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益于泰国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以及相对开放的对外政策,聚集并定居在泰国的外国人也越来越多,其中华人在人数上仅次于泰族,占泰国总人口的14%左右。泰国首都曼谷已跻身成为国际化城市,外国人比例远超中国上海,而生活在曼谷的华人更是占据了曼谷总人口的40%,可见泰国的包容性之强以及中泰两国的联系之密切。泰国人口的国际化促进了泰国国际学校的快速发展,截至2022年,泰国的国际学校已达到180多所,其中不乏有惠灵顿、哈罗、伯克利、圣安德鲁斯等国际知名教育集团在泰国设立的国际学校。这些知名国际学校的存在,不断吸引着外国投资者在泰国投资,相辅相成,成为如今泰国人口高度国际化以及对外政策高度包容性的原因之一。近几年来,宇华教育、金融街、国开教育集团、泛美教育集团、南方教育集团等多家中国教育企业陆续进军泰国教育市场,展现了对泰国教育市场的投资热情。为此,本文从泰国的教育政策、外商投资、公司注册、外汇及税务等方面进行简要梳理,为拟在泰国投资的中国企业及人士提供参考。
一、泰国教育政策简介
(一)基本教育制度
泰国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其中中小学教育为12年制,即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中等专科职业学校为3年制,大学一般为4年制,医科大学为5年制。泰国《国家教育法》确定了泰国的基本教育制度,明确所有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接受国家提供的至少12年的免费基础教育。此外,泰国的教育分为三种类型:正式教育(Formal education)、非正式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和非正规教育(Informal education)。正式教育应明确规定其完成的目的、方法、课程、期限、评估和评价条件,包含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类似于国内的学历教育。非正规教育应使学习者能够根据个人、社会、环境、媒体或其他知识来源提供的兴趣、潜力、准备和机会进行自主学习,并无任何约束,类似于夏令营等学习活动。而非正式教育则介于正式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之间,其在确定目标、方式、管理程序、期限、考核和评价条件方面具有灵活性,在内容和课程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并满足个别学习者群体的需要,类似于非学历的成人教育等。《国家教育法》还特别规定学生在上述同种或不同的教育类型中所获得的学分可以相互转化。
(二)民办学校设立的相关要求
学校分为公立学校及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区分正式学校(Formal School)和非正式学校(Non-formal School)。民办学校由泰国的民办教育促进委员会根据2007年泰国《民办学校法》审批设立。
根据2007年泰国《民办学校法》,设立民办学校应由举办者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许可,其中无论是正式学校还是非正式学校,如果举办者为个人的,则要求举办者具有泰国国籍、年龄不低于20周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等条件;如果举办者是法人的,要求公众有限公司、私营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其泰国国籍股东或合伙人持有的股份或资本不得少于公司或合伙企业股份或资本总数的一半;如果该法人是基金会,则要求泰国国籍的董事不少于执行董事总数的一半;如果该法人是协会、合作社,则要求泰国国籍的董事不少于董事总数的一半,协会、合作社中的泰国国籍成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一半。
除此之外,如果申请设立正式学校,举办者还应当提供材料证明,一旦取得批准设立正式学校的许可,则该正式学校将取得办学场地的使用权或者签署不少于十年的场地租赁协议。举办者应当在取得正式学校的设立审批后120天内,将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学校名下或者将租赁权转让给学校,而基于该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学校用于教育用途的,免征税款。
二、泰国外商投资相关政策概况
(一)外商投资促进和限制
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是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负责根据《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制定相关投资政策。《投资促进法》于1977年颁布,并分别于1991年和2001年修订。根据《投资促进法》,申请成为享受投资优惠者的,申请人应根据规定向投资促进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拟申请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项目。投资促进委员会批准给予享受投资优惠的投资项目,须具备经济和技术上的实力,重点考察以下要点:(1)泰国国内现有生产者数量和产能,以及享受投资优惠后能够创造的产能规模和预计需求量比较;(2)该活动可能扩大国内产品或商品市场及鼓励国内生产和装配的前景;(3)包括资本、原材料和劳动或其他服务等国内可用资源的数量和比例;(4)可为泰国节省或赚得的外汇金额数目;(5)生产或装配过程的适当性等。
泰国的《外国人经商法》规定了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该法律于1999年由泰国国家立法会议颁布,并于2006年修订。根据《外国人经商法》,泰国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有三类,包含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业务;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项目;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目前上述三类限制外国人投资的行业清单中都没有包含教育行业,因此泰国并不禁止外国人在泰国投资教育行业。根据《外国人经商法》,外资企业投资泰国教育行业的最低投资额不得少于200万泰铢。最低投资额对在泰国注册的法人而言是指法人的注册资本,对未在泰国注册的外国投资者或法人而言是指来泰经商所汇入的外汇金额。
此外,2006年修订的《外国人经商法》修改了“外国法人”的定义,除了包括原先所规定的外国人持股比例超过50%的法人之外,还包括即使外国人持股比例没有超过 50%,但外国人投票权比例超过 50%的法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 1
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在泰国投资设立企业的形式包括合资/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合作企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代表处等。
1. 合资/合伙企业
根据责任制的不同,合资/合伙企业分为三种形式:
(1)未注册的普通合资/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合资企业的偿还债务责任没有上限。此类合资/合伙企业不是一个合法的实体,并只作为私人个体进行征税。
(2)已注册的普通合资/合伙企业是一个法律实体,在商业注册部门进行登记后即拥有一个对所有合伙人相对独立的法人身份。已注册的普通合资/合伙企业作为一个公司实体进行征税。
(3)有限责任合资企业是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的个人偿还债务责任以他们各自的投入金额作为上限,以及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对所有合伙人债务共同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的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资企业作为公司实体来征税。
2.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泰国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相似,公司股东以其相应的注册资本份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完全由外国人控股,但在泰国国家政策规定中有所保留和保护的商业行业和领域,例如作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外资所占的比例通常不得超过50%。
3. 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泰国的公众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内的股份有限公司相似,其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最大区别在于,公众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公众发售其公司股票,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则不可以。此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转化为公众有限责任公司。
