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文)公布,标志着中国政府在推进能源领域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方面又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该文对新能源行业及电力行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出台背景
长期以来,一方面,我国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装机上网电价实行固定价格,新能源市场化交易仅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施行,各省各地区在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的机制及推进步骤方面并不一致;另一方面,全国新能源发电装机规模日益扩大,截至2024年底已超过煤电装机,新能源因其自身特点对电力系统调节带来的影响与其承担电力系统调节责任的不匹配问题日益突出。在此背景下,国家推出136号文,旨在进一步推进新能源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并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要点简评
我们理解,“价格市场形成、责任公平承担、区分存量增量、政策统筹协调”是136号文的核心宗旨与要求。136号文的下列主要规定值得重点关注:
1. 太阳能发电及风电项目将全面入市,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136号文规定,各地要在2025年底前出台并实施具体方案。在各省具体方案全面实施后,无论是存量还是增量的太阳能发电项目及风电项目(包括集中式与分布式),均将统一纳入市场化交易范畴,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电力市场,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2. 新老项目区分对待
根据136号文规定,以2025年6月1日是否投产作为区分时间点,存量项目及增量项目区分适用不同政策。我们理解,此处投产应指项目完成全容量并网发电。
3. 明确市场化定价机制及相关适用电量
在上网电价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作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136号文设立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对于存量项目及增量项目适用机制电价的电量,其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均执行多退少补的结算方法,由省级电网进行结算。存量项目及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确定及适用电量有不同规定,以体现对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的不同支持力度,并确保与现行政策妥善衔接。
就存量项目而言,机制电价在以当地燃煤基准价作为上限的原则下、执行当地现有固定电价政策,适用机制电价的电量将可能以省级作为匡算主体,由省能源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机制电价的电量规模总量及单个项目适用机制电价的电量规模(或该项目机制电价的电量规模占其年度电量的比例)。
此外,在136号文全面实施、新能源项目全面进行市场化交易后,电网公司在与新能源项目公司的购电交易中的角色将发生实质变化,我们认为,视各存量项目现有购电协议的实际情况,不少购电协议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及电量规模的制定及适用则更为复杂。根据136号文,增量机制电价由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这些项目可包括已投产的增量项目、以及未来12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增量项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制定机制电价的价格上限,并在136号文实施初期考虑成本等因素设定竞价下限,避免无序竞争。就电量规模而言,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增量项目的电量规模与上一年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挂钩,并一并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我们理解,如果某省某年的消纳责任权重未能完成的,则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将很可能减少;反之则可能增加。这意味着新能源消纳需求较小的地区未来纳入机制电量的规模将缩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间接控制新能源投资规模及增速、推动新能源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在136号文机制下,我们理解省级能源及价格主管部门将对新能源发展的规划和定价享有较大的权限并承担更多责任,包括进入机制的电量规模的确定、组织形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等。由于电网公司承担的机制电价补差将进入电网公司的当地系统运行费用,最终对终端用户承担的电费产生影响,这对各省级政府更好地推进及平衡新能源发展与地方其他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 新能源项目配储不再作为强制性要求
136号文规定,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新建新能源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这意味着过去一段时间内施行的新能源强制配储要求不再适用。但我们理解,考虑到全面市场化交易下项目消纳电量和上网电价不确定性的影响,储能对电量消纳的作用将相对更为突出,新能源配储将成为投资主体需要自行评估及决策的事项。这也对投资主体对市场需求的判断及投融资测算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5. 鼓励签订长期购电协议
136号文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多年期购电协议,提前管理市场风险,形成稳定供求关系。我们预计,市场上订立长期购电协议的交易将显著增加。然后,由于现有电力交易机构开展的交易基本为非长期交易,我们理解长期购电协议与各电力交易机构交易制度的衔接匹配等问题尚有较大的空间有待各方探索。
6. 绿证及补贴
136号文规定,享有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内的补贴标准按照原有规定执行。这意味着有权享受新能源补贴的项目补贴适用的现行政策不发生变化。
同时,136号文规定,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这意味着纳入机制的电量,仍可以获得绿证相关收益。这也与电力交易中申报价格和成交价格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和绿证价格的规定和实践相一致。
小结
除上述要点外,136号文还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期限、机制退出、政策协同等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国家将结合新能源技术进步、电力市场发展、绿色电力消费增长和绿证市场发展等情况,不断完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适时对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进行评估优化、条件成熟时择机退出。”由此可见新能源行业发展的整体政策趋势。随着技术进步及市场的发展,新能源全面市场化的改革将进一步得到推进。
136号文对我国新能源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绿地项目及收并购交易都将产生重要且深远的影响。随着该文件及各地配套实施方案的落地,新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方向将最终得到确立,新能源产业的健康有序、良性竞争的发展态势将更加明显。该文对于深化新能源市场化改革,建设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具有重大影响和重要意义,也有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我们将对136号文的落地及各地实施政策的推出进行持续关注和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