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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不起诉背景下的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重要性

2022.05.30 叶臻勇 张洁 杨彤

导 语


近两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称“最高检”)大力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即俗称的“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让企业及/或企业家得以通过该程序获得较轻的处罚甚至不被起诉,以保护企业正常经营,促进经济发展。与此同时,我国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显著增多。在此背景下,本文简要介绍何为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企业涉嫌商业秘密犯罪时如何争取适用该程序,以及如何构建商业秘密合规体系以控制刑事风险并保护自身商业秘密。


为防止办案简单化导致“垮掉一个企业、失业一批职工”、保护并促进企业乃至经济的发展,最高检于2020年3月起开展并不断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截至目前已发布如下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发布机构

文件名称

2021.06.03

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11.25

《<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2022.04.19

《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日上午,最高检会同全国工商联专门召开会议正式“官宣”——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今后“企业合规改革”将成为检察机关常态化工作,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的案件无论是数量还是类型都将显著增加。


一、什么是“企业合规改革”


(一) 含义:


企业合规改革,又常被称为 “刑事/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指企业及其经营管理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嫌犯罪时,如符合相应条件,检察机关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企业设定考察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要求企业在考察期内进行合规体系建设或整改,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根据合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不予起诉,或提出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二) 适用案件类型:


根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企业合规指导意见》”),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也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均可适用。


(三) 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合规指导意见》,刑事案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适用“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


1、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

2、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3、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实践中,检察机关亦会对企业进行“体检”,考察企业该次犯罪是否系偶发/初犯、企业之前是否有过行政处罚/相关民事诉讼、企业的社会风评等,结合企业的行业前景、退赔退赃情况,综合衡量是否对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另外,由于目前尚处试点阶段,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一般适用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但根据最高检今年4月2日会议内容,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推开、常态化之后,对于涉案企业责任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涉企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用企业合规试点程序的情况也会增多。


二、国家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未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被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增加


2020年1月16日,中美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简称“中美贸易协议”)发布,其中第一章第二节为“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其中就商业秘密责任人范围、侵权行为类型、举证责任转移、临时措施保护、刑事追究门槛等七个方面的商业秘密保护举措加强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基于此,我国按照在中美贸易协议中所作出的承诺,将商业秘密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增补和修改,并在近几年的商业秘密保护司法实践中作出了一系列颠覆性司法判决,强化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过往司法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的具体把握尺度不一。在报案时,由于被害方通过私力手段往往难以获取相关证据,侵权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获收益或给被害方造成的损失数额通常难以认定,而很多地方的司法机关出于种种考虑不敢采用商业秘密授权许可使用费或研发成本来认定损失/获益数额,导致不时出现明明有证据证实商业秘密被人侵犯且商业秘密价值不菲,却因无法证明损失/获益数额而不能立案、案件无法进入刑事程序的情况。


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追诉标准》”)发布并生效,从两方面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是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从50万元降低到30万元;二是明确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或研发成本在特定情况下可用来确定损失数额,减轻了被害方证明损失数额的难度,使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比以往较易于满足立案追诉标准、得以进入刑事程序。


2020年12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放松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将原本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条文中的“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修改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即不再将“被害方受到损失”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刑事立案的前置条件。即便《追诉标准》中仍对“损失数额”作出了规定,但“造成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只是“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即使被害方无法证明受到了30万元以上的损失,也不意味着相关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一定无法被刑事立案。虽然公安机关未来短期内可能仍会较为注重“损失”,但长远看来放松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已成趋势。


该趋势可从最高检发布的数据中得到印证。2022年3月1日,在“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新闻发布会(下称“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答记者问时表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57件121人,增幅较大,起诉人数同比增加1.42倍1


不仅如此,最高检还于2022年3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其中将“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单独作为一条予以强调,明确要求加大对采用盗窃、利诱、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以及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在新闻发布会上亦透露:最高检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将进一步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检察机关将加大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力度,聚焦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事关企业生存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更加表明国家进一步保护商业秘密、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决心,未来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案件很可能会继续增加。


三、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的趋势


我国目前正值产业升级的关键时期,非常注重技术的研发与保护,以及技术型企业的发展,而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企业很多是技术型企业。在此情况下,结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保护企业乃至经济发展的初衷,今后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有望成为趋势。


 2022年3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即在访谈中提及:企业合规改革程序试点前期,合规案件主要涉及税务犯罪、非法经营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后来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其他类型的案件数量逐步上升。说明检察机关有意识推进侵犯商业秘密案适用企业合规试点程序。