4. 合营/合作公司
通常情况下合营/合作公司指的是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签署联合备忘录/协议来共同运作一项事业。泰国的民商法系统未将其认定为一个法律实体,但根据《税收法典》,合营/合作公司的收入纳入公司税收之下并归类为一个独立实体。
5.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
在外国法律下成立的公司可在泰国申请设立其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涉及到《外国人经商法》规定的保留类别的,则应向商业部申请经营许可证,以及确保其符合《外国人经商法》规定的其他条件。例如,作为批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外资营业执照的条件之一,外资公司必须注入分支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不能少于200万泰铢。
6. 外国公司代表处
外国法人可在泰国申请设立其代表处来运作有限度的、无利润收入的相关运营活动。这些运营活动仅限于:(1)为公司总部开发在本地市场的产品及服务资源,对其总部生产的产品质量及数量进行监控;(2)对其公司总部直接销售给本地分销商和消费者的产品提供相关的、全方位的建议和售后服务;(3)提供和散发其公司总部新产品和服务的信息资料;(4)向公司总部汇报本地业务发展及活动情况。外国公司代表处的最低注册资本与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一致。
(三)外资收购
泰国暂未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出台具体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要不违反上述泰国《外国人经商法》对于外国人禁止或限制投资行业的有关规定,以及特定行业的具体法律规定(例如收购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法人股权时,要求外资不得控股超过二分之一),即可按泰国的相关规定在泰国开展投资并购活动。
(四)外汇管理2
泰国于1990年5月22日起放宽外汇管制。来泰投资的外资企业需要在泰国当地的商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以供注册资本的注入及公司日后转汇款需求。当地商业银行对于外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无特别限制,审查标准与泰国本地企业一致。泰国鼓励企业将境外资金汇入泰国,对于汇入的资金币种和金额没有特别的限制和要求。针对泰国境内资金的汇出,要求外汇账户的资金如投资分红、利润等须在进行税务清算之后才可以自由汇出。
(五)税收管理3
泰国关于税收的根本法律是1938年颁布的《税法典》。泰国税收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税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石油天然气企业所得税,间接税和其他税种有:特别营业税、增值税、预扣所得税、印花税、关税、社会保险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
关于企业所得税,企业需在每个会计周期结束后申报其经营所得。会计周期通常是每年的 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也可选择公司登记日作为会计周期。企业每半年需申报所得税一次。其中,纳税年度实付资本少于500万铢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净利润在30-300万铢的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超过300万铢的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上市公司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泰国特别经济开发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可以获得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获得国家储蓄银行提供额度100-2000万铢的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泰国居民或非居民在泰国取得的合法收入或在泰国的资产,均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泰国境内以及汇入境内的境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泰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谓居民,是指在一年内泰国连续居住或累计居住180天以上的人员。泰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采用累进制,年收入在15万铢以内的免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5万铢的部分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35%。
泰国增值税的普通税率为7%。任何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个人或单位,只要在泰国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都应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进口商无论是否在泰国登记,都应缴纳增值税,由海关厅在货物进口时代征。目前泰国免征增值税的情况包括年营业额不足180万泰铢的小企业以及特定的行业,涉及教育领域的免征增值税行业是销售或进口报纸、杂志及教科书。
根据中国政府与泰王国政府于1986年10月27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2000年5月25日对该协定的补充议定书,中泰两国在消除双重征税方面已达成协定:“在泰国方面,有关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应允许在该项所得应缴纳的泰国税收中抵免。但是该项抵免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给予抵免前所计算的相应的泰国税收数额……在中国方面,有关从泰国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泰国税收,应允许在该项所得应缴纳的中国税收中抵免。如果该项所得是泰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泰国税收。但是该项抵免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给予抵免前所计算的相应的中国税收数额。”此外,中泰两国还达成了税收无差别待遇的协定,即一方国民在另一方所负担的税收或者有关条件,不应比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不同或者更重的税收或者条件。
(六)总结
整体而言,泰国与中国的教育制度存在相似性,有利于中国投资者快速了解并适应泰国的教育市场。泰国的对外政策友好,除了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外资比例有限制之外,对于外国人在泰办学、外资企业的设立、外资收并购、外汇管理、税收政策等外商投资政策都持相对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对于外资投资者而言,尽管在语言、文化的差异性上可能存在一些挑战,但只要对泰国的教育制度和外商投资政策有深入了解,投资者完全有可能在这个充满活力的教育市场上占据先机、拔得头筹。
[1] 此部分内容参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泰国(2021年版)》,http://opendata.mofcom.gov.cn/front/data/detail?id=C5E1C2CA614F1C512980B497A98BE71C,访问时间2023-06-05.
[2] 此部分内容参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泰国(2021年版)》,http://opendata.mofcom.gov.cn/front/data/detail?id=C5E1C2CA614F1C512980B497A98BE71C,访问时间2023-06-05.
[3] 此部分内容参考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和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定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泰国(2021年版)》,http://opendata.mofcom.gov.cn/front/data/detail?id=C5E1C2CA614F1C512980B497A98BE71C,访问时间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