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宇宙时代商标资源的重要性
1、什么是元宇宙?
Metaverse (元宇宙)= Meta (元)+ Universe (宇宙)
官方定义:
人类运用数字技术构建的,由现实世界映射或超越现实世界,可与现实世界交互的虚拟世界。
——2022.9.13
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确定
2、什么是商标?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目前中国的元宇宙相关产业受到严格监管,相关商标申请审查亦趋于严苛,国内包含“元宇宙”“METAVERSE”文字的商标也鲜有注册。
完善企业商标布局,是配套元宇宙相关产业和产品/服务开发、运营的必然要求,从而充分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商誉承载功能,占领更多市场。
国内外关于元宇宙场景下的商标侵权事件时有发生,获取商标资源有利于保护自身权益,获得维权基础,防止品牌被抢注或遭受侵权。
二、不同元宇宙应用场景下的商标资源
1、XR:扩展现实(Extended-reality)
“X”
VR:虚拟现实 (Virtual Reality)
例:Gucci和Roblox联合推出的虚拟城镇
AR:增强现实(Augmented Reality)
例:字节跳动旗下的AI Lab研发出的增强现实相机Landmark
MR:混合现实(Mediated Reality)
例:1970年代的瑞典乐队ABBA由虚拟替身进行表演的伦敦线下演唱会
2、数字资产/NFT
NFT, Non-Fungible Token (非同质化代币),是依托区块链形成的数字商品或虚拟财产的产权凭证。
用途: 一切可数字化的内容皆可以上链并发行NFT,如音乐、图片、文字、视频、游戏道具等,不可篡改、可溯源和具有唯一性.
跨界实例:王老吉在淘宝上公开拍卖的数字艺术作品(NFT)“百家合”
3、数智人/虚拟人
数智人/虚拟人是具有数字化外形的虚拟人物。
分类:
真人虚拟分身
例:数智达人Meet Gu
有“中之人”的数智人
例:顶流虚拟偶像团体A-soul
AI虚拟人
例:洛天依、AYAYI (国内首个3D写实虚拟人物)
针对上述元宇宙场景中涉及的商品/服务项目均应当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该等场景中包含的名称、文字、2D/3D图像等元素均“可商标化”,其本身即可能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和/或申请注册。
三、元宇宙时代商标所有人权利范围的变化
美国电子游戏案件的不同结果对比研究
案件名称 | “SLART” 商标侵权案 | “Humvees” 商标侵权案 |
案情简介 | 用户在游戏中开设的艺术画廊使用了“SLART”标识被诉侵犯商标专用权 | 《使命召唤》系列游戏中对“悍马”(Humvees)军车的使用被诉侵犯商标权 |
判决结果 | · 如果原告享有在虚拟现实产品或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并且被告知晓或侵犯了该商标,则该事实至少足以支持一项针对被告的禁令。 · 判令被告禁止其他用户在该平台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 · 被告动视对原告悍马军车的使用一种是为了增强游戏的现实感,因此能够满足罗杰斯测试中的艺术相关性要求。 · 悍马没有证据证明其可能进入游戏行业,且公众调查报告显示只有16%的人会对悍马和《使命召唤》之间的关系感到困惑,因此动视的使用能够通过宝拉测试。 · 由于悍马车被广泛运用于现代军队中是一种客观事实,因此动视对悍马车的使用属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适用范围 · 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权侵犯 |
结 论 | 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合理使用)需满足三个条件:①仅是为了描述或说明使用;②并非在虚拟现实产品或服务上使用;③对涉案商标的使用没有超出合理限度。 |
四、元宇宙时代商标申请、维权中的重点和应对
1、元宇宙相关商标申请的商品/服务类别选择
核心类别:
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
第42类(计算机软件开发; 计算机编程等);
第41类(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 娱乐服务; 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
高度关联类别:
第35类(计算机网络和网站的在线推广; 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进行的在线广告等);
第38类(计算机终端通信; 提供全球计算机网络用户接入服务; 提供互联网聊天室; 视频点播传输)
2、重点及应对提示
提前做好商标布局,巧用《区分表》以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接受项目申请,以尽可能涵盖元宇宙相关的商品及服务;
不必执着追求完整包含“元宇宙”/“METAVERSE”文字,应充分发挥创造力,结合元宇宙产业和技术特点以及本企业个性,创造真正有“显著性”的标识,如某化妆品公司申请注册了商标“Metacirque” ;
曲线救国:先使用,再申请——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标志可作为商标注册;在先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可拥有维权权利基础——前提是不存在违反《商标法》中关于标识禁用规定及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多方维权基础主张:除了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以外,可充分利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基于标识中包含的图片、形象等可版权化作品以及虚拟人物形象、角色名称等商品化权利主张《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