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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探秘

2016.03.25 君合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团队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18号文是对去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在执行层面的落实,也体现了海关等监管部门 “边试点、边规范”探索、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的阶段性成果。18号文标志着跨境进口电商享受参照“行邮税”征税优惠政策的终结,也是继2014年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以下简称“56号文”)后跨境进口电商行业最为重要的指导性规章。相信随着后续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产品“正面清单”的公布,各试点城市监管标准将逐步统一,跨境电商新型监管模式将很快确立。


君合国际贸易与海关法团队高度关注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改革,将推出一系列追踪解读文章。作为这一系列的开篇,我们首先结合18号文,分析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新政主要“新”在何处。


一、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不再参照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


18号文在第一条中即明确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至此由2014年3月4日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所确立的“参照行邮税税率计征税款”的政策被正式取消。这也就是业内所谓“行邮税”红利终结。


二、取消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海关免税的优惠政策


18号文未明确规定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海关是否免税,在海关等监管机关尚未作出明确政策解读之前,谨慎起见,我们理解“50元免征额”的政策在新政下不再继续施行。这也就意味着对于食品、保健品、奶粉、纸尿裤等低客单价商品税率将明显提高,跨境进口电商未来在这些品类上的价格优势将被极大削弱。


三、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交易限值提高


18号文将单次交易限值由参照行邮税征税时的10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提升至2000元人民币,同时增加个人年度交易限值20000元人民币的规定。在限值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出限值的则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提高交易限值将有利于增加高客单价商品的销售,放大长尾效应,但同时对现行网购保税进口模式的运营也提出了更大挑战。


四、行邮税税率调整


18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对于满足该款规定条件的进口商品仍然参照行邮税征税。值得注意的是,2016年3月16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其公布的《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中,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了调整,明确将进境物品进口税率(即行邮税)由现行的10%、20%、30%、50%四档调整为15%、30%和60%三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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