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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解释(二)》 对民办教育领域的影响与风险防范建议

2026.05.25 余苏 黄建城

近期,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下称“《贪污贿赂犯罪解释(二)》”)在民办教育界引起了很多举办者的重视,反响极大。最受关注的是《贪污贿赂犯罪解释(二)》第8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1,推翻了2016年《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释〔2016〕9号,下称“《解释(一)》”)所确立的倍数折算规则2。对民办教育而言,民办学校的财务合规问题一直是教育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不少学校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风险频发易发。故而,在当前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背景下,准确理解新规,并据此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将对有效过户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提升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的财务合规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一、 《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的制定背景


《解释(一)》确立的倍数规则运行近十年,但随着民营经济总量和社会影响的跃升,其合理性日益受到质疑,此次《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的出台主要基于三重原因:


一是立法倒逼。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定刑由两档调整为三档,增加了“数额特别巨大”一档刑,但《解释(一)》只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档标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长期空置,此次《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正是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完成了修法未竟的配套工作。


二是对规范冲突的修补。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修订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二)》”),将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起点定为3万元,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定为5万元,导致《解释(一)》入罪标准与《追诉标准(二)》追诉标准不一致。从法律位阶看,《解释(一)》是司法解释,《追诉标准(二)》为规范性文件。二者位阶不同,制定主体不同,无法按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而《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的出台终结了这场持续数年的规范冲突。


最后是平等保护与营商环境法治化的政策导向。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句话落实到刑法领域,意味着不同所有制主体的同等法益应当受到同等保护。大型民营企业的经济规模、社会影响已不亚于国有企业,其内部腐败对投资者利益、市场秩序的损害同样不可小觑。《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的出台既是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严厉惩处的信号,也是对民营企业权益平等保护的承诺。


二、 《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对民办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影响


(一) 民办教育领域常见职务犯罪类型


1.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62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如果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学校办学经费或者侵占学校财产的,达到一定数额,将可能构成《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中职务侵占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挪用资金罪则不要求。

民办教育领域中职务侵占罪常见情形是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学校银行账户资金或现金学费归个人使用,如(2015)苏中刑二终字第00028号案中,举办者黄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学费、伙食费、兴趣班费用等收入不入学校账户,以及虚列学校支出,侵占资金总计人民币791万余元,最终被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除此之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若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非法取得办学收益,或者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达到一定数额的,将存在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民办教育领域中挪用资金常见情形是举办者、财务负责人利用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及收取现金学费的职务之便,挪用学校资金归个人使用。如(2017)粤04刑终395号案中,罗某系某学校举办者并任学校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利用其管理学校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收取现金学费的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学校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及收取的现金学费归个人使用,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商业贿赂涉及的罪名众多,但在民办教育领域,常见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集中在教材、教具、校服等采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第5条专门对此做出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例如,在(2021)皖05刑终11号案中,沈某在担任中学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征订教辅资料、付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人民币151万元,数额巨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起点的影响


如上所述,《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第8条修订了《解释(一)》中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下是我们梳理的《解释(一)》《追诉标准(二)》和《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所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数额起点对照表。从以下对照表可以看出,相比于《解释(一)》,《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对于民办教育领域常见的职务犯罪的入罪数额起点有明显降低。


1.《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罪名

刑罚

《解释(一)》

《追诉标准(二)》

《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数额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万

3万

3万

数额巨大刑,并处罚金   

100万

/

20万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旧法无规定

/

300万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万

3万

3万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万

/

100万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0万

20万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200万

职务侵占罪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6万

3万

3万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0万

/

20万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旧法无规定

/

300万

挪用资金罪

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万

3万

3万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万

5万

5万

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万3

/

100万4

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00万5

/

200万6

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万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旧法无规定

/

300万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500万


三、 合规建议


基于前述分析,《贪污贿赂犯规解释(二)》的出台,大幅降低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入罪数额门槛,意味着对于该几类职务犯罪不再对民营主体有“优惠”,故而民办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其财务合规问题加以充分重视, 我们建议民办学校考虑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


1. 完善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涉及民办学校重大投资、借款、关联交易和资产处置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应由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依法集体决策,并形成书面记录、留存签字。


2. 配备专业的财会人员,严格区分学校法人财产与举办者个人财产,避免财务混同。所有学费等学校收入应当进入学校公账,严禁将学校账户作为个人账户收支。


3. 自行审查学校关联交易的合法性。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严禁进行关联交易,其他学校与关联方的交易必须公开公允、定价合理、程序合规。建议民办学校应根据法律的要求,对自身开展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开展自查自纠。

财务合规、法人财产独立与内部治理等问题已成为民办学校的合规底线。君合对于民办学校财务合规、内部治理合规项目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如果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新规适用要点、开展内部合规专项,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1.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准确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2.《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3.不包含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以及挪用资金不退还等其他严重情形。

4.不包含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以及挪用资金不退还等其他严重情形。

5.不包含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以及挪用资金不退还等其他严重情形。

6.不包含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以及挪用资金不退还等其他严重情形。


*感谢实习生蔡炜铃的大力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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