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1.01 李海浮 杨锦
2024年10月1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发布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在2013年进行了一次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对《暂行办法》做了全面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七章36条,对招投标这一重要领域予以进一步规范与完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的基本要求、评标专家库组建和评标专家选聘、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专家库共享、评标专家库的履职管理、法律责任等。《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特别是对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条件、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共享、履职管理以及各方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以下是关于《管理办法》修订内容的简要介绍与解读。
一、提高入库条件
《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均要求评标专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一定年限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且应身体健康。《管理办法》还增加了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等条件。《管理办法》对专家的要求更全面、细致,同时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二、明确禁止入库的情形
《管理办法》新增了专家禁止入库的六类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开除公职、受过刑事处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将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存在相关不良记录的人员排除在外,有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环境。
三、细化评标专家的义务
《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规定的回避、遵守纪律、公正评标等义务基础上新增了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等义务。进一步强化专家责任,促使其更全面参与评标相关工作。
四、提高评标专家库组建条件
《管理办法》提高了对专家库总人数的要求(从不少于500人提高至不少于2000人),并增加了“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以及“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要求。前述规定凸显出对专家库规模和安全性的重视,以适应现代电子招投标方式的需求。
五、优化选聘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了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选聘方式,《管理办法》将其优化为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既尊重候选专家的个人意愿,又强化了所在单位的把关,有利于保证专家库的质量。
六、明确专家入库审核方式
《暂行办法》没有规定对专家入库的具体审核方式,《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组织测试或者评估,并根据其结果决定是否聘任入库及参加评标的专业类别。
七、规范评标专家抽取
抽取和选择合适的专家是提高评标质量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规定比较原则,《管理办法》进行了细化。《管理办法》重申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原则,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指定的例外情形,此外,还进一步规定,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八、推动专家库共享
《管理办法》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远程异地评标相适应的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协同管理机制,为评标专家远程异地参加评标提供服务保障,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提供支持。专家资源共享有利于切实解决专家资源分布不均、评标专家打“人情分”等老大难问题,有利于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
九、 强化专家履职管理
和《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对于评标专家履职的管理方式进一步做出了强化和细化。针对一些评标专家库重建不重管、重进不重出、重用不重培的问题,《管理办法》压实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日常管理责任,建立了档案记录、教育培训、履职考核、动态调整四项机制,使管理更系统、科学,有助于保证专家队伍质量。
1. 档案记录机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并永久保存评标专家电子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参加评标的具体情况、参加教育培训和履职考核情况,并进行动态更新。
2. 教育培训机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培训,每年组织招标投标有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和电子化评标技能等方面培训,开展廉洁教育,并可以结合教育培训情况开展专项测试。
3. 履职考核机制。《管理办法》明确了七方面考核内容,并强调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应当开展专家履职风险评估。
4. 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实行聘期制管理,专家聘期一般为3至5年,聘期届满不续聘的自动解除聘任关系。《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年度调整和日常调整机制,对专家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以及经发现不再符合入库条件标准或存在禁止入库情形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评标专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申请退库。
十、压实各方法律责任
针对实践中评标专家违规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评标专家、专家库组建单位、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划出责任范围、加强约束。
1. 评标专家责任。与《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增加了评标专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下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2)扰乱评标现场秩序;(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4)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5)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6)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7)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明确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人事管理等需要,可以查询专家参加评标情况(涉密除外),并作为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的参考,且明确了对专家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机制,加大专家违法违规成本,增强约束性。
2. 专家库组建单位责任。《管理办法》新增对专家库组建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专家管理、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利用评标专家库开展其他业务谋取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涵盖范围更广,处罚更严厉,包括责令改正、给予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强化了对组建单位的监管。
3. 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责任。《管理办法》新增招标投标电子交易系统运行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法律责任。
十一、结语
《管理办法》根据招标投标市场的发展变化特点在多个方面对《暂行办法》进行了升级和完善,进一步适应了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
《管理办法》构建了评标专家从入库到出库的全过程全链条管理体系。在入口把关上更加严格和科学,选聘程序更严密。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追责问责,有助于提升评标专家履职能力、规范履职行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发挥招标投标在优化配置资源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