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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制作避雷指南

2021.06.10 黄荣楠 祁筠

根据中国国家电影局在2021年1月1日发布的数据,2020年中国电影总票房达204.17亿元,而此前一直占据世界电影市场榜首的北美票房仅为20.89亿美元。虽然受全球疫情影响,世界票房均有大幅下降,但中国票房异军突起成为全球第一,而且2020年票房前10名影片均为国产影片。


在为中国电影欣喜之余,我们还应该看到,现在一部影视作品的投资少则数千万元,多则数亿元甚至十余亿元。一旦发生纠纷,投资方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而且影视投资制作是一个复杂的流程,通常包括获得原始IP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仅针对改编作品)、孵化和创作剧本、前期筹备(包括签约主创人员与其他演职人员、选景搭景等)、拍摄、后期制作等。上述任一环节都可能出现纠纷。今天,我们就来盘点一下影视投资制作中出现的几类主要纠纷和风险。


一、改编权与摄制权授权不清之雷


近年来,大IP剧的投拍一直是影视投资的热点。网络大热的小说纷纷被搬上屏幕,例如《九层妖塔》、《山河令》、《陈情令》、《花千骨》等。根据原著小说改编影视作品的第一步就是获得原著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但是,因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合同产生的纠纷却并不鲜见,其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的授权条款暗含玄机。

 

1、改编权授权范围纠纷


 考虑到影视作品从孵化到制作完成的时间通常花费数年,因此原权利人给予的改编权与摄制权的授权期限短则3-5年,长则8-10年。随着技术发展和作品类型的多样化,过去签署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授权范围是否涵盖新出现的影视作品形式,是我们经常被咨询的问题。早几年,大家经常会讨论,网络剧是否包含在电视剧授权中,网络电影是否包含在电影授权中;近年来,大家又在讨论互动剧是包含在电视剧/网络剧授权中,还是包含在游戏授权中;“剧本杀”、“密室”是否包含在游戏授权中。


今年6月1日刚生效的经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做了开放式的规定,并且将原《著作权法》中的电影和类电影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却未对“视听作品”的概念进行定义,我们理解立法者的本意是不想限定视听作品的外延,从而可以涵盖未来作品类型的多样化。因此,可以预见如果改编权授权范围约定不明确,则可能会引发更多争议。


 2、改编权授权期限纠纷

 

《金大班》、《何以笙箫默》、《英雄志》、《迷雾围城》等影视作品改编过程中都出现过涉及改编权授权期限的争议,并引发行业内的热议。授权合同双方通常会对改编完成的时间节点出现不同的理解。例如,改编者可能会主张,剧本创作完成即视为改编完成,影视作品的摄制不受制于改编权的授权期限;或者主张,只要在授权期限内完成摄制立项公示或开机就可继续拍摄,无论拍摄是否会超过授权期限。


我们认为,在授权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割裂改编权和摄制权,认为电视剧改编权完成的界限是完成剧本创作,并无法律依据。在某电视剧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1中,法院认为,“摄制电影的过程实际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权利的行使,所以在影视行业中一般是对改编权和摄制权一并授权,业内统称为影视改编权。这种授权的核心在于摄制权,改编仅仅是为实现摄制目的而必然包括的权利。因此,被告公司通过支付使用费的方式获得小说的改编权、摄制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将小说拍成影视剧。这意味着协议所约定的改编权、摄制权控制着拍摄电视剧所涉及的一系列利用小说的行为,如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剧本、根据该电视剧剧本拍摄等行为。所以,7家公司需要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完成改编剧本、拍摄电视剧等所有影视剧制作行为。”可见,在发生争议后,法院首先是看双方签署的合同约定,如合同未做约定的,则会参考行业惯例。


3、我们的建议


(1)   在起草改编权授权范围条款时,需要对改编作品的范围进行明确定义,采用列举式+兜底方式,将相关类别的现存和将来出现的作品形式包含在授权范围中;


(2)   同时应当在授权期限条款中明确约定授权期限届满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行为,例如剧本创作完成、拍摄立项公示、开机、关机、取得发行/公映许可证等,以避免出现争议。


二、联合投资协议约定不明之雷


由于一部影视剧通常投资巨大,因此多数影视剧都是由几方联合投资。有的影视剧还存在多层投资结构,即初始投资方还可以在其投资额度内引入第三方投资方。如果缔约前未充分了解影视剧主投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不同投资方之间优先回收收益的安排、主创人员奖励安排等,都可能导致签署投资合同后发生纠纷。特别在多层次投资权益下,部分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亦来源于其他人的转让,因投资权益层次多,使得处于投资交易链条中下游的投资者难以及时跟进项目进展,无法准确掌握该影视剧制作、发行等实际情况,也增加了基于不信任而引发的纠纷。


