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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颁布天使投资新规:《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简述

2016.01.25 李辰亮

2016年1月21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称“上海市科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是上海自2015年5月颁布《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之后出台的系列配套政策之一,由上海市科委、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上海市发改委”)共同制订,将于2016年2月1日生效,有效期为2年。


本文拟对《暂行办法》做简要总结,并提出后续值得关注的相关问题。


一、《暂行办法》简述


《暂行办法》对天使投资风险补偿的定义、适用范围和条件、补偿标准、申请和受理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总结如下:


风险补偿的定义。暂行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是指对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最终回收的转让收入与退出前累计投入该企业的投资额之间的差额部分,由上海市级财政给予以一定比例的财务补偿。


风险补偿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暂行办法》确立的风险补偿机制,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和投资项目:


(1)投资机构应在上海注册成立并在上海市发改委完成备案。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应在上海市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即上海市发改委)完成备案。根据上海市发改委的相关规定,申请备案的投资机构除应满足《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列明的一般资质条件(例如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等)外,投资机构首先应在上海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2)被投资企业应设立于上海


《暂行办法》明确,被投资企业亦应在上海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3)投资行为发生在2015年1月1日之后。


根据我们的理解,投资时间一般以被投资企业或现有股东收到投资机构支付的投资款的时间为准。


(4)被投资企业属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根据《暂行办法》,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即营业执照登载的成立日期不早于2013年2月1月;(b)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c)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d)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e)符合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标准。1
《暂行办法》同时将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界定为初创期科技型企业:(a)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b)资产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c)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d)符合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标准(同上)

风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对单个投资项目补偿标准、单个投资机构补偿标准分别作出以下规定:


(1)单个投资项目补偿标准。对投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损失,以实际投资损失的60%为补偿上限;对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项目所发生的损失,以实际投资损失的30%为补偿上限。


(2)单个投资机构补偿标准。单个投资机构每年度获得的投资损失补偿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


风险补偿申请时效。投资机构原则上应在其存续期间(以有限合伙类投资机构为例,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合伙期限)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最高不超过投资行为发生后的10年。


风险补偿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科委将下设办公室,负责风险补偿项目申报的受理和初审。申请风险补偿的投资机构,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申报风险补偿,并向上海市科委下设办公室提交下述文件等申请材料:(1)风险补偿申请表;(2)投资机构在上海市发改委完成备案登记的证明文件;(3)项目投资情况说明;以及(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核实的投资项目退出或清算情况的证明材料。上海市科委下设办公室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上海市科委、上海市发改委和上海市财政局组成的工作小组,由该工作小组最终确定风险补偿方案。


二、后续值得关注的相关问题


《暂行办法》新近颁布,尚未正式实施。取决于上海市科委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实践,笔者初步认为后续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若干问题需待出台实施细则等文件予以明确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上海市科委等相关政府部门正在制订《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有可能于近期发布。可以预见,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将对《暂行办法》现有条文予以细化和补充。


例如,风险投资机构对于初创企业的投资,通常以溢价认购初创企业新增注册资本(下称“增资”)为主,亦可能向创始股东购买部分股权(下称“股权转让”)。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需对《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机构“投资”的形式(例如是否包括增资和股权转让),以及投资机构的投资款用于增资、股权转让等形式中的比例要求,予以明确。同时,该等后续配套文件亦应明确投资机构发生投资行为的时点判断标准(例如:投资文件签订时间、工商登记变更时间或者投资款到款时间)。此外,《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机构的投资额(投资成本)的计算公式亦需进一步细化。


申请文件待进一步细化


《暂行办法》仅列出“申请风险补偿申请表”等四项主要申请文件。截至本文发布之日,上海市科委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尚无法查询或下载该申请表。可以预见,相关政府部门可能通过颁布《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以及发布申请风险补偿申请表的通用格式,增加申请文件。


可能影响风险投资项目的回购模式


在常见的风险投资项目中,在风险投资机构和初创企业(包括创始股东)约定的回购情形发生时(例如初创企业无法在投资后特定期限内IPO、初创企业或创始股东出现重大违约、初创企业出现重大不合规情形),风险投资机构有权要求初创企业和创始股东以特定的回购价款(例如:投资款、按约定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和未支付股利三者之和)回购投资机构的股权。


《暂行办法》生效后,不排除相关方可能在适用《暂行办法》的风险投资项目中引入前述惯常回购模式的补充机制:例如约定在初创企业和创始股东无法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且风险投资机构在该项目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在各方届时协商最终回购款项时,将风险投资机构经合理预期届时可能在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风险补偿款项考虑在内,从而部分降低初创企业和创始股东的回购压力,或就投资机构与创业主体的利益平衡达成更灵活的安排。


可能影响风险投资项目的优先清算安排


与上述回购模式类似,风险投资项目法律文件中亦常出现优先清算权条款。优先清算权条款通常规定,在初创企业出现解散、终止、破产等“清算事件”时,风险投资机构有权优先于创始股东在清算财产中获得特定的优先清算价款(例如:投资款、按约定回报率计算的投资收益和未支付股利三者之和,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在初创企业剩余财产中按持股比例可分得款项)。


《暂行办法》生效后,不排除相关方可能在适用《暂行办法》的风险投资项目中引入前述惯常优先清算安排的补充机制:例如约定在初创企业和创始股东无法足额支付优先清算价款、且风险投资机构在该项目出现投资亏损的情况下,在各方届时协商最终清算价款时,将风险投资机构经合理预期届时可能在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获得的补偿款项考虑在内,从而部分降低初创企业和创始股东支付优先清算款项的压力,或就投资机构与创业主体的利益平衡达成更灵活的安排。



1. 根据《上海市科委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企业界定参考标准的通知》,上海市科技企业是指在上海注册成立、且符合以下至少3项条件的企业:
(1)企业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
(2)企业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3)企业技术性收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销售收入之和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4)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5)企业拥有专利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或掌握专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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