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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相关法规政策解读

2021.10.08 徐初萌 张申珅

海南,是中国“天然的温室”和最大的“热带宝地”,因为丰富的旅游和自然资源,吸引着国内外的游客、消费者和投资人、企业。自2020年6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发布以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拉开大幕,海南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出台了各项落地政策法规。在实现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自由便利的目标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正式生效施行,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立建设及规划设计提升到了国家立法层面。《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亦是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旨在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出台的相关知识产权的法规政策,对其为当地知识产权行业和市场主体带来的影响和机遇提出一点自己的看法,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主要法规政策一览


为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布的知识产权配套法规政策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创新

2020年4月10日,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其中明确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5年内,对于海南省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国际商标申请和驰名商标认定进行资助和鼓励。具体条款节选如下:


第五条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布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第七条 扶持植物新品种的培育,鼓励植物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获得国家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由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审,给予每件10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2020年8月11日,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其中对于强化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提出了以下几个角度的实施意见: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执法维权中,应当聚焦重点市场、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对在海南省内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重点保护的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建立快速维权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追踪溯源和链条式治理。对于发现的侵害知识产权行为,应当依法从严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2、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应当完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完善省、市县、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统一协调、跨区域执法协作、案件分流等机制,建立市场监管、公安、检察院、法院、商务、海关、版权、农业农村、林业、知识产权、综合执法等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重大案件联合查办机制,严格执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链条式保护机制,实现侵权货物境内流通环节保护和进出口环节保护无缝衔接;同时调动社会力量,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工作者、行业专家等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3、推进知识产权保护效率


应当推进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改革,区分案件类型及繁简程度,对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相对明确的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简案快审”;对于案件多发地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建立完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和公证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引导纠纷双方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纷争。


4、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应当加大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力度,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加强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部门联防联控制度,充分利用海关执法国际合作机制,打击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同时,对于国内企业,也要指导其提升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能力;为其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损失补偿保险,为国内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保驾护航。


5、改进知识产权保护基础条件


应当加大经费资源和人才资源的双重投入和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建设,推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装备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同时,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海南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监督机制


应当全面加强党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强化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体系,作为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加强舆论监督,统筹用好各类宣传载体,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影响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决定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这是我国继北京、上海、广州后设立的第四个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根据《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第二条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由此可见,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显然是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重要具体体现之一,实现了海南省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的审判机制。此外,据报道1,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还在不断完善“1个知识产权法院+5个保护中心+11个重点园区联系点” 全流程、全覆盖、全方位司法服务保障机制,通过建立完善联络员及园区工作制度、设立巡回审判点,积极融入园区服务等形式,更精准对接南繁育种、深空深海、医疗科技、数字创意等重点行业,提供知识产权领域司法服务。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法新规对知识产权行业的影响


(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方面


从上述新法新规中可以看出,海南省政府为加强海南知识产权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发展,激活市场营商环境,对于省辖区内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发展创新提出了经费补助及奖励的重大利好政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海南省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中特别对地理标志商标和植物新品种权这两类相对特殊的知识产权的创新资助做出了规定。


地理标志商标,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2;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授予的知识产权3


显然,上述两种知识产权类型与海南丰富的自然资源条件和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高度契合,是海南省政府为响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符合海南定位”原则,在将来重视并大力发展的知识产权类型。海南省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7月印发了《海南省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提出2021年至2023年底主要目标为:全省新增地理标志保护产品5个以上,新增地理标志商标100件以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主体达200家以上;培育15个地理标志优势产业,建立1个国家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和6个省级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据报道,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也正在积极与相关省标准化部门对接,指导及督促相关市场主体起草地理标志有关地方标准,督促地理标志的认定和运用4。可以预见,海南省热带农业、南繁种业等富有潜力的特色产业相关的地理标志商标和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量会大幅增加,相关产业也会焕发更大、更新的品牌力量。


此外,对于海南省内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专利的申请、注册量,我们也抱有乐观态度。仅以商标注册量为例,据报道,在2009年,海南省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12件,省著名商标132件,注册商标总量1.26万件,商标注册总量排在全国倒数第6位5。然而,10年后,2019年前三季度,海南省商标注册申请26681件,注册20664件,申请量同比上一年增长19%,注册量同比上一年增长78%,注册增量同比排名全国第一6。由此可见,海南省的商标注册量在10年内进展迅猛,随着海南一系列鼓励知识产权创新的政策出台,我们相信海南省商标、专利的申请注册量依然会稳步上升。


