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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

2014.04.15 郝勇

一、概


2014年4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方法》(国家发改委令第9号,下称“《核准管理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同时废止。


与原22号令相比,《核准备案办法》大幅度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限额,进一步缩小了需要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范围,对于核准范围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明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的程序及时限。该办法的出台对规范境外投资和促进对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二、具体变化


《核准备案办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审核权限和范围的变化以及备案制度的实行


《核准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不分限额,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第八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境外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根据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明确规定,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本《核准备案办法》的出台使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不再区分资源类和非资源类,除涉及敏感国家或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权限由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亿美元、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统一提到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而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则一律实行备案。


2、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


除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需核准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也需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或由国家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不同于过往要求地方企业按照县、市、省层层申报,根据《核准备案办法》的规定,地方企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地方省级部门提交报告申请核准,简化了程序,提升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便利化。


3、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程序


对于不需要国家发改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发改委备案的项目,地方企业应填报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有关附件,直接提交所在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国家发改委;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国家发改委报送备案申请表及有关附件。


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及附件要求由国家发改委发布,而且备案管理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只需规定填报备案表格及必要的附件,这样的流程简化将大大节省企业准备申报材料的时间和成本。


4、核准和备案的程序与时限


《核准备案办法》就国家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全流程办理时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于核准项目,国家发改委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评估时间),如由于项目的特殊、复杂或敏感等因素无法在20个工作日做出是否核准决定的,经国家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对于申请核准或备案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予以补正。材料补正后,国家发改委正式受理核准或备案的申请。对于确需委托咨询机构评估的项目,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0个工作日。


对于备案项目,办理时限为受理备案申请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备案申请表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改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


5、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条件的调整


国家发改委在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时,除核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是否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等外部要素外,还会着重关注中国投资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以避免企业由于缺乏投资实力,超出自身能力对外承诺重大项目,导致最终无法履约,遭受重大损失。


6、明确法律责任及指导监管方面的职责


《核准备案办法》第五章再次强调了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国家发改委将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备案;已经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国家发改委将撤销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并给予警告。


在法律责任方面,对于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并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核准备案办法》同时明确了国家发改委在加强境外投资项目指导和监督方面的职责,要求国家发改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工作衔接和联合执法,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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