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此前,2022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两个阶段性目标:第一阶段是到2025年,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协同运行,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一体化设计、联合运营,提高跨省跨区资源市场化配置和绿色电力交易规模,初步建立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第二阶段是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适应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国家市场与省(区、市)/区域市场联合运行,新能源全面参与市场交易,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自主选择,进一步优化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配置。建立多层次统一的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市场是此轮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我国已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并正在开展电力现货交易试点,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本文试图对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简要梳理和介绍。
一、 中长期电力市场概述
中长期电力交易市场主要是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曾明确,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由于受到输电线路容量等物理因素的限制,同时由于电力系统对于安全稳定性的需求,目前电力中长期交易仍然是电力市场化交易的主要方式。
2016年12月29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颁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以下简称“《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旨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15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电力中长期交易。《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明确,随着电力市场化交易达到一定程度时,各地应当启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同时《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还对辅助服务市场规则作了规定。
2020年6月10日,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以下简称“《中长期基本规则》”),代替了《中长期基本规则(暂行)》,对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全面系统的规定。《中长期基本规则》作为各省和地区制定实施细则的指导规则,具有重要意义。各地根据《中长期基本规则》的规定,分别制定针对各区域的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同时《中长期基本规则》明确,在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的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与现货交易相衔接的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同时还明确了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补偿)机制相关规则将另行制定。
《中长期基本规则》分为十二章,第一章和第十二章分别为总则和附录,第二章至第九章主要涉及中长期交易的市场机制,分别对市场成员、市场注册变更与注销、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价格机制、交易组织、安全校核、合同签订和执行、计量和结算作了规定。第十章和第十一章主要涉及市场的保障机制,包括信息披露、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
下文以表格形式对《中长期基本规则》主要内容和各地方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梳理。
二、 市场成员及准入条件
中长期基本规则 | 地方规定 | |
市场定位 | 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多日等电力批发交易。 | |
市场定位 |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 | |
发电企业 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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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用户 准入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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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方式及周期
中长期基本规则
地方规定
交易品种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中长期电能量交易包括年度(多年)电量交易、月度电量交易、月内(多日)电量交易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量交易。
南方区域:
跨区跨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标的为电能量,具体包括电量交易和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转让等合同交易。电量交易包括协议电量、增量电量。合同交易包括送电合同、发电合同和用电合同。合同交易按市场主体需求,不定期组织,类型分为转让交易、置换交易。
交易方式
电能量交易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集中竞价交易指设置交易报价提交截止时间,电力交易平台汇总市场主体提交的交易申报信息,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统一的市场出清,发布市场出清结果。
滚动撮合交易是指在规定的交易起止时间内,市场主体可以随时提交购电或者售电信息,电力交易平台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滚动撮合成交。
挂牌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将需求电量或者可供电量的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对外发布要约,由符合资格要求的另一方提出接受该要约的申请。
地方规则关于交易方式的规定类似《中长期基本规则》,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方式。其中集中交易包括集中竞价交易、滚动撮合交易和挂牌交易三种形式。
交易周期
以双边协商和滚动撮合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鼓励连续开市,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应当实现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双边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者修改。
山东:
以集中竞价交易形式开展的交易定期开市。双边合同在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于交易申报截止时间前均可提交或修改。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鼓励以双边协商形式开展的交易连续开市。
价格机制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双边交易价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集中交易价格机制具体由各地区市场规则确定。
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以及恶性竞争,可对报价或者出清价格设置上、下限。价格上、下限原则上由相应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提出,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应当避免政府不当干预。
广东:
集中竞价采用边际出清方式形成价格。将买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卖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依次配对形成交易对。
交易对价差 = 买方申报价格 – 卖方申报价格
当交易对价差为负值时不能成交,交易对价差为正值或零时成交,价差大的交易对优先成交;交易对价差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成交,申报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以最后一个成交对的买方申报价格、卖方申报价格的算数平均值作为集中竞价阶段的统一成交价格。
双边协商成交价格(含价格形成机制)由双方在合同中协商确定;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机制。
四、 中长期市场交易流程
对于中长期市场交易的交易流程、偏差电量处理机制、合同签订及履行等,中长期基本规则及地方规定也均有详细规定。例如,就偏差电量处理机制,根据中长期基本规则,允许发用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合同执行一周前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月内(多日)交易实现月度发用电计划调整,减少合同执行偏差。系统月度实际用电需求与月度发电计划存在偏差时,可通过发电侧上下调预挂牌机制进行处理,也可根据各地实际采用偏差电量次月挂牌、合同电量滚动调整等偏差处理机制。而在华东地区,电力用户少用电量造成所在省份发电企业少发电量的,按照偏差电量对应电费的20%实施考核;发电企业少发电量造成所在省发电企业多发电量的,按照偏差电量对应电费的20%实施考核。
结语
作为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及建立全国统一能源市场的一部分,此轮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思路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市场化交易机制,实现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高效配置。由于电力系统及各类市场主体对电网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的需求,电力市场化交易仍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因此电力市场化交易规则,特别是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对于电力行业各个环节的市场主体有较大的影响。各类电力市场主体在市场化的环境下开展电力交易,将有效激发商业和运营模式的创造力和市场活力,推动电力系统供电能力及输配电效率发展同时,也为市场主体带来了更多的商业机会。
关于现货交易及辅助市场的相关问题,欢迎阅读我们后续另行发布的相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