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28 谢青 肖娴罗 丹晨
2021年1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消息,拟对《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3条进行修改,规定沪深港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同日,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第二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1年12月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合称“《征求意见稿》”),对“内地投资者”适用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1、修订背景
中国证监会在《规定》的修订说明中明确指出,在沪深港通交易机制实施过程中,存在内地投资者在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及北向交易权限,通过沪深股通交易A股的情形(以下简称“北向交易”)。中国证监会认为,内地投资者北向交易的总体规模和交易金额占比不大,但前述投资者已开立内地证券账户可以直接参与A股交易,且“两种途径交易有发生跨境违规活动的风险”,同时“给市场造成了北向交易中存在‘假外资’的印象”,“不利于沪深港通的平稳运行和长远发展”。
因此,出于“统筹金融开放和安全”和“加强对跨境证券活动监管”,以及保护内地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沪深港通平稳运行的目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规定》进行修改,“规范内地投资者返程交易行为”,以及对“假外资”从严监管。
2、“内地投资者”适用范围
本次修订将《规定》第13条第1款修订为“投资者依法享有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入的股票的权益。沪深股通投资者不包括内地投资者”,即不再允许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深股通安排进行北向交易。
沪深交易所在《征求意见稿》中对“内地投资者”的适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1)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指持有中国内地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但不包括取得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的中国公民。境外永久居留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境外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永久居民卡、永久居民签证等。
(2) 对于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内地注册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但内地注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可使用在境外取得的身份证明文件(如商业登记证等)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
3、实施安排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新规施行之日起,香港经纪商不得再为内地投资者开通沪深股通交易权限。对于新规施行前,已开通沪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以下简称“存量内地投资者”)设置一年过渡期进行清理:
(1) 过渡期内,存量内地投资者可继续通过沪深股通买卖沪深股通股票;
(2) 过渡期结束后,存量内地投资者可以卖出所持有的沪深股通股票,但不得再通过沪深股通主动买入沪深股通股票,因公司行为(如以股票形式分派股息、配股等方式)被动取得沪深股通股票的情形除外。无持股的存量内地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由香港经纪商注销。
我们的观察
本次修订是中国证监会规范沪深港通交易机制,特别是北向交易的一次重要尝试。鉴于早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中国证监会连续查处两起内地投资者通过北向交易操纵A股上市公司股价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对沪深港通交易机制,特别是北向交易安排中可能被不当利用的监管漏洞已有所关注。
同时,我们认为,针对此次修订沪深港通交易机制对其他可供境外投资者使用的北向交易安排(如QFII swap, 沪深港通swap)的影响不宜过度解读。据我们观察,在资本市场持续对外开放、维护市场稳定、投资者保护之间达到平衡仍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除非存在对市场影响深远的极端事件,对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的问题,监管机构更倾向于以“温和”、“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