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9.15 王凯 雷月玲 商逸菲
一、概述
(一)传统整车经销模式主要当事方及法律关系
(二)现有主要法律环境
二、主要法律问题
(一)汽车品牌退市可能引发的内外部法律程序
1.内部法律程序
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1有权决定汽车品牌退市的决策机构
汽车品牌退市属于企业经营的重大事项,往往伴随整车企业层面或整车企业股东层面的变化。根据《公司法》规定,如果涉及企业解散,则需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在整车企业股权变更或仅涉及子品牌退市的情况下,则需要结合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判断。
1.2决议程序的正当性
无论是董事会决议还是股东会决议,形成有效决议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当。相关决策机构应当注意:
(1) 会议召集程序是否存在瑕疵;
(2)会议是否真实举行;
(3)会议出席人数和表决情况是否满足《公司法》或章程要求。
2.外部法律程序
2.1停产公示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企业应当向社会公示停产或停止销售的车型。
违反该公示义务的,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2变更/注销程序
汽车品牌退市往往伴随着整车企业的股权变更或注销。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1)涉及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涉及注销的,应当依法清算(如需)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汽车品牌退市可能引发的整车企业对不同主体的义务
1.整体企业对合同相对方的义务
1.1经销商VS整车企业
实践中,基于经销商与整车企业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如《品牌授权合同》《销售与售后服务合同》《装修设计合同》等,在汽车品牌退市后,经销商向整车企业可能提出的主张可能包括:
返利补贴、销售返点的实际履行;
库存、汽车配件回收,专用设施、工具回收;
店铺投入费用,如租赁、装修等支出补偿;
宣传推广、人员培训、员工工资等费用补偿。
对决定退市的整车企业而言,有必要提前审阅主要业务合同条款的约定,以明确汽车品牌退市后的合同义务,提前制定与经销商的协商方案,从而预防潜在的法律争议。
1.2供应商VS整车企业
与经销商相比,供应商与整车企业的合同关系相对比较简单。汽车品牌退市后,整车企业主要应关注供应商相关合同违约责任的判断与承担。
2.汽车品牌退市后对终端消费者的义务
2.1配件供应——10年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于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售后服务。
2.2缺陷召回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召回,但并未就规定汽车品牌退市后其召回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
2004年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为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或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如该安全使用期高于10年)。目前,该规定已经废止,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生产者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义务没有期限限制,生产者承担缺陷召回义务的期限可能比10年更长。因此,汽车品牌退市时,整车企业应当对其退市后召回义务的责任承担进行妥善安排。
2.3三包——2年/50,000公里
包修——3年/60,000公里
虽然《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项下的三包责任(包括包修责任)承担主体为销售者,但销售者依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且生产者有义务对销售者、修理者履行其三包或包修义务进行积极配合。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的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与缺陷召回类似,相关法律对于汽车品牌退市后的三包责任承担也未进行明确规定。我们理解,汽车品牌退市时,整车企业应当考虑其已售出产品的在三包期和包修期内的责任承担问题并做出恰当安排。
实践中,部分退市的整车企业的售后服务由原股东承担,或者在被另一整车企业股权收购的情况下,约定由收购方承担。也有部分退市的整车企业会将售后服务直接外包给专业的修理厂进行。
3.整车企业对政府机构的义务
3.1外商投资企业信息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进行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年度报告以及注销、外资转内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时的登记。
对于退市的外商投资整车企业而言,无论是注销企业还是股东变更,均应在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无需另行在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初始报告
基本信息
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
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
……
年度报告
基本信息
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
投资交易信息
……
变更报告
初始报告信息发生的变更
注销/外资转内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
市场监管部门登记
(三)汽车品牌退市相关的其他注意事项
1.合资企业股东退出常见路径
1.1通过清算解散企业
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特殊情况下,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相较于股权转让,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需要进行清算,程序更为繁琐。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则是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时,股东最后的救济手段。
1.2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东退出
股权转让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方式。根据《公司法》第72条,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权转让相对其他退出路径更为灵活,通常为汽车品牌退市时股东退出公司的优先选择。
2.汽车生产资质
汽车企业(无论是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还是传统燃油汽车整车企业)均需要取得发改委有关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的备案并获得工信部主管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质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资质(合称“汽车生产企业资质”)。
目前由于政策收紧,汽车企业独立申请获得汽车生产企业资质非常困难,选择通过收购具有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获取汽车生产企业资质成为趋势。
因此,汽车品牌退市时,可以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急需取得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的汽车企业,以实现汽车生产企业资质的间接转让。
3.其他注意事项
除上述问题外,汽车品牌退市还可能涉及生产线等生产设备、土地使用权、员工安置等问题,整车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加以考虑。
三、律师可提供的法律服务
股权变更交易设计、协议起草
合同义务处理方案建议
注销协助
退市流程及要点备忘录
内部决策程序合规建议
注:研究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