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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成在即 监管新规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

2024.08.08 安洋 夏君涵

2024年6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服务质效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的通知》(简称“《融资信用平台新规》”),《融资信用平台新规》的实施意味着监管部门将加速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推进建设全国一体化的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简称“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随着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对企业信用信息的广泛收集与分享,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将得到大幅缓解,有利于银行机构在授信业务中对企业作出更加精准的画像与评价,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有望从中获益,得到包含信用贷款在内的更多融资支持。


融资信用平台新规发布的背景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国务院办公厅在2021年12月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简称“《21年实施方案》”)。《21年实施方案》提出依托已建成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横向联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有关行业领域信息系统,纵向对接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该平台网络重点归集金融机构急需的14类、37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今年1月正式发布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该平台主要的服务功能包括信用信息查询、融资需求对接、惠企政策直达、融资增信服务、金融产品超市等。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打造了全流程的融资综合服务体系,实现中小微企业与银行机构的直接对接。随着该平台的正式运行,监管部门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在于实现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以此构建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


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3月印发《统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提升中小微企业融资便利水平实施方案》(简称“《24年实施方案》”)。继《21年实施方案》提出建设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后,《24年实施方案》要求加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力度,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在《21年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归集17类、37项信用信息,深入推进“信易贷” 工作。“联通全国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与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形成全国一体化平台网络”是《24年实施方案》的核心任务之一,要在2024年底前完成对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


本次《融资信用平台新规》的颁布是对《21年实施方案》和《24年实施方案》中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建设的细化和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将共同指导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推动全国平台与地方平台深度联通,实现一体化的要求。


《融资信用平台新规》的主要内容


《融资信用平台新规》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加强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整合和统一管理)明确了平台整合的标准,要求各省份制定专门的整合方案。未来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将各级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网络管理。


该部分规定明确了由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整合工作,原则上一个省份仅保留一个省级平台,市级、县级设立的平台均不超过一个,强调整合后的平台的“唯一性”,以减少重复建设和资源闲置浪费。各省份的整合方案需要明确包含省、市、县三级需要保留的平台、整合方式及时间表三项内容,确保2024年底完成整合并且整合期间平台的服务不得受到影响。对于平台的管理,省、市、县三级信用牵头部门需要履行好各自平台的管理职责,国家公共信息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将制定平台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体系,实现各级平台纳入全国一体化网络管理。


第二部分(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质效)要求限期完成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鼓励扩大对银行机构所需要的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并提升信用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果。


该部分规定要求归集和共享的信用信息以《24年实施方案》附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清单)中所列的信用信息为依据,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股东及出资信息、纳税信息、司法信息、进出口信息、生态环境领域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知识产权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科技研发信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涉农类清单信息、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质信息、医保定点信息、水电气费缴纳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婚姻状况信息,共17类37项,需要在2024年12月底前高质量完成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该部分规定同时强调各地区要关注银行机构的实际需求,鼓励根据银行机构的需求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加大清单外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为提升信用信息的共享质效,将采取以下三种措施:(1)由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以解决归集标准不统一、数据缺失、共享频率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接口调用容量不足、接口不稳定等问题;(2)由各级信用牵头等部门听取银行机构对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的意见和建议;(3)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信用信息共享质效开展评估。


第三部分(提升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重点强调银行机构要在贷款全流程中使用平台的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并鼓励拓展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之外的功能。


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各金融监管局将承担引导银行机构对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的责任。除在贷款全流程中要有效使用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外,银行机构还要加强内部金融数据与外部信用信息的有机结合,优化信用评估模型,提升风险管理水平。通过以上措施和手段的应用,开发线上贷款产品,提高小微企业服务效率,积极创新信用贷款产品,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中信用贷款投放的比例。以上规定的核心目的还是在于利用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贷款(特别是信用贷款)支持。监管部门鼓励在平台之上建立健全“政策找人”机制,是为了让金融便民惠企政策更好更快地惠及中小微企业。引入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可以分担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让银行机构有更大的动力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


推进信用信息联合加工实验室的建设也是本部分规定的核心内容之一。近几年,在科技金融建设方面,银行机构与其他机构或地方共建数据实验室的情况屡见不鲜,包括交通银行[1]、建设银行[2]、上海银行[3]都在积极建设创新实验室。通过实验室对数据资源的整合与技术创新,可以充分挖掘和利用数据价值,构建自动化的评分和审批模式,将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与各类金融服务紧密融合,为金融服务提供更加有力地支撑,提升智能化水平。


监管部门在本部分规定中还明确了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各级信用牵头部门以及银行机构在安全保障方面的责任。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制定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的各项安全规范,各级信用牵头部门是本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而银行机构则负有依法合规查询、获取、保管信用信息和对信息安全闭环管理的责任。数据安全是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行和使用的基础,通过制定统一的安全规范并落实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有利于保障平台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实现平台的安全运作。


第四部分(加强支持指导)鼓励地方与金融机构开发“信易贷”专项产品并要求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定期报送推进情况。


该部分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结合本地市场需要,在《24年实施方案》附件的信用信息基础之上,进一步归集特色信用信息(涉及链主企业、集中交易场所、特色产业集群等方面),与银行机构协同开发“信易贷”专项产品。地方需要具备的条件包括:信息归集质量高、特色产业信息丰富、模型和系统深度联通三项。省级信用牵头部门需要定期汇总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专项产品开发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汇报内容主要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情况、特色信息归集情况、联合建模与开发产品情况、平台与银行机构系统联通情况等。


为了在限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平台整合及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工作,监管部门要求省级信用牵头部门按月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并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月进行通报并加强对应的监管。


结语:


出台《融资信用平台新规》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快全国一体化信用平台的建设,完善普惠融资服务体系,促进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特别是加大信用贷款的投放)。以往银行机构对于向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多持有消极态度,主要的问题在于其无法通过掌握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充分判断中小微企业在资产(是否自有资本高,负债率低等)、运营(是否经营良好,无重大纠纷等)、信用水平等方面的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违约成本等核心审查要素。


如果未来全国信用平台能够确保收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实现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并保持及时地更新,这将大幅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增加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的意愿。


与此同时,想真正增加银行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的投放,监管部门还需要推进银行机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的完善。很多银行客户经理不愿意为中小微企业办理信用贷款,原因在于一旦贷款出现坏账,将拖累银行客户经理自身的业务考核成绩,甚至有被问责的风险。针对客户经理的顾虑,有越来越多的银行机构已经意识到需要对中小微企业信贷的业务考核与尽职免责机制予以完善。客户经理只要在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流程中按照规定尽职、规范地操作,那么即使贷款发生坏账,也不应对客户经理的业务考核产生不利影响,更不应该以此为由对客户经理予以问责。


除尽职免责外,为了促进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银行机构还应建立奖励制度,对该项业务中表现突出的银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鼓励基层业务团队积极做大针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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