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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新能源系列(十三)——孟加拉新能源项目投资法律环境简介

2023.05.18 覃宇 周显峰 杜丽婧 王皓阳

引 言


孟加拉地处中印缅孟经济走廊核心区域,但其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已成为其经济发展和生产投资的重大制约因素。由于化石燃料成本日渐提高、化石燃料储备设施不足等基础设施落后的条件限制,以及随着新能源发电成本的日趋下降和技术效率的逐步提高,孟加拉国政府已在新能源发展规划里明确提到要将加大力度执行新能源政策,并且主要集中在风力发电和光伏发电领域上1,这为中国企业在孟加拉新能源领域投资带来广阔机遇。


有鉴于此,本文旨在结合我们代表不同中国企业客户在孟加拉的多个项目实务经验对当前孟加拉新能源发电项目投资法律环境常见问题进行简要介绍,以便中国投资者了解并能在并购项目中事先做出评估和相应的商业和法律安排2


一、 外商投资准入


孟加拉总体上对外商投资呈开放态势,可再生能源领域并非外商投资限制领域。孟加拉法律对于外商投资者持有新能源发电项目公司股份数或股权比例亦未作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私人有限公司、公众有限公司、外商独资公司、合资企业等不同形式进行投资,但外商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存在一定限制,目前外商投资者通常只能以现金或机器设备出资,而孟加拉本国股东可以采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土地、土地租赁权等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


二、 公司基本事项


(1) 公司组织形式


孟加拉国的公司形式包括私人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和公众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两者在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出资形式、公司权力机关组成、解散和清算程序等方面基本一致,但股东人数和董事人数要求存在区别:(1)就股东人数而言,私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至少2人,至多50人,而公众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至少7人;(2)就董事人数而言,私人有限公司的董事至少2人,而公众有限公司的董事至少3人。


因此,若股东数量不足7个,通常推荐项目公司采用私人有限公司形式,此公司类型也是孟加拉当地开展独立电站项目采用最多的项目公司类型。若预计公司会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公开发行后股东人数将超过50人,则推荐项目公司采用公众有限公司形式。


(2) 公司治理结构


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会,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由董事会管理。


  • 股东会

股东会决策事项分为一般决议事项(超过50%表决通过)、特别决议事项(超过75%表决通过)和非常决议事项(超过75%通过)。股东之间通常不得自行通过合同约定降低一般决议事项、特别决议事项和非常决议事项的股东批准比例要求。


  • 董事会

董事可以由股东或董事会提名和任命。如果董事由股东任命,则该董事无须持有公司的任何股份;如果董事由董事会任命,则该董事应当自被任命之日起两个月内持有公司至少1股作为资格股,该董事可以为股东的利益代为持有该股份。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董事会的表决机制由公司章程约定。


(3) 类别股份


私人有限公司在其设立时不被允许设置不同类别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可以设置不同类别的股份,例如可以设置收取固定股息和清算时优先获取剩余收益的优先股。


(4) 出资要求


孟加拉法律下外国股东出资必须从其自身或其境外关联方的银行账户注入公司账户,出资资金必须合法,因此如中国企业客户考虑代持或者代为出资安排,需要谨慎评估其在当地法律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问题。


(5) 股权锁定期


根据孟加拉当地新能源项目通常适用的实施协议条款,孟加拉新能源项目的发起人受到股权锁定期限制,即在约定期限内必须持有一定最低比例的股权不得变化。建议中国企业客户在考虑退出安排时对此予以关注。


三、 土地制度概述


孟加拉土地按用途可分为: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农用地、居住用地、未利用地,其中,农用地禁止用作电力项目用地。


外国公司不能在孟加拉直接拥有土地所有权或租赁权利。但是,在孟加拉国注册的外商独资或合资的公司可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或租赁权利。


就新能源项目而言,对于非招标提案电力项目(详见下文第四项),特许经营权人一般需要自行安排和购买土地;对于公开招标项目,一般由购电方负责供应土地。但是,并不禁止公开招标项目中由特许权人自行安排土地,也没有针对购电方负责非招标提案项目安排用地的禁止性规定。


四、 新能源项目开发流程


外商投资者获得孟加拉新能源项目(如光伏、风电项目)开发权主要包括公开招标方式、未经招标而由发起人主动提出议案的非招标提案方式,以及适用“快捷程序”的公开招标方式。在不同方式下,获取项目开发权需要准备不同的申请文件并满足不同要求。


在上述三种方式下,项目开发权的授予均需通过孟加拉国电力、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和政府内阁采购委员会的批准并申请获得孟加拉电力、能源和矿产资源部出具的项目意向书(LOI)。在大多数电力项目中,购电方为孟加拉国电力发展局(Bangladesh Power Development Board)。


在项目意向书出具后至购电协议签署前的阶段,项目公司通常需要向孟加拉当地公司注册部门和税务部门分别提交项目公司相关注册信息和材料,如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企业注册识别代码(Business Identification Number Registration)、税务代码证(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Certificate)等。而在购电协议签署后至建设开工阶段,需要办理外汇、外债、环境影响评价、电网接入、土地、外籍职工工作许可等各类项目建设前所需审批许可。在项目施工后至试运行阶段,需办理各类电力项目运营审批/证照,如发电许可证(Electricity Generation License)、设施许可证(Establishment License)等。


五、 新能源项目协议安排


孟加拉政府就光伏和风电发电项目编制了项目协议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可以进行修订但修订空间比较有限。根据示范文本,其主要项目协议及参与方包括:


(1)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购电方(多数情况下为孟加拉电力发展局3)与项目公司;

(2)实施协议(Implementation Agreement):孟加拉国政府与项目公司;以及

(3)主权担保(Guarantee):孟加拉国政府与项目公司。


此外,根据项目具体安排,当事方之间还可能存在土地租赁协议以及其他项目协议。


孟加拉当地风电或光伏项目通常采用一部制电价(外汇计价、当地币支付),购电方按照“无发电无付款”(“no electricity, no payment”)的机制支付电费。在“no electricity, no payment”机制下,购电方按照实际交付的电量支付电费,但一般会约定最低电量要求,如果由于购电方原因导致交付电量未能达到约定的最低电量要求,则购电方负有赔偿电量差额义务;如果由于项目公司原因导致交付电量未能达到约定的最低电量要求,则项目公司需要就差额部分支付罚金。



1. SYFUL ISLAM. (2021). Bangladesh: New development plan targets ‘aggressive efforts’ in RE generation. pv magazine.com.

2. 本文仅为帮助中国企业及时了解相关司法管辖区法律及实务的最新动态和发展,仅供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或法律依据。

3. 在一些项目中,孟加拉国电网公司(Power Grid Company of Bangladesh)也作为购电协议签署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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