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pen-ended fund company,以下简称“OFC”)和有限合伙基金(limited partnership fund, 以下简称“LPF”)制度的推出为中国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元的离岸基金设立地的选择。香港靠近中国内地,作为大湾区金融中心,具有天然的优势,可以在国际资产管理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对于许多私募基金来说,首次公开发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以下简称“IPO”)无疑是最理想的退出策略。香港在全球IPO市场具有的领先地位为香港设立LPF和OFC提供了另一个独特的优势,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选择。
虽然OFC和LPF都是香港常见的私募股权投资形式,但它们在法律结构、监管要求和投资策略方面存在重要差异。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OFC和LPF之间的主要区别,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这两种投资工具,从而选择搭建更加适合自己投资策略的基金架构。
一、开放式基金型公司(OFC)
OFC于2018年在香港首次推出,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SFC”)在《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以下简称“SFO”)下监管。所有OFC必须向SFC注册。一旦OFC获得SFC批准注册,它将根据SFO第IVA部分成立,并在公司注册处注册。
监管OFC的法规体系包括:
SFO的第IVA部分,它规定了建立OFC的法律框架;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以下简称“OFC规则”)和《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守则》(以下简称“OFC守则”),其中包含OFC的详细法律和监管要求;以及
《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规定SFC和公司注册处对OFC收取的费用。
OFC是一种集体投资计划,可分类为私人OFC或公共OFC。公共OFC可以向零售投资者推广,但必须向SFC注册并获得SFC认可,以及遵守《单位信托守则》。另一方面,私人OFC只对专业投资者开放。它们无需寻求SFC认可,但仍必须向SFC注册,及遵守SFO和其他相关法规。
二、有限合伙基金(LPF)
为了发展香港作为全球首要资产和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LPF于2020年在香港推出,受有限合伙基金条例(香港法例第637章)(以下简称“LPFO”)监管。LPF仅向专业投资者开放,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投资者仅对其承诺投资金额负责。
三、OFC和LPF的比较
尽管OFC和LPF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参与市场的方式,它们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其中主要的区别如下:
OFCs | LPFs | ||
法律框架 | 受SFO监管 | 受LPFO监管 | |
投资者类型 | 可以向零售和专业投资者进行营销 | 仅对专业投资者开放 | |
审批制度 | 公共OFC必须在SFC注册并获得认可。OFC获得SFC批准后会根据SFO第IVA部注册成立 私人OFC不必寻求SFC认可但仍须向SFC注册 | 只需根据LPFO向公司注册处注册 | |
主要人员 | 董事/普通合伙人 | OFC的董事必须获得 SFC的批准,并且必须具有良好的声誉、合适的资格和经验并且适合开展OFC的业务 两 (2) 名年满18岁或以上的自然人董事,并且必须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该董事不得为保管人的董事或雇员 | LPF的普通合伙人必须是: (a) 年满18岁的自然人; (b) 私人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d) 根据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注册的有限合伙; (e) 有限合伙基金 (f) 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或者 (g)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香港有限合伙 |
投资经理 | 投资管理职能必须委托给在SFC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 | LPF需要指定一个人(可以是普通合伙人或其他人)作为投资经理,以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 投资经理必须是: (a) 香港居民; (b) 香港公司;或者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 |
投资经理 | 投资管理职能必须委托给在SFC发牌或注册进行第 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投资经理 | LPF需要指定一个人(可以是普通合伙人或其他人)作为投资经理,以执行合伙企业的日常投资管理职能 投资经理必须是: (a) 香港居民; (b) 香港公司;或者 (c) 注册非香港公司 请注意,若投资经理在香港从事任何受规管活动,则须遵守香港的发牌制度 | |
保管人 | 根据SFO第IVA部,OFC 的所有财产须委托保管人保管。 保管人的标准 (a) 符合《单位信托守则》中规定的相同资格标准;或者 (b) 是获SFC发牌或注册以进行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或注册机构 | 没有指定保管人的要求。但是,普通合伙人有责任确保LPF的资产有适当的保管安排 | |
税收优惠 | 受香港利得税的影响 提高豁免香港利得税的资格,并享有免征香港利得税的独特优势 | 免受香港利得税的影响 私人提供的LPF的合资格附带权益的税率为0%,而该合资格附带权益的 100%将被排除在计算香港薪俸税时相关个人的就业收入之外 | |
审计师 | 每个财政年度都必须任命一名审计师 | 普通合伙人必须为每个财政年度任命一名审计师 | |
基金结构 | 可以作为独立实体或伞形基金的子基金成立 | 通常作为独立实体成立 | |
投资限制 | 私人OFC没有投资限制 | 没有投资限制 | |
合同的灵活性 | 在基金结构和投资策略方面的灵活性有限 限制包括: (a) 如上所述,对保管人和投资经理有一定的要求; (b) OFC守则、OFC规则和SFO规定注册要求和程序的终止和解散和注销;和 (c) 有关于公司行政事务的具体要求,例如关于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特定要求 | 在基金结构和投资策略方面的灵活性更大 LPF享有就运营订立合同的自由,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a) 合伙人的准入和退出; (b) 有限合伙人转让权益; (c) 组织、管理结构和决策; (d) 投资范围和策略; (e) 合伙人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f) 普通合伙人的受信责任(fiduciary duty)的范围; (g) 合伙人之间的财务安排如出资和分配收益安排; (h) LPF的存续期; (i) 估值报告的频率; (j) 保管安排;和 (k) 解散程序 | |
法律资格 | OFC有单独的责任 | LPF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普通合伙人对LPF的所有债务和义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普通合伙人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以承担有限责任 | |
有限合伙人/股东的责任 | 股东不对OFC的债务和负债负责 | 有限合伙人不对LPF的债务和义务承担超出有限合伙人同意的出资数额的责任,受限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LPFO规定的安全港(safe harbour)之外的基金管理 | |
成立后变更 | OFC的以下变更需要SFC批准: (a) 任命董事、托管人或投资经理; (b) 更改OFC或OFC的子基金的名称; (c) 在OFC下设立新的子基金;和 (d) 终止OFC或子基金以及注销OFC的注册 | 一般而言,LPF成立后的变更无需审批。但是,必须通知公司注册处某些变更,例如更改名称或更改其保存记录的地点 | |
时间需要 | 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一(1) 个月内处理成立私人 OFC的申请(即从所有必需的文件发送至并被接受之日起) | 大约2-3周,具体取决于文件和信息的提供情况 |
在选择OFC和LPF之间时,投资者应考虑其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流动性需求。OFC更适合需要流动性并希望投资于广泛资产的投资者。另一方面,LPF更适合希望限制其责任并希望更具灵活性构建投资策略的投资者。
四、结论
OFC和LPF是香港当前颇具有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的投资结构,为投资者提供将资源整合投资于不同类型资产的方式。每种结构都有其特点,投资者在选择两者之间时应仔细考虑其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香港政府还推出了激励计划,鼓励OFC行业的增长,使其成为许多投资者有吸引力的投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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