二)知识产权维权方面


为了鼓励知识产权创新发展、为其提供维权保障,海南的新法新规也在知识产权司法、执法方面做出了重大推进。司法方面的重大举措即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建成,意味着海南省内应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均由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实现了知识产权审判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这一点与北京、上海和广州的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范围均不相同,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突出亮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7。而与之相对,《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规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以下案件:“(一)海南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二)前项规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海南省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由此可见,“北上广”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仅统一管辖和审理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也就是实现了民事、行政审判“二合一”。但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则更进一步,实现了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这既能定纷止争,也能打击犯罪,进一步优化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如上文所述,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以及当地企业知识产权的创设推进,当地的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一定也会随之大幅增多。因此,我们相信,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三合一”的审判机制能够在实践中为我国未来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提供重要的思路开拓和实战经验。我们也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的将来,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做出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及解释。


在执法维权方面,从执法目标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在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科技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数字文化产业、特色农业种业等专业性、技术性、新颖性强的行业。这不仅可以增强海南当地行业发展的多样性,也有助于发展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和证券化的探索。此外,在传统行业的品牌保护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也强调,要加强对在海南省内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重点保护的商标;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的保护。从执法力度上,对于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将进一步增强,并将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对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请求内容和时间、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赔偿基数和倍数的确定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提供了明确操作指引。由此可以预见,海南当地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尤其是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吸引的外资企业最关心的跨境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货物进出口行为将会得到有力遏制,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我们也期待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在实际案件中采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做出精彩的判决。


三、对市场主体的意义与机遇


海南当地相关的知识产权新法新规,无疑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也为海南省内外的市场主体提供了启示和机遇。


(一)抓住鼓励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结合自身产品品牌特性,积极进行知识创新


自2020年5月1日起5年内,海南省政府对于海南省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的发明专利申请、国外专利申请、国际商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等知识产权创设均提供了不同程度的资助或奖励。因此,海南省辖区内企业可以顺应政府的鼓励趋势,考虑大力创新、发展自身品牌,根据自身所在的行业特性和市场需求积极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市场未动,品牌先行”,企业知识产权的创立与维护不仅能够积累自身的商誉价值,也能为企业在市场上的顺畅运营提供保障。


(二)培育自身品牌知名度,对享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或重点商标保护管理


海南省发布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中提到,要加强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的保护,推进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对在海南省内市场主体经营活动中知名度较高、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重点保护的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建立快速维权保护工作机制。因此,海南当地经营较久、积累了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可以留意市场上自身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情况,密切关注当地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推进情况,在必要时请求相关市场监督部门予以协助维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主要是应当事人请求,按需认定,个案认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通过如下渠道进行驰名商标认定:1)商标异议程序;2)商标无效宣告程序;3)民事诉讼;4)工商维权8。因此,海南省企业也可以留意在维权过程中为自身品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记录也是商标所有人后续请求商标维权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在市场合作的过程中注重知识产权风险防控


目前,海南自由贸易港已吸引了大量相关行业企业计划投资入驻。文旅业以往就是海南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重点发展的核心产业。以此为例,我们注意到在海南省2020年重点预备项目投资计划当中,海南长隆国际海洋生态旅游文化综合区项目计划总投资100亿元9。在文旅产业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很多业务增长点和企业应该予以格外重视的内容,比如景区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文旅业周边衍生品的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及授权、地理标志的合法合规保护等。可以预见,将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文旅产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量都将会急剧攀升,与此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知识产权相关的纠纷摩擦。且,如上文所述,为了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海南省当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的侵权违法行为。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知识产权侵权或被侵权的风险出现,在市场合作的过程中,企业须格外留意其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情况,并对知识产权合规做出更多的关注和投入。以商标为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注册标记(“®”)等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当地市场监督部门的处罚10;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则会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1。因此,在尚未确定知识产权权属、合作方的知识产权授权许可等情况时,企业投入使用相关的知识产权应当格外谨慎,必要时可提前咨询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或有关政府部门,以免遭遇行政处罚或侵权纠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在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过程中,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知识产权保护也会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为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贸易便利提供有力保障。在重大经济活动中、甚至活动规划时即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审查评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合规评估、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吸引更多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进驻海南自由贸易港,未来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是生机勃勃,四季如春。我们也期待看到更多出自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1.《海南自由贸易港知产法院更贴心更精准对接重点行业》,人民法院报,总第8336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4修订)》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称品种权)。

4.《“海南岛盐”迎新生》,海南日报,2021年8月30日

5.《海南注册商标总量居全国倒数第六》,海南日报,2009年12月10日

6.《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助力海南发展 前三季度注册增量同比排名全国第一》,法制日报,2019年11月21日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六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9.《海南百亿级重点项目达10个:海南长隆投资百亿》海南日报2020-03-26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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