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22 余苏 胡宇珊
为规范校外培训活动,提高校外培训质量,满足多样化的文化教育需求,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结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下称“双减政策”)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教育部在近些年集中治理实践和深入调研基础上,研究形成《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并于2024年2月8日至3月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开,引起广泛关注,社会上不断关于校外培训“收紧”或“放开”的传言不胫而走。
一、《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教培行业经营范式的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并非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进一步鼓励或限制,而是力求通过规范化培训机构经营运作,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此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也特别发布声明,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对于学科类机构仍执行中央‘双减’精神,不审批新的机构,督促现有机构依法经营,防止泛滥并制造教育焦虑。对于非学科类机构,各地可依规审批新的机构,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培训质量,推动合理定价,使之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经全篇审阅及综合分析现行的校外培训机构政策制度,我们倾向于与中国民办教育协会持同一观点,即《条例(征求意见稿)》标志着教育部在双减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教培行业经营的具体范式。我们将目前已出台的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的政策制度体系文件初步整理如下,供参考:
序号 | 文件名称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 | |
1. | 《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 2021年7月24日 | |
2. | 《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 | 教育部办公厅 | 2021年7月29日 | |
3. | 《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 | 教育部办公厅 | 2021年9月1日 | |
4. |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 | 2021年9月2日 | |
5. | 《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 | 教育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 2021年9月3日 | |
6. |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 | 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2021年9月9日 | |
7. | 《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 | 教育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体育总局、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 | 2022年11月30日 | |
8. | 《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教监管厅函〔2023〕2号) |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 | 2023年3月14日 | |
9.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 | 教育部 | 2023年8月23日 |
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作为教育部继双减政策后对教培行业即将实施的又一重要规范性文件,《条例(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的定义、范围和管理要求,以法治化、制度化的方式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法规地位与法律体系的整合。《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是以教育部名义正式将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规定提升至行政法规层级,这一举措对于管理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在此之前,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各项规定散见于教育部或其办公厅、教育部与其他部委共同发布的文件中,这种分散的法规形态可能造成实施标准不一、管理职责不清,无法区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的法律地位得到明确,将之前较为杂乱的各类文件统一整合,明确上升至行政法规体系之内,为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坚实的法律基础。
其二,明确定义“校外培训”并规范命名。《条例(征求意见稿)》首次对校外培训进行明确定义,界定为“学校教育体系外,面向社会开展的,以中小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为对象,以提高学业水平或者培养兴趣特长等为主要目的,有组织或系统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不同于双减政策,《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未提及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需要参照执行。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各地对于高中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上可能会有所松动。
其三,分类管理与教研人员参与限制。《条例(征求意见稿)》实施学科类和非学科类的分类管理,明确了不同类别的管理办法,尤其强调非学科类培训在科学教育以及科技发展方面的发展空间。同时,首次提出教研人员不得参与校外培训活动,旨在避免可能对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
其四,强化法治保障与维护合规机构权益。《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法规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强化法治,旨在解决校外培训领域存在的退费、跑路及安全等问题,并维护合规机构的权益,防止违规机构 “逆淘汰”合规机构的现象。此举旨在推动校外培训管理更加法治化制度化,促进其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其五,禁止公布成绩和排名,鼓励公益性培训。《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不得组织或参与等级考试、竞赛,亦不得公布学业成绩和排名,以避免不公平的影响和利益勾连,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同时,鼓励和支持少年宫、科技馆等机构开展校外培训,丰富公益性培训的供给,引导校内外资源共建良好的教育生态。
综上,《条例(征求意见稿)》是对现有政策、制度的总结及细化,将各地实操层面把握不准或者边界模糊的地方转化为法规,给予按照要求转型的校外培训机构合法地位,避免被清零或者污蔑,有利于鼓励教育行业健康、规范的发展。
三、对教育行业的影响及资本市场的反应
教育部之所以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定专门的条例,是希望通过明确校外培训的定义和范围,以及对培训机构经营行为的规范,来清除市场中的不规范机构,为合规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分类管理的实施,特别是对非学科类培训的鼓励,为行业开辟了新的增长空间,促进了教育内容的多元化发展。此外,强化法治保障和维护合规机构权益的措施,增强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为教育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
再者,一旦该条例正式发布和实施,对于满足办学资质等规范要求的教培企业,其竞争力和市场地位有望得到提升。清晰的政策导向和规范化的市场环境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进而提升行业整体的估值水平。合规经营的教培机构将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吸引更多的资本进入,支持行业的创新和升级。
最后,从目前看来,资本市场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反应积极,说明他们看好教育行业规范化、健康化的长期发展趋势。投资者普遍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有助于提升教育行业的整体形象和投资价值,尤其是对那些专注于科创类素质教育的培训机构,以及符合行业规范发展趋势的高中阶段教培机构,预计将成为资本市场的新宠。随着行业规范的进一步落实和市场的不断优化,教育行业有望迎来新一轮的增长和发展。
综上所述,《条例(征求意见稿)》彰显了教育部对教培行业经营范式的精确把握与规范,既非简单的“收紧”也非无序的“放开”,而是对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促进。对行业参与者而言,适应和响应政策变化,提升服务质量,创新教育模式,将是未来成功的关键因素。同时,随着政策环境的明朗和行业秩序的优化,教育行业预计将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促进教育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为中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