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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国自动驾驶法律政策大盘点

2025.02.24 张红斌 周添 姚雨欣

在过去的2024年中,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发生了诸多具有深远影响“大事件”——九个联合体入选首批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基于“车、路、网、云、图”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和智能交通多场景应用在20个试点城市(联合体)展开探索;多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家标准陆续发布……


这些政策的陆续出台,不仅为自动驾驶技术的商业化运用提供了制度指引和保障,也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立法概述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巩固扩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产业领先优势”,为自动驾驶产业发展注入动力。在这一政策导向下,2024年,中国自动驾驶法规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均取得了重要进展,为自动驾驶技术的产业化落地和规模化应用提供了有力支持。


根据我们对2024年中国各级主管部门颁布的与自动驾驶有关的主要法规、标准、政策或其征求意见稿的不完全统计,我们制作了如下2024年立法情况一览表: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归口部门

法规/政策/标准名称

2024年1月1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年3月4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支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2024年3月21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

2024年4月2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杭州市智能网联车辆测试与应用促进条例》

2024年7月26日

自然资源部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4年8月1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23日(将于2026年1月1日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

《GB 44497-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2024年9月2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

《GB/T 44721-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2024年10月30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2024年12月31日(将于2025年4月1日实施)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二、重要立法评论


《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4年7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测绘通知》”),该通知根据实践发展,对目前智能网联汽车行业中的一些问题做了针对性的回复和进一步解释,厘清了特定场景下企业的合规责任。具体而言,《测绘通知》在如下方面值得予以特别关注:


(1)进一步明确测绘行为的认定:《测绘通知》删除了“测绘行为”定义中对传感器的列举,并增加了实景影像、道路拓扑数据等具体采集的数据类型举例,使得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测绘行为的定义更加明确。


(2)加强和明确对测绘资质要求、对车企与图商合作模式的要求:《测绘通知》专门强调,“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


(3)严格涉密、敏感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测绘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涉密涉敏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提出了三方面要求:一是各地对测绘资质单位的监督;二是强化涉密涉敏地理信息数据管理,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三是提出通过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得降低。


(4)首次明确提出地理信息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测绘通知》出台前,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对于非涉密、涉敏测绘数据,如也未落入重要数据范围,是否必须本地化其实并无定论。但《测绘通知》明确提出“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并且,“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5)鼓励地理信息安全应用探索:《测绘通知》强调了对相关行业创新和应用的支持。例如,第7条提到,“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车企、服务单位探索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数据众源采集、实时更新、在线分发、安全传输等安全合规技术路线”。


关于《测绘通知》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智能网联汽车测绘信息安全管理再加强,《君合法律评论》,2024年8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从加强组合驾驶辅助准入与召回管理、强化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协同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规范,并制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汽车产品技术参数参照表》、《产品安全事件事故报告主要内容》作为附件。


《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生产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即L2级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的,应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申报。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企业应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材料时,按照其附件2的《技术参数表》申报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企业生产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汽车产品的,应当健全安全保障能力,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确保控制策略合理,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持续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履行告知义务,保障驾驶员始终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和对系统的安全可控。企业在获知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发生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失效或超出系统边界导致功能退出等安全事件,以及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车辆发生碰撞、远程控制等事故的,根据有关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报告。


《征求意见稿》指出,汽车产品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等生产准入后,企业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产品的深度测试方案、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及前期测试报告等材料。市场监管总局深化汽车安全沙盒监管,组织召回技术机构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深度测试、查找安全问题、完善技术标准、加强技术研判,不断提升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性能。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强调,企业在备案完成后,才能开展OTA升级活动,涉及变更产品技术参数的应在备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保证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建立汽车OTA升级备案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开展汽车OTA升级联合备案,推动OTA备案信息联通共用,联合开展OTA升级监督管理。

关于《征求意见稿》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撰写的文章(“君合法评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OTA新规发布”,《君合法律评论》,2024年8月15日)

 

《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


经公开征求意见,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完全自动驾驶(L5)功能的汽车(以下简称“自动驾驶汽车”)的通行、道路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条例》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自动驾驶创新活动进行了综合规范:


(1)明确促进自动驾驶技术创新发展的方向和措施:推动完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链和产业链,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核心零部件制造;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自动驾驶汽车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鼓励自动驾驶汽车产业链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2)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智慧交通发展规划和自动驾驶汽车发展规划,统筹确定和调整自动驾驶汽车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市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服务管理平台,自动驾驶汽车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3)上路通行管理:支持开展多场景的自动驾驶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提升出行便利和行车安全水平;完成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自动驾驶车辆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自动驾驶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4)安全保障: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安全保障和管理能力,加强产品测试和安全评估,建立用户告知机制,承担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主体责任,严格履行自动驾驶功能变更、软件升级管理和备案承诺要求;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我们曾就《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撰写过法评文章,可参阅“君合法评丨《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君合法律评论》,2024年7月11日。