1、制作中发生的纠纷


通常,在联合投资合同中,会约定一方作为制作方,负责影视剧的拍摄制作,其他投资方将其投资款支付至制作方的指定账户。在制作过程中,如果制作方未按照摄制预算和进度进行摄制,而其他投资方对于制作过程及资金监管缺乏相应的管理和监督能力,就很容易发生纠纷。例如,在2018年5月某投资方单方宣布终止对某网剧的投资,该投资方披露原因是“承制方花光6000多万投资仅拍不到7集素材”、“欠费欠薪导致工作人员滞留泰国”等严重预算失控问题2


2、因收入分配发生的纠纷


(1)固定回报纠纷


在影视投资合同中一类比较常见的纠纷为“固定回报”的投资纠纷。通常是跟投方投入一笔资金,并约定在某个期限届满之时,无论影视剧发行情况如何,主投主控方均应当按照固定比例向跟投方支付回报。近年来,此类案例被多数法院认定为借贷,并认可合同的有效性3。因此,在签署此类固定回报的投资合同时,可考虑直接明确双方的借贷关系,以避免被认定为联营而需要共担风险。


(2)分配基数约定不明导致的纠纷


在联合投资合同中,投资方通常会约定收益分配方式。如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者未就后续达成一致的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均可能导致相应的法律纠纷。在2013年某贺岁档电影合作创作合同纠纷案4中,原被告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涉及票房分红的补充协议是否签署,以及双方进行票房分红的条件和计算基数是票房数还是被告收入数。在该案中,法院直接以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补充协议均未签字、盖章,不具备成立要件为由未支持原告的主张。由此可见,各投资方之间应当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分配条件和分配计算基数,以避免发生纠纷。


3、我们的建议


(1)在投资一部影视剧时,首先需要进行项目尽调,了解项目及主投主控方情况。一般而言,建议至少核查如下事项:

  • 摄制方是否获得了原始IP版权方改编权和摄制权授权及是否在授权期限内;

  • 对于跟投方而言,需要了解签约对方是否有权转让份额,即签约对方是否获得了从剧本备案公示中的报备机构到签约对方的完整授权链文件,是否有权引入第三方投资方,是否需要获得其他联合投资方同意等;

  • 了解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主创人员与主要演员、制作预算、制作计划、剧本等,以初步识别可能的影视投资风险;

  • 了解制作公司资信状况及既往项目经验等履约能力。


(2)签署一份权利义务明晰的投资合同。对于不负责制作的投资方而言,应当要求享有制作和资金监管权利。具体而言,投资合同需要包含制作预算和制作进度表;制作费用应当进入共管账户,超过一定额度的资金支出应当经过各投资方批准;明确制作费用超支和结余的处理方案;制作方应对影视剧的制作质量、不侵权、无主创不当言行等做出承诺。同时,投资合同还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条款,以确保发生纠纷后,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三、主创人员/演员聘用之雷


一部影视剧的成功,离不开编剧、导演等主创人员和演员的重要贡献。但实践中,投资方与主创人员/演员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1、 投资方与导演纠纷


投资方与导演的纠纷,其中较为常见的是拍摄过程中因对影片拍摄决定权约定不清而引发的纠纷。我国目前主要采用导演中心制,在影片摄制的全过程中,建立以导演为核心的创作班子的制度。在摄制组内,导演掌握艺术创作领导权和指挥权,拥有很强的话语权。导演主要关注影视作品的艺术性,而投资方在艺术价值以外还会关注投资的直接市场回报。因此,在制作过程中对于影片的质量以及投资金额的把控,投资方与导演可能会产生冲突。一旦发生冲突,双方纠纷如何解决,将取决于导演聘用合同的具体约定。


在某电影导演与制片方聘用合同纠纷案5中,法院认为,有关影视作品创作的最终决定权特别是终剪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首先依合同约定加以确定,即合同明确约定导演享有终剪权或者投资方享有终剪权的,均应当从其约定。只有在合同约定不明时,才考虑以行业惯例加以确定。在该案中,双方在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导演甲作为该片总导演,对该片的艺术创作具有其最终的决定权”。而影视剧的艺术创作包括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及后期制作过程,故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将终剪权排除在外,总导演对艺术创作的最终决定权应当包括终剪权。


从法院的观点可知,当导演和投资方就电影最终决定权产生争议时,首先应根据合同确定最终决定权的归属。当合同当中对此并无明确约定之时,才着眼于行业惯例。


2、 投资方与演员纠纷


部分演员的高片酬已成为社会热议,虽然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布了“限薪令”,但阴阳合同的出现又使得“限薪令”形同虚设。而更令投资方头痛的是,一部分演员不当言行甚至于触发违法犯罪的红线,直接导致其主演的影视剧播出遥遥无期,故已出现投资方一纸诉状将某劣迹男演员诉至法院6,被称为国内首起“劣迹艺人”索赔案;也出现了因限薪令导致演员酬劳发生争议7,或因演员“代理公司”不具有签约资质导致的纠纷8等等,投资方与演员之间的纠纷可谓层出不穷。


3、 我们的建议


在签署主创人和演员聘用合同时,从投资方角度而言,应当注意:


