连续、有效状态。

  • 查询:提供查询和复制渠道和服务。

  • 使用:建立痕迹管理制度,实施严格的实名身份鉴别和授权控制。


受委托存储、运维机构


  • 按委托协议做好技术支持,禁止超权限采集、开发和利用人口健康信息。


相关系统的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 遵守信息安全审查制度;不得中断或者以其他方式中断合理的技术支持与服务;为人口健康信息在不同系统间的迁移、交互、共享提供安全与便利。


信息转移的要求


  • 不得用境外的服务器存储人口健康信息,不得托管、租赁境外的服务器。


简评


《管理办法》相对征求意见稿更加原则、概括,例如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信息利用的部分几乎完全被删除。作为“试行”办法,《管理办法》在人口健康信息这个比较敏感的信息种类的保护上,迈出了试探性的第一步。原则性的规定,在立法阶段可以平衡涉及多方的、很多具体的、难以处理的问题,但可以预见在实践之中,这些问题仍然亟待解决。从执行上看,《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虽增加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制度,但依然主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出台后,《管理办法》将如何执行、如何推动实践的发展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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