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7.11 张红斌 周添 姚雨欣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6月30日发布了《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立法背景
北京市一直以来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作为重要发展目标之一,并于2020年9月成立了全国首个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但是,北京并非首个发布规范自动驾驶汽车活动地方性法规的城市。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深圳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深圳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规范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综合性立法,为其他地区的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和示范。(请参见我们的法评文章:“君合法评丨自动驾驶驶入新阶段——简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以下简称“《上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相关内容请参见我们的法评文章:“君合法评丨浦东率先立法!聚焦无驾驶人智能网联汽车——简评《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草案)》”)。此外,苏州、杭州等地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自动驾驶产业的地方条例。
在国家层面,为规范相关试点活动的开展,相关部委的立法工作也已进入新的阶段。2023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L3、L4级别自动驾驶车辆的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相关内容请参见我们的法评文章:“君合法评丨准入和上路指引正式出台!——简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2024年1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对试点城市申报的条件作出了要求。
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结合北京市通过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建设形成的成熟经验和核心制度,以解决问题为导向,衔接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车路云一体化试点等政策1,对自动驾驶创新活动进行了相对更加全面完整的制度规范。
二、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六章,从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产业创新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创新活动规范、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规范。
1. 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L3)、高度自动驾驶(L4)、完全自动驾驶(L5)功能的汽车(以下简称“自动驾驶汽车”)的通行、道路运输及相关管理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主管部门及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区域布局,推动发展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自动驾驶汽车联合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自动驾驶汽车相关工作。
3. 产业创新发展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明确了促进自动驾驶产业创新发展的方向和措施:
(1)引导推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在自动驾驶核心技术领域的攻关,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
(2)推进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生态,支持关键零部件领域产业发展。
(3)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整车及零部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组织指定相关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
(4)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检验检测、自动驾驶地图等领域的地方标准。
(5)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数据有序开放、授权使用和流通利用。
4. 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征求意见稿》明确,北京市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同时,对于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将支持全域开放。
作为“车路云一体化”的基础之一,市政府统筹建设全市统一的自动驾驶汽车安全监测平台和云控基础平台。相关企业需注意按照规定向安全监测平台上传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
5. 创新活动规范
《征求意见稿》将自动驾驶汽车的创新活动分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道路运输服务试点等四个阶段,并明确了城市出行服务、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城市运行保障等具体应用场景。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对城市出行服务的场景做出了进一步细化,具体包括城市公共电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网约车)、汽车租赁等,从政策层面给予了市场主体更多的商业运行空间。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企业和相关运营企业而言,建议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除自动驾驶汽车测试和应用相关的常规要求外,主管部门对创新活动的其他管理要求,如运输经营的主体资格审查、安全员资质审查和培训管理等。
(2)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实行申报确认制度,且需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对于已经在其他行政区域开展创新活动的企业,依据当地开展创新活动的情况,可根据规定简化程序。目前来看,简化程序的具体要求仍待后续出台。
(3)除了满足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测试、准入要求外,如开展道路运输服务的,还需另外符合道路运输经营所需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并取得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营资质。
(4)开展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驾驶人或(远程)安全员。
(5)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认定。车内有驾驶人的,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无驾驶人的,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6)在激活自动驾驶功能的情况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如认定属于自动驾驶汽车一方责任,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按前述要求进行赔偿后,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等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我们注意到,《征求意见稿》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式上,与《深圳条例》和《上海规定》相类似,依然是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框架内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尽管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但各地法规的相似性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未来的立法趋势。该等立法思路目前并未明确涉及“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但在公安部于2021年3月24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中,曾提及在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时,应依法确定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开发单位的责任。因此,就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而言,最终的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规定尚无定论,建议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生产企业、运营企业、自动驾驶系统研发供应企业均对此保持关注。
此外,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中的驾驶员或安全员的配备,《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给国家立法和探索实践预留了空间。截至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对自动驾驶汽车配备驾驶人或安全员的要求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江苏省于2023年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实施指南》的相关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L3)、高度自动驾驶汽车(L4)上道路行驶应当配备驾驶人。
6. 安全保障
《征求意见稿》从行车安全、所有人/使用人/用户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测绘安全、保险保障等方面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的安全保障提出了要求。建议自动驾驶汽车企业重点关注以下要求:
(1)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地宣传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明确告知自动驾驶功能级别以及激活后的注意事项。
(2)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进行汽车软件升级。
(3)为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提供查阅运行数据的工具或路径。若该等人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应为其亲属提供查询工具或路径。
(4)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5)依法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开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6)在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后方可开展地图测绘活动。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仅利用自动驾驶汽车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情况进行测定用以在车端临时构图,且不在车上存储亦不向外传输地理信息数据的,不属于测绘活动。
三、评论及展望
总体而言,《征求意见稿》按照“有限立法”原则,以问题为导向,重点解决北京市特定区域自动驾驶创新活动面临的主要问题,对自动驾驶汽车创新活动的主要方面进行了规范管理,意在为开展创新活动提供兼具确定性与开放性的管理框架。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的多项政府举措,例如将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年度发展规划,加强北京和天津、河北等地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的协同创新,定期开展自动驾驶创新活动整体情况评估并形成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支持关键零部件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开发和流通,支持自动驾驶汽车技术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模式等,将会为产业发展注入充分的活力,并带来一系列利好政策,带动企业效益和整体产业环境共同发展。
1.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北京市自动驾驶汽车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