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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境外绿地投资新能源项目的监管合规要求:越南篇(一)

2024.09.02 何芳 岳原州 董秩豪

一、引言

近年来,越南作为东盟成员重要市场之一,以其成本较低、地缘相近等优势,成为中资企业海外直接投资的重要目的地之一。同时,越南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越两国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在众多投资领域中,新能源行业是中越投资合作的重点之一。


基于我们参与的多项中资企业在境外进行新能源项目绿地投资的经验,我们将以不同国别为基础,简要梳理总结在境外投资新能源项目的常见监管审批合规要求,以期与读者进行分享和探讨。本篇将聚焦在目的国为越南的新能源项目绿地投资。


二、越南绿地投资新能源项目的监管审批及要求


就绿地投资而言,外国投资者可能以新设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也可能是以(预)收购尚在早期开发阶段的项目公司等形式进行投资。无论是新设还是(预)并购的方式,外国投资者在越南绿地投资新能源项目,既需要遵循外商投资的特殊审批流程,又需要满足越南国内投资者对新能源项目进行绿地投资的相关监管流程及要求。


(一) 外商投资审查


根据越南《投资法》(2020)(No. 61/2020/QH14),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越南公司 50%以上注册资本的收购、出资或合伙企业中大多数普通合伙人为外国人的情况须获得外商投资审查的批准。审查部门为标的公司总部所在地的规划和投资部(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Investment , “DPI”)。DPI外商投资审查的审查要点主要包括是否满足“负面清单”的行业要求,以及是否涉及“敏感区域”,影响国家安全:


1. 负面清单


2020年新修订的越南《投资法》首次在越南引入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3月越南政府进一步颁布31号议定(31/2021/ND-CP)并后附了《限制外商投资行业目录》。这意味着外国实体在投资方面享有国民待遇,但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的行业除外。


就新能源项目电站而言,一般从事发电业务的公司涉及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1)发电业务(越南标准行业分类VSIC代码3511);2)输配电业务(VSIC代码3512)。该等经营范围不属于负面清单有外资股比限制的行业,即一般情况下,越南允许外商投资者100%控股发电企业。


2. 国家安全和敏感区域


在外商投资审查中,DPI会审查相关投资是否会影响国家安全和国防,特别地,DPI会对标的企业、相关新能源项目是否涉及“敏感区域”的土地进行审查:敏感土地/区域主要指位于岛屿 、沿海或边境公社、区、镇或其他可能影响国防或国家安全的地区的任何土地。越南目前没有公开的立法或政策文件列明相关敏感区域清单,仅有31号议定对敏感区域的认定规则进行了说明,是否属于影响国家安全的敏感区域的判断实际由国防部和/或公共安全部认定。在外商投资审批的实践中,DPI在做出审查决定之前会征询国防部和公共安全部的意见。


(二) 经营者集中审查


根据越南《竞争法》(No. 35/2020/ND-CP),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必须在实施开展前向越南竞争委员会(Vietnam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CC”)申报,“经营者集中”的四种主要形式包括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收购和合资。


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为达到以下标准之一:(i) 在越南市场的总资产价值达到3万亿越南盾(约合11,778万美元)以上;(ii) 在越南市场的总销售额或投入采购额达到3万亿越南盾以上;(iii) 交易金额达到1万亿越南盾以上(约合3,926万美元)(仅适用于在岸交易);或(iv) 交易双方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合计达到 20%以上。

VCC对经营者集中申请的审查包括30天的初始审查阶段和90天的正式审查阶段(可延长)。 简单的案件通常在初始审查阶段就可获得批准,但是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经过正式审查。


(三) 投资政策性批准(IPA)


根据越南《投资法》,某些特定类型的投资项目需要获得投资政策性批准(Investment Policy Approval,“IPA”)。根据不同的行业类别,有权批准部门分别是国民议会、总理或省级人民委员会,就常见的新能源电站等项目而言,如涉及超过50公顷的用地面积,需要获得省级人民委员会的IPA批准。


(四) 投资登记证书(IRC)


根据越南《投资法》,在注册成立公司前,外国投资者应取得投资登记证书(Investment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IRC”),视项目位置的不同,审核部门为省级计划投资部或园区(工业区、出口加工区、高新区和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IRC是记录投资者关于投资项目的注册信息的文件,主要包括:投资者、项目名称和代码、项目位置和土地面积、项目性质和规模、项目出资及执行计划、投资激励和限制等。


(五) 企业登记证书(ERC)


根据越南《企业法》(No.59/2020/QH14),私营公司在越南的设立通常由企业登记证(Enterprise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ERC”)证明,并通过国家商业登记门户(NBRP)进行登记和管理。


ERC将记录公司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的详细信息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六) 开立投资资本账户(DICA/IICA)


对于涉外交易而言,根据《越南外商直接投资活动的外汇管理指引》06号通知,如果有外国投资交易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一家在越南设立的标的公司51%的注册资本,则该等由外资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开立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rect Investment Capital Account, “DICA”)。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少于51%的股权,且不直接参与管理投资活动的越南外商投资企业,其应开立间接投资资本账户(Indirect Investment Capital Account, “IICA”)。


越南属于外汇高度管制型国家,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及与外国借贷有关的转账必须通过DICA /IICA进行。


三、结语


以上为中资企业在越南进行新能源项目绿地投资过程涉及的主要监管审批和登记要求,后续我们会陆续提供关于在越南当地运营新能源项目的合规分析及其他国别的介绍分析。实践中,不同的项目都具有独特性,且境外法律也在不断更新中,在具体境外投资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聘请境内外律师并以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届时有效的法律出具的分析意见为准。


境外新建清洁能源绿地项目领域是一个充满机会和挑战的领域,需要在能源行业、投资并购、工程开发和建设、项目运营和管理、项目融资等领域均富有经验的境内外律师,为中国投资人保驾护航。君合在前述领域均有非常专业的团队,受益于过往丰富的境外清洁能源投资经验和业绩,及与境外新能源领域诸多的专业和先进的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网络,有信心协助客户在此领域创造更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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