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5 程虹 袁静怡
2016年12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公布《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127号文对深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予以明确。127号文将于2016年12月5日(即深港通正式开通之日)生效。
一、127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继2014年沪港通成功开通后,深港通将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市场的投资者可以交易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在127号文出台前,深港通相关税收问题就已成为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关注的重要问题。127号文明确了通过深港通交易的投资者可享受与通过沪港通投资类似的税收优惠待遇,以支持深港通的顺利开展。
二、127号文的主要内容
根据127号文的规定, 内地投资者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股票的税收待遇总结如下:
1. 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在规定期限内(2016年12月5日-2019年12月4日)暂免征收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依法征收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暂免征收
2. 股息红利所得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按照20%的税率代扣 ;对于投资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H股公司进行代扣,对于投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代扣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依法征收 ;但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由A股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条件的,可申请退税。
3. 股票转让差价增值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暂免征收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按现行规定征免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企业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暂免征收
4.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
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A股的所得: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