而其他各级检察院的行为也印证了这一点;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下称“闵行检察院”)即针对企业涉商业秘密犯罪于2022年4月27日发布《企业商业秘密合规管理指引》(下称“《管理指引》”);同年4月21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侵犯知识犯罪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指南》,对企业商业秘密合规整改进行指导;由此可见,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对侵犯商业秘密案涉案企业适用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可能性会增加。


如果企业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即案件已被公安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并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若希望能够适用企业合规试点程序,并成功通过该程序获得不起诉或较轻的量刑,则须注意在事实的基础上合理说明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系偶发,绝非企业有意纵容,更非企业的主要业务,在认罪认罚(指承认自身的犯罪行为,并非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合理辩解,并尽可能向检察机关展示企业的良好的经营现状与前景,争取通过检察机关审核、成功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至于具体如何向检察机关申请、怎样制定可行的合规计划并确保落实,以及如何有效的与检察机关、第三方组织进行沟通,则需结合案情及企业所在行业情况具体分析。


四、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及相应操作


(一) 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鉴于国家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趋势,企业除了注意保护自身商业秘密外,更需预防自身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建立完善商业秘密合规管理体系,首先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风险消弭于萌芽状态,防范于未然;同时可以在员工与企业之间建立“防火墙”,避免企业因员工的私人不法行为牵连涉罪。


其次,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时,除了考量企业是否符合《企业合规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条件外,也会考虑企业的主观故意:即涉案的犯罪系由于企业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导致的偶发、初犯行为,还是在企业长期默许甚至有意纵容下不断发生的现象,企业的日常经营是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还是以侵权违法为主业(比如窃取他人商业秘密后成立公司专门生产侵权产品)。因此,即便企业在建立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后仍不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该合规体系也有助于让检察机关形成“涉案企业主观恶性较小”的印象,提高企业适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以获得较轻判罚甚至不被起诉的良好结果。


(二) 企业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风险点


我们检索了2000年至今已公开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文书,发现正常经营的企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情况主要有两种:


1、聘用员工,新员工将在前任雇主处工作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新雇主的生产经营,新雇主管理层有所察觉却并未深究;


2、企业从他人处购买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图纸/技术等商业秘密,未对商业秘密的来源进行合理调查。


闵行检察院《管理指引》第三条亦指出:企业商业秘密的合规风险除了自身商业秘密因员工离职、合作伙伴/竞争对手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发布不当等原因导致泄漏外,还包括“对于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技术未尽职调查”、“对招聘的员工未尽职调查”。


(三) 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建设的操作


针对上述风险点,《管理指引》第十八条提出:“企业在招聘时,应对待聘员工进行背景调查,核实待聘员工是否违反与前雇主的保密义务、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发生其他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的情形,必要时可要求其签署不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承诺书。”


落实到实践中可进一步细化,比如招聘时询问员工所掌握的技术来源情况;对新员工拿出的新技术,结合该员工的入职时间(比如是否在入职后不久即发现了重大技术突破)、个人能力、前任雇主的技术发展状况(比如是否属于其前任雇主业内知名的独有技术范畴)、新技术的具体细节(比如技术图纸上是否有前任雇主水印标记),综合评估该技术是否确系新员工原创,是否涉嫌侵犯前雇主商业秘密。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已绝非是传统概念里“只要有一份保密协议或有个保密条款即可”那么简单,而是要根据法律法规发展、司法实践导向以及企业自身特点,量身定制的一套系统化合规体系。在此方面,君合商业秘密合规团队经过多年的研究、实践和经验积累,在国内率先尝试并推出了一套与时俱进且易于操作的新型“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该套新型合规体系除了贴合企业自身业务、经营、人员特点外,更着重于帮助企业实现对商业秘密产生、定密、存管、使用、防范和救济的全流程覆盖和动态更新保护,目前已在多家内资和外资企业中被引入和使用,均获得良好的评价反馈和使用效果。


五、结语


综上,在国家大力推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程序并不断加强对商业秘密违法行为打击的背景下,建设一套符合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特点的“企业商业秘密合规体系”,不仅有助于保护企业自身的商业秘密及核心竞争力,还在防止防范企业涉罪、涉罪后争取轻缓处理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且实际的价值。



1. 参见《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 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3/t20220301_5463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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