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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要点分析

2022.10.17 余苏 卢凌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要求从严治理、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针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求各地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随后,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3号),规定“体育(或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学科,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等”属于非学科类的范围。


在“双减”政策背景下,学科类培训机构大幅缩减,进一步走向规范化治理。与此同时,非学科类培训成为了新的热门赛道,但与此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例如收费高但退费难、以素质培训为名变相开展学科培训等。为规范非学科类培训,2022年2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为各省市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合规管理提供了指导思想和行动纲领。


我们注意到,截止2022年9月30日,全国已有至少25个省市出台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包括:安徽、上海、浙江、江苏、天津、福建、河北、海南、宁夏、河南、山东、湖南、广东、湖北、山西、四川、山西、辽宁、甘肃、广西、云南、黑龙江、贵州、青海和内蒙古。大部分地区分别针对文化艺术类、体育类和科技类校外培训出台了规定,而四川省、甘肃省和内蒙古则统一针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出台了规定。我们对各地政策进行了梳理和对比,将从六个方面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标准进行综合解读。


一、举办者资格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禁止外商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没有提及校外培训机构。根据“双减”政策的规定,“外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学科类培训机构”。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目前国家层面未出台禁止外商投资的规定,各地对于外资能否进入非学科类培训领域的规定有较大差异,有明确允许或鼓励、明确禁止、不置可否三类。


浙江、山东、湖南、宁夏、广西、云南、福建(体育类校外培训规定)、河南(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规定)、江苏(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规定)均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海南省更是明确鼓励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


与允许和鼓励型政策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河北省的禁止性政策,根据河北省发布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实际控制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而安徽、上海、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对于外资是否能进入非学科类培训领域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要求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具有中国国籍,而在今年9月发布的《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中,仅要求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是个人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广东是否会对体育类和科技类校外培训开放外资进入,还有待实践中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


此外,对于中小学能否举办或参与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各地规定也有一些差异。例如,安徽、上海、天津、浙江、云南等地强调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在此基础上,一些省市又有特殊规定,例如湖南进一步规定相关考试招生机构、竞赛组织亦不得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河北进一步规定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江苏省针对三类非学科培训有不同要求,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校不得举办科技类培训机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各地落实“双减”政策的措施各不相同,再次体现了民办教育立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一地一策”;同时也可见各地政府落实“双减”政策的决心,防止培训机构有机会以任何形式借非学科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


二、办学场地


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各地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基本都规定了培训机构的生均使用面积。例如,安徽、上海、浙江、海南等地均要求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生均教学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棋牌类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教学面积的规定外,多地规定提出培训场地独立使用的要求,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只能申报设立一个培训机构,实行“一点一证”,不得“一址多用”,例如安徽、福建、海南、山东、湖南、云南等地。湖南省的规定较为特殊,单个培训机构可以同时举办体育、文化艺术、科技及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但应同时符合相关的准入条件。天津、河北、江苏(科技类校外培训规定)以及湖北(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则严格明确办学场地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相较之下,也有一些省市规定得较为简单,仅说明应有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例如浙江、河南、宁夏、广西;上海则仅说明应具有稳定的培训场所,未提出独立使用的要求,在此类省市开办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对于能否与学科类培训或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办学场地的问题,我们建议在实践中进一步咨询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教学人员资质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的规定,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努力提升培训质量,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各地出台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引对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资格证书和职业能力证明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上海市体育类培训执教人员应具备职业能力证明,包括:体育教练员系列职称;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体育类教师资格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及青少年人群体育协会颁发的教练(员)等级证书;经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经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者本市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专业水平转换认可的境外体育组织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规定,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该规定未明确是否限定于学科类补课。大部分地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南都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也有部分地区(如广东、浙江、福建、云南等)区分培训类型,针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未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文化艺术类和科技类则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未明确规定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的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就可以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呢?我们建议还是要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实际执行尺度而定。


此外,我们在实践中还发现另一个问题,如何有效确定文艺类培训机构执教人员的执教资格。文艺类执教资格与体育类不同,体育类的执教资格大多由体育业务主管部门审查认定,故而容易确定,但是文艺类的执教资格除了部分由文化艺术主管部门审查认定外,还有很多是行业内其他机构颁发的,同时也能得到市场惯例认同的资格,这部分资格的认定标准如何确定有待进一步商榷和探索。


四、开办资金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各地基本都要求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数额与办学规模、培训类型和培训层次相适应。主流规定要求开办资金原则上不少于30万元,如安徽、浙江、天津、河北、海南、山东,也有一些地区未明确资金要求,如上海、福建、宁夏、湖南、甘肃等。广东省对开办资金要求较低,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万元;科技类和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五、收费监管


2021年10月,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以下简称“《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通知》”),该通知第二条明确要求各地采用银行托管和风险保证金两种方式,对校外培训机构(不区分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预收费进行监管,风险保证金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2022年9月23日,教育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355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目前,各地普遍采取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预收费进行监管。据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统计数据显示,各地已有9.54万家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按照监管要求采用银行托管或风险保证金方式,对培训预收费实行监管,纳入监管的机构比例达88%。


《校外培训预收费监管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校外培训预收费全部进入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大部分省市在其发布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指南中也重复强调了上述规定。此外,浙江、河北等地还要求机构预收费资金统一纳入省资金监管平台进行资金监管。


六、线上培训


2019年7月,教育部等6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线上培训的实施意见》(教基函〔2019〕8号),规定对校外线上培训实施备案审查制度,备案材料主要包括:培训机构的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信息、互联网平台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说明材料。


目前,上海、江苏、广东、海南、山东、黑龙江等地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中,规定了开展线上培训的相关要求;而内蒙古较为特殊,严格禁止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活动。根据《上海市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服务条件指引》第七条的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业务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并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中国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以上(含)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该条还规定线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具备信息储存功能、护眼功能和家长监管功能。


广东、海南、山东的规定均包含上述内容。除此之外,广东省还明确线上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教育APP)提供者应当建立覆盖个人信息收集、储存、传输、使用等环节的数据保障机制,储存1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线上校外培训APP,应通过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认证或合规审计。海南省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制定与线上培训相适应的培训管理、学员管理、财务资产管理、收退费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且应在机构注册地设置固定的线下办公场所和实体培训场所。山东省同样要求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江苏省的规定则较为简略,针对艺术类培训机构,《江苏省文化艺术类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规定如开展线上培训活动的,应在申请设立时说明,并办理线上培训许可。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上培训。


结 语


我们从培训机构设置和运营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上述六个方面的政策梳理可以看出,各地出台的政策既存在一些相似性,也存在着很大差异。故而对于设立或运营中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依据各地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合规管理就至关重要。有意进入非学科类培训领域的投资者亦应密切关注监管动向,把握机会的同时合理规避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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