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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正式施行 - 简析《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

2022.04.27 何侃 黄璐 钱成

一、前 言


我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首次出现于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1;2020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进一步明确了药品年度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2020年12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印发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2022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要点(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人”)应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并履行年度报告义务。2022年4月1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年度报告规定》”),我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正式施行。


《年度报告规定》的出台是我国进一步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促进药品监管体系完善的配套性举措之一,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地标志着我国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及监管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对于医药企业自身的合规体系建设也将起到促进作用。本文将介绍《年度报告规定》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并对医药企业在年度报告制度下的合规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二、《年度报告规定》的主要内容


《年度报告规定》共计十八条,从报告主体义务、监管主体、报告方式、报告具体内容、报告周期节点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与《年度报告规定》一同发布的附件有《药品年度报告模板(2022版)》(“《报告模板》”)和《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及监管端操作手册》(“《操作手册》”),供报告主体及监管主体参考和使用。根据《年度报告规定》,中药配方颗粒及疫苗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因此就中药配方颗粒及疫苗,持有人还应当遵守其各自的相关规定4


《年度报告规定》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1. 明确监管分工


根据《年度报告规定》,国家药监局负责指导全国药品年度报告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部门负责药品年度报告具体的建立与实施工作,对持有人进行填报指导,并负责对持有人年度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记录;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负责药品年度报告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的汇总统计,将年度报告有关信息及时归集到相应的药品品种档案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


2. 明确报告责任主体


根据《年度报告规定》,持有人是年度报告的责任主体,应负责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法人(“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接受持有人委托生产、委托销售的企业以及其他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持有人做好年度报告工作。此外,《年度报告规定》规定,年度报告应当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后报告。


3. 明确产品报告要求


持有人应就不同规格的产品单独报告,即当一个品种有多个规格时,产品部分应当按批准文号、规格,分别填报、分节罗列。如果该品种未实施药品批准文号管理(如中药饮片),则需要按药品名称进行填报。即使某药品品种在年度报告周期内未生产,但存在销售、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的,持有人也应当如实填报5


4. 明确报告时间节点


《年度报告规定》明确持有人应当按照《年度报告规定》要求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对于当年批准上市的药品,持有人可将该年度报告信息合并至下一年度报告。


根据《操作手册》中的提示,对于一个报告主体既是国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又是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境内代理人,则应当提交两份独立的年度报告,一份为国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身的年度报告,品种报告列表为相关国产药品;另一份为其作为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之境内代理人的年度报告,品种报告列表为相关进口药品。若某公司同时担任多个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境内代理人,则其应当为其代理的每个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各创建一份年度报告。


5. 细化报告内容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涉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明确,对于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持有人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年度报告规定》将报告内容细化为公共部分及产品部分:对于公共部分,主要针对持有人自身情况,包括持有人信息、持有产品总体情况、质量管理概述、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及运行、接受境外委托加工、接受境外监管部门检查等情况;对于产品部分,主要包括该上市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药品的情况,例如产品基础信息、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及变更管理、风险管理等情况。


另外,值得称道的是,年度报告填报系统基于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在填写药品年度报告所需内容时,其中的企业基础信息、产品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可由系统自动导出,在方便持有人进行年报填写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填报信息的准确性6


6. 建立互联网电子报告方式


持有人应当参照《报告模板》撰写年度报告,并参考《操作手册》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在线进行报告。在年度报告在正式提交前,持有人可自行在系统内进行信息修改;对于已提交的报告自4月30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人可自行更正7


7.  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为深化药品监管联动与合作,《年度报告规定》明确了年度报告信息的共享制度,从数据库搭建的层面优化了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交互。具体而言,国家药监局设置或者指定的审评、检验、核查、监测与评价等药品专业技术机构8在履行注册检验、通用名称核准、核查、监测与评价、制证送达以及相应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工作时可依职责查询、使用药品年度报告信息。


8. 明确监管后果


《年度报告规定》明确,如果持有人填报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年度报告规定》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责令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补正年度报告信息;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持有人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提交其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中药配方颗粒及疫苗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根据《疫苗管理法》,若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9


此外,根据《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将作为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信用监管等工作的参考材料和研判依据,且年度报告有关信息将被及时归集到相应的药品品种档案和药品安全信用档案中10


因此,如果持有人未能按照《年度报告规定》要求提交相关年度报告,除了可能面临上述处罚以外,亦不排除在监督检查、风险等级管理、信用监管等其他方面可能对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三、年度报告制度的意义


《年度报告规定》落实的年度报告制度有助于提升国家药品监管效能,加强不同级别药品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协作,并促进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药品监管体系相接轨;同时有助于激发持有人主观能动性,提升持有人合规意识及风险管理意识,促进持有人内部管理制度优化,以促进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性整体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1. 完善监管渠道,提高监管效能


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核心在于持有人主动自发向药品监管部门总结汇报每一年度持有人自身及所持有产品的各项情况,在此之前,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审批、备案的重要事项外,持有人罕有主动汇报接受监管的情况,而对于持有人本身情况及其研究、生产及销售活动的情况,药监部门仅能通过各项检查或抽查了解知悉,监管部门获取信息的途径实际较为有限。


