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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不惑,勇者不惧 ——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及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上)

2023.07.10 余苏 陈翊 劳成哲 廖颖华 谭淼

随着科研投入的增加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我国科研能力实现快速增长,国际专利申请量连续四年居世界首位,科技已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部分中指出要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强化目标导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为此,国家从政策导向和资金支持等多方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也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的领域中,华海清科、炬光科技、华秦科技等上市公司均为高校院所联合社会资本成功孵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司。


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践,对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模式和法律问题进行介绍,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1996年,我国发布第一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修正),奠定了目前科技成果转化基本制度格局。国家其后制定并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新增“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章节;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并出台相应管理办法,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国务院及各部委陆续出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等法规政策。


此外,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规制也离不开包括《民法典》《公司法》《专利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同时,因通常涉及科研机构人员、高校教职人员的参与,因此科技成果的管理及转化也涉及科研机构、科研经费、科研项目方面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另外,由于科技成果的持有人通常为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以及政府基金亦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也需要注意遵守《企业国有资产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国有资产的相关规定。上述主要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构成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框架体系。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六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根据科技成果权利来源性质可将其作出如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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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转化方式即为现行主流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由于篇幅关系,我们在上篇中将结合案例对原始取得科技成果、继受取得科技成果这两大类别的转化方式进一步深入讨论;通过合同安排取得科技成果相关权利和其他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将在下篇中介绍。


二、原始取得科技成果方式及注意事项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指由科技成果所有人自行投入资金、资源和人力,设立转化平台或项目运营主体推动转化。这种方式不涉及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变动,可以让所有人对科技成果的应用方向和商业化进程有更大的掌控权,但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需要关注的是,成果完成人(团队)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相关科技成果是否涉及职务科技成果。


根据《民法典》《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实务中,通常通过工作内容、工作任务、技术路径、主要课题等方面的不同论证相关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发明/职务科技成果。


但为了避免发生技术成果权属纠纷,建议成果完成人(团队)进一步取得原单位或其所兼职的其他企业出具的关于技术成果权属无异议的确认函。


三、继受取得科技成果方式及注意事项


1. 转让科技成果


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即科技成果所有人或持有人直接将科技成果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由他人进行开发、运用、产业化运营或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对于受让科技成果的企业而言,单纯受让科技成果而非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可以保护股东的股权不被稀释,且受让科技成果的内部审议程序相较作价出资更为简单,使企业可以更快地获得更多科技成果。但转让科技成果与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有一些共性的问题需要注意,即转让价格的公允性以及关联交易相关问题。


科技成果的价格难以以通用的标准进行界定,但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通常可以认为定价具备公允性。


此外,科技成果转让可能会构成关联交易。虽然科技成果相关法律法规未对科技成果转化语境下的关联交易作出定义,但参考《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及部分高校院所的管理制度,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为受让科技成果的公司的股东、实际控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科技成果完成人本人及其配偶与亲属。一般高校院所内部的管理制度亦会对关联交易作出相关规定,转让时需要注意遵循单位的内部制度。


科技成果转让除了直接转让科技成果外,还可以以转让持有相关专利的公司的股权这一方式进行。以凯普生物(300639.SZ)为例,凯普生物的核心技术早期来源为香港大学研发的两项美国专利,该专利为香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拥有。2009年,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收购香港基因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随后凯普生物收购凯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而实现高校专利的所有权转入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1相比单纯受让科技成果,通过并购方式取得科技成果的优势是可以同时获得标的公司的整个技术研发团队,取得更大的技术优势,并且可以消除标的公司的竞争威胁。


2.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指科技成果所有人以享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根据法律规定,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自主决定作价投资以及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财政部审批或者备案,相关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事项也无需报财政部办理登记,但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仍需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进行审批并报财政部备案2;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应当给予成果完成人(团队)一定比例的奖励和报酬。实践中,成果完成人(团队)主要有两种获得收益的分配方式:先赋权后转化或先转化后奖励。


(1)先赋权后转化


单位先按协议约定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校产公司或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使其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成果完成人(团队)、校产公司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分别以其所持科技成果权益,向标的创新创业公司作价出资;或者单位在将科技成果作价出资的过程中按协议约定将科技成果相应比例的股权直接转移至成果完成人(团队)、校产公司或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名下。国家在2020年5月曾提出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可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试点方案,引导高校院所发展“先赋权后转化”的转化方式。 3


图1:先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再由其作价出资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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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作价出资的同时相应比例的股权直接转移至成果完成人(团队)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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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化后奖励


单位将科技成果100%产权无偿划转至其校产公司或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名下;校产公司或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以该科技成果对标的公司作价出资,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校产公司或其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公司按协议约定将相应比例的股权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从而实现成果完成人团队在标的公司中的权益。


图3:转化后奖励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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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创板上市公司理工导航(688282.SH)为例,北京理工大学以六项发明专利以及4项产品专有技术作价出资,取得目标公司30%的股权,并将其中60%转让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作为奖励。此后,北京理工大学又将剩余股权无偿划转至北京理工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北京理工技术转移有限公司经营。此种模式是非常典型且成功的“转化后奖励”模式。4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这一转化模式需要注意履行科技成果所有人单位内部规定的审批决策程序。此外,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仅能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5


在下篇中,我们将进一步介绍通过合同安排取得科技成果相关权利和其他类别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常见模式和风险点。



[1]《广东凯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181页-182页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

[3]《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4]《北京理工导航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版上市招股说明书》第40页-第50页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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