(1)首先应当调查拟签约主创人员和演员的经纪关系,以确认代表主创人员和演员签约的经纪公司是否具备签约的资质,从而避免因经纪纠纷而导致影视剧的拍摄受到影响;


(2)对主创人员和演员的背景进行初步尽调,以确认其是否存在影响影视剧摄制和发行的不当言行,包括但不限于不当言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的言行(如吸毒、嫖娼、婚外情、逃税等);


(3)合同履行细节应当约定明确。在起草与主创人员,包括编剧、导演的聘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对创作作品的验收标准及发生意见分歧时的最终决定权的归属。就演员聘用合同而言,包含聘用期限,每日工作时间,离开剧组的审批流程等详细要求。同时,聘用合同还应当约定出现不当言行、延误拍摄等情形违约责任及投资方终止合同的条款;


(4)在代理公司签约的情形下,应当由主创人员和演员本人出具授权书等相关文件。


四、影视剧内容之雷


1、  影视剧侵权纠纷


影视剧的内容一旦被认定为侵权,将有可能被法院判决禁止发行,从而给投资方造成重大损失。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原则是“接触+实质性相似”。一般而言,如果原权利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则法院会认定被诉侵权方有“接触”渠道。因此,是否构成侵权,关键是看被诉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此类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对原告举证的相似之处进行逐一比对。在某知名作家诉某知名编剧及制片方著作权侵权纠纷案9中,法院认为,原小说/剧本的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与作品的特定情节存在不可分割的关系。原小说/剧本有9个情节包含时间、地点、事件起因、经过发展、结果等细节,对整个故事情节起到了重要作用。基于特定素材的选择以及特定的排列组合形成情节串联整体,这种情节串联整体在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上已经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表达。这些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整体均属于原告的独创性表达,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除整体侵权外,影视节目中的素材,例如音乐、图片、字体、道具等单个元素也可能触发侵权。


2、  影视内容不当引发的纠纷


因影视内容不当所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例如:

(1)在某动画片涉嫌侵犯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一个未成年人模仿该动画片中情节导致其他未成年人被严重烧伤,受害方监护人起诉了侵害方以及该动画片出品方。一审法院判决出品方承担部分责任。该案最终在二审中以和解结案10


(2)以历史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引发的纠纷。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某些历史人物的后人以影视作品情节与事实不符,侵犯历史人物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的案件11


(3)违背传统文化价值观引发的纠纷。例如,在某涉及道家文化的电影公映时,道教协会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孟崇然道长就通过其微信发表声明,谴责该片严重违背传统的文化价值观,丑化了道教和道士的形象12

 

(4)此外,也存在因涉及暴力、色情等违法违规内容,也可能被主管部门要求下线整改13


3、  我们的建议


(1)影视剧的制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于影视剧中使用第三方作品的情形,应当注意获得相关权利方的授权。如果无法确定某一使用情形是否需要获得授权,或者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可咨询公司法务部和外部律师协助进行判断;


(2)如影视剧内容,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节目出现危险动作,建议以适当方式提示“危险动作,请勿模仿”;


(3)在制作以历史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时,尤其是近现代人物,建议摄制前与其后人沟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其后人作为剧本顾问,以避免发生纠纷;


(4)应在相关合同约定不侵权的相关承诺。例如,在编剧聘用合同中,编剧应当做出剧本为原创不侵权的承诺。在联合摄制或委托制作合同中,制作方应当做出影视剧不侵权,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的承诺。同时,上述合同还应当约定出现纠纷后编剧和制作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五、结语


影视行业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高回报、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参与影视投资应审慎决策,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除商业决策外,投资方可以引入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尽调、风险评估和合同起草及审阅,甚至参与对于影视剧内容的最终审核,从源头上尽量避免影视投资制作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一旦发生纠纷,投资者应注意证据留存,提高维权能力。影视投资因周期长,项目运作透明度不高等因素容易导致部分投资者在诉讼时举证能力不足,进而增加案件败诉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制作、审批、发行等重要阶段,应及时留存证据。一旦出现纠纷苗头,尽早做好证据收集、沟通谈判及诉讼等流程。


以上避雷指南未必全面,仅供参考。期待疫情的乌云逐渐散去后,中国的影视票房再创新高!



[1] 参见(2016)京0101民初6846号民事判决书。

[2] 参见https://www.sohu.com/a/233501417_351788。

[3] 参见(2020)浙01民终140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2015)高民(知)终字第3018号判决书。

[5]参见(2014)苏知民终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

[6] 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relnews/cn/2019-10-09/doc-iicezuev0969861.shtml

[7] 参见(2020)京73民终2919号民事判决书。

[8] 参加(2020)川0105民初5566号民事判决书。

[9] 参见(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

[10] 参见https://www.sohu.com/a/197041978_100011177。

[11] 参见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06/03/id/839234.shtml。

[12] 参见http://news.sohu.com/20150719/n417072282.shtml。

[13] 参见http://culture.people.com.cn/n1/2016/1108/c22219-288430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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