 

《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4年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探索基于“车、路、网、云、图”高效协同的自动驾驶和智能交通多场景应用。


在此基础上,2024年7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此项措施涉及18个独立城市及2个跨城市联合体,旨在推广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实现车辆、道路及云计算平台的高效融合。


随着“车路云一体化”技术的试点启动,现有的法律框架需针对新技术进行适应性更新。“车路云一体化”技术的实施受限于高度的数据依赖,包括地图测绘数据、车辆运行数据、用户行为数据以及交通环境数据等。虽然现阶段,我国在数据保护和网络安全法律方面已基本建立完整监管及合规框架,但“车路云一体化”带来的新情境需要仍然反向要求对该等框架的适应性调整。例如,数据端口对接、地图测绘数据、数据流向管理、跨领域跨部门数据的合作共享等,都需进一步明确的法律指导。预计随着车路云试点的扩展,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等部门将带来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的新发展。


与此同时,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商业化推广引入了责任和权益界定的复杂性。随着车辆、道路和云平台间的深入协同,如车企及道路交通参与者之间的传统的责任归属可能需重新评估。法律必须明确技术故障或系统失败时的责任归属问题,详细界定运营商、车企、软件供应商、服务提供者、数据共享者及其他相关方的法律责任。例如,在智能网联汽车因车路云数据错误而导致事故时,如何在法律上精确分配地图数据共享者、交通数据共享者、运营商、车企、软件供应商、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责任至关重要。


关于车路云一体化建设的更多评述请参见我们在《君合汽车行业半月报》案例分析部分的分析(“君合汽车行业半月报(第十四期),《君合法律评论》,2024年7月19日)。君合一直致力于为汽车行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持续关注汽车行业最新政策走向及行业动态,并定期推出专题研究简报。

 

《GB 44497-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批准发布了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4497-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以下简称“《标准》”),《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出台的背景在于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逐步成熟,其上路通行后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判定问题亟待解决。就此,《标准》针对该等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应当如何记录以及记录哪些关键数据进行了规定。


根据《标准》规定,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指装备在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车辆上,在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具备监测、采集和存储功能并支持数据读取的系统。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分为Ⅰ型系统和Ⅱ型系统。小型载客车辆和载货车辆(M1类和N1类)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Ⅰ型系统或Ⅱ型系统,其余四轮车辆配备的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为Ⅱ型系统。Ⅰ型系统和Ⅱ型系统在数据记录要求、数据存储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除详细的技术要求外,《标准》针对以下方面内容的主要规定如下:


(1)数据元素: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记录的数据元素主要包括车辆及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基本信息、车辆状态及动态信息、自动驾驶系统运行信息、行车环境信息、驾驶员操作及状态信息等。


(2)数据存储:数据应存储在车端非易失性存储器中。Ⅰ型系统能存储的碰撞事件和有碰撞风险事件次数总体不应少于5次,且能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Ⅱ型系统能存储的连续数据不应少于8h,且能存储的时间戳事件次数不应少于2500次。存储区域已满时,应满足标准规定的存储覆盖要求。自动驾驶系统激活期间,如碰撞事件导致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无法被正常供电,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至少记录事件记录起点至事件起点的数据。


(3)数据读取: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记录的数据应能被读取并正确解析,包括整车和部件级别的读取。


(4)信息安全: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具备安全启动功能,应保护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的可信根、引导加载程序、系统固件不被篡改,或被篡改后无法正常启动。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御机制保护存储的数据。

 

三、结束语


在技术飞速革新的当下,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规范自动驾驶产业有序发展的制度保障。2024年,我国在保持着快速立法态势的基础上,还侧重于确保技术创新场景的落地,“车路云一体化”试点等工作启动,展现了以基础设施标准化推动技术迭代的科学路径。此外,针对自动驾驶技术发展以来一直备受关注的道路事故责任判定问题,新出台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如何记录运行期间及其他相关数据的要求做出了规定,以确保车辆可以针对运行事件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无论后续立法层面将会对责任判定标准做出怎样的完善或革新,其始终不会偏离“让数据说话”的底层逻辑。


整体而言,2024年我国自动驾驶领域的立法工作依然保持了“中央统筹-地方试验”的立体化监管框架,推动以北京等城市为主的区域示范效应。自动驾驶产业发展的各先行城市仍在已积累的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的制度体系,以进一步保障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展望2025年,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进一步突破和应用,自动驾驶领域亦将伴随新的发展,我们会持续紧密关注相关行业信息和立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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