药品年度报告制度建立了持有人与监管部门保持及时沟通的有效手段,从监管部门和持有人双方同步入手,在过往持有人被动接受监管、依需申报的基础上,扩充了主动报告的监管模式,有助于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能。


2. 强化持有人药品安全责任意识及风险管理意识


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有助于加强持有人整体合规意识及药物风险管理意识。年度报告制度要求持有人需确保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其将促使持有人主动开展内部相关信息收集及汇总,也对持有人及时进行自查以预防、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提出了要求,有助于进一步落实《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中对于持有人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开展药品生产管理规范年度自检、开展药品上市后持续性风险获益评估及确保药物警戒体系有效运行等药品持续性安全质量保证的要求。


3.  促进持有人建立内部各相关部门协作机制


年度报告内容覆盖公共信息及产品信息,涉及研发、生产、销售等药品生命周期各环节,需要医药企业系统梳理和优化内部监管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助于促进医药企业建立内部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


4. 强化各药品监管部门协作协同及药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如上所述,《年度报告规定》明确了各监管部门协同分工,国家药监局与省级药监部门联动合作以及年度报告信息的共享制度,优化了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交互。与此同时,国家药监局信息中心汇总统计数据并落实药品品种档案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持续有效更新,助力国家对药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监管,也为后期各省完善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奠定了数据基础。


5. 与国际较为成熟的药品监管体系接轨


年度报告制度在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例如,美国早在1985年就于《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11确立了药品上市后年度报告制度,对药物非临床试验信息、药物临床信息、说明书及标签、销售信息、药物化学生产控制信息及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发现等内容进行定期的数据及摘要汇报。我国药品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地进一步推动了我国药品监管体系与国际上较为成熟的药品监管体系的接轨。


四、相关建议


就药品年度报告制度,建议持有人可以考虑从以下各方面做好准备:


1. 尽快建立内部年度报告工作团队和工作机制


根据《年度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持有人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年度报告工作。因此,建议持有人考虑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建立年度报告工作流程与协作及审批机制,从制度层面保障信息收集、汇总、审批及填报等各环节得以顺畅进行;第二,建立年度报告的领导团队和贯穿各部门的工作团队,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确保在实践中,能够及时收集并汇总年度报告所需信息;第三,建立内部责任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提交、信息审批的责任机制以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


2. 及时启动2021年年度报告工作


《年度报告规定》明确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收集汇总上一个自然年度的药品年度报告信息,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药品年度报告系统进行报告。就2021年的年度报告,根据国家药监局的通知要求12,持有人需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上报。因此,建议持有人尽快建立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机制并开展2021年度药品年度报告所需信息的收集、汇总、填报工作。


3. 确保其他审批、备案或报告义务正常履行


根据《年度报告规定》,年度报告并不替代现行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审批、报告或备案义务,例如药物警戒报告及药品上市后变更报告等,持有人仍应根据法律规定及时履行相关审批、备案或报告义务。


4. 关于境内代理人


根据《药品管理法》,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指定一家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其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应履行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并与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国家药监局于2020年发布了《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暂行规定》”),对境内代理人的义务、备案要求及责任认定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暂行规定》尚未生效。


根据《年度报告规定》,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由其境内代理人履行年度报告义务。根据《操作手册》,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指定国内的企业法人登录采集模块,在完成代理情况填写、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上传等工作后,绑定相关进口药品并进行年度报告填报工作。


基于以上要求,是否意味着为了在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年度报告工作,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尽快指定其境内代理人?然而由于《暂行规定》目前尚未生效,境内代理人的相关监管仍缺少实施细则依据及指引。在目前情况下,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如何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例如是否可以临时性指定一家境内法人(比如其注册代理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履行报告义务,但该等注册代理或第三方主体并不与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前述问题仍待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建议进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与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以尽早确定年度报告义务的履行主体。


五、结 语


《年度报告规定》落实了《药品管理法》规定的年度报告制度,对于国家药品监管效能的提升、医药行业合规及风险管理的进一步规范以及我国药品管理与国际接轨均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有望共同推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迈向更高的台阶。建议医药企业尽快着手进行年度报告的相关准备工作,建立并完善年度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机制,有序落实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1] 与此同时,与《药品管理法》同日生效的《疫苗管理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疫苗质量回顾分析和风险报告制度,每年将疫苗生产流通、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如实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条:以下变更,持有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一)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微小变更;(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需要报告的其他变更。

[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每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年度报告。

[4] 例如,就疫苗的年度报告,持有人还应当遵守《疫苗管理法》及《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质量年度报告撰写要求(试行)》等相关规定。

[5] 见《药品年度报告模板(2022版)》。

[6] 见《药品年度报告模板(2022版)》。

[7] 见《药品年度报告采集模块企业端操作手册》。

[8]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该等机构包括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等。

[9] 《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备案。

[10] 见《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

[11]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Title 21, § 314.81.

[12] 见《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年度报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2] 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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