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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当学校遭遇"网暴":谣言肆虐下,如何维护名誉权?

2026.01.06 余苏 张美怡 潘扬璋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发布与传播的门槛显著降低,任何个人与机构都可能置身于广泛的网络评价之中。学校因其突出的公共服务与教育公益属性,直接关涉学生与家庭的切身利益,长期承载着较高的社会期待,尤其容易成为公众情绪的投射焦点,与学校相关的各类信息往往会迅速进入公共舆论场,转化为广泛的关注与讨论。当学校成为网络侮辱、诽谤的目标时,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维权?让我们从一则典型案例说起。


一、典型案例概述


教育部新闻办官方微信号“微言教育”于2025年12月3日发布了由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编写涉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的典型案例解析系列文章,重点介绍了一起学校名誉权侵权案件 。


张某某之子曾在某小学就读。张某某认为其子在学校遭到教师孤立、体罚,教师师德存在问题,校方存在不作为情形,经投诉等未得到满意结果后,张某某通过多个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多次发布信息,称其孩子长期被学校教师体罚、孤立,某小学公招作假、公然进行权钱交易等,并使用侮辱性词语称呼某小学及其教师。该小学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不实内容,构成对某小学的侮辱、诽谤,严重侵犯了某小学的名誉权。请求判令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经济损失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存在贬损性、诽谤性言论,构成对某小学名誉权的侵害。首先,从言论指向性看,张某某在多个平台上发布的内容中出现了某小学的简称、全称等,其发布的内容明确指向某小学。其次,从行为的过错来看,张某某作为学生家长,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具有合法维权及舆论监督的权利,但是张某某在无证据证明相关教师存在违反教师行为规范行为的情况下,在多个网络平台上公开发布针对学校的侮辱性言论,具有过错;此外,张某某发布的某小学公招作假、权钱交易等内容亦无事实依据,构成诽谤性言论。再次,从损害后果看,上述内容传播范围较大,降低了对某小学的社会评价,构成了对某小学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综合考虑张某某的行为目的、方式、过错情况等,某小学要求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同时,关于某小学主张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结合某小学支付的律师费等,法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某向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元。


二、案例分析:学校名誉权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认定


(一) 什么样的网络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太谷县某氏水产店诉吕某名誉权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474-001)一案中对于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说明:“网络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综合以下要件来认定:(1)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2)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可认定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4)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是否存在受害人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判断关键在于网络言论是否在客观上对学校造成社会评价降低,若网络言论的行为被广泛传播并最终导致学校在社会公众中的社会评价降低的,即可认定为造成了名誉权损害。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如果行为人针对学校所发布的言论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捏造虚假事实贬损学校名誉等情节,该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若行为人在无证据证明其发表的言论属实的情况下仍予以发表,可据此认定行为人存在过错。


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行为人的网络言论包含学校名称等明确信息,使言论直接指向该学校的,且行为人的网络言论确致使社会评价下降的损害结果产生的,可以据此认为网络言论与名誉贬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 行为人因名誉权侵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海二中院发布的《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 ,在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原告胜诉的情况下,法院均支持了原告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诉讼请求,道歉声明的发布方式、范围与侵权言论的发布方式和传播范围基本一致,以实现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实际效果;关于赔偿损失,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案件共计93件,占比约67.88%,该等损失包括了合理的维权成本(如律师费、公证费)、名誉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等赔偿。


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作为原告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的侵权责任。若学校无法举证证明其因行为人的言论产生经济损失的,法院较大概率仅会判决行为人承担学校合理的维权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


三、总结与建议


近年来,针对学校办学的网络侮辱、诽谤事件频发,严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与社会稳定。2025年11月,甘肃天水武山一网民(王某)出于吸引网民关注、博取点击流量,在某网络平台编造发布“武山县某中学食堂饭菜导致部分学生吃坏身体、出现腹泻”的虚假信息。随后,该谣言信息在当地扩散,造成大量家长恐慌,扰乱了公共秩序,破坏正常教学工作,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2025年8月,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为达到增粉引流、提升其公司业绩的商业目的,通过AI工具生成多篇涉及成都市多所学校的虚假文章(包括《成都某小学家委会选举黑幕:三好学生名额竟成“期货”,家长押房本豪赌?》《成都某重点班家长集资千万聘私教黑幕》等)并发布至网络平台,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引发部分家长和师生焦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当遇到网络谣言时,学校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


1. 申请人格权禁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创设了人格权禁令制度,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曾在一起民办学校经营纠纷案件中,依法作出人格权保护禁令裁定书,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陈某以横幅、发传单等形式,实施散布损害某学校名誉权的行为 。因此,当学校正在或即将遭受名誉权侵权行为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裁定禁止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


2. 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及时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固定行为人在网络上发表不实言论的相关证据,并就行为人的名誉权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并要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 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针对网络谣言,学校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有权对于散布网络谣言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网络谣言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将对学校的声誉、正常教学秩序等带来严重冲击。对学校而言,有效应对和管理网络舆情,正日益成为一项紧迫而复杂的常态挑战。学校名誉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的关注重点之一,当学校面对侵害自身名誉权的“网暴”现象时,可以有效运用法律赋予的上述组合武器,依法举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维护教学管理秩序,也同样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



1. 详见“微言教育”微信公众号2025年12月3日发布的文章《以案释法 | 聚焦学校管理民事纠纷处理,第五期案例来了》 

2. 详见“上海二中院”微信公众号2025年12月8日发布的文章《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2020-2024)|至正研究

3. 详见“公安部网安局”微信公众号2025年12月2日发布的文章《净网—2025丨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不是可以随意造谣的!》 

4. 详见“成都金牛公安”微信公众号2025年8月29日发布的文章《警情通报

5. 详见“佛山政法”发布的网络文章《股东散布“经营危机”谣言,其他股东如何救济?顺德法院发出人格权保护禁令

6.《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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