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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海关法要闻简讯(第2期)

2020.03.12 汤伟洋 陈锋 陈克炳 王丝雨 张旭东

一、摘要


近期(自2020年2月8日至3月9日)的海关法新规主要集中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疫情期间收发货人可免予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市场化采购排除及其通关手续、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和入境动植物及其制品检疫领域。


君合建议重点关注的法规包括: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海关新举措


(1)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2、 对美反制301措施加征关税排除工作新进展——批次商品普适排除与市场化采购常态化、个性化排除两种模式并行实施


(1)常态化、个性化排除新模式——市场化采购排除(根据企业自身采购需求常态化排除)及对应通关手续;

(2)批次排除新进展——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


二、 重点新规简评


(一) 新冠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


2020年2月11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可免于到场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24号),允许防疫期间海关查验货物时,收发货人免于到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出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查验。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此项规定的主要意义在于避免海关查验时因发生货物损毁、灭失等情况而引发争议。疫情期间,海关和多个政府机关纷纷推行网上政务服务,以避免人员接触导致新冠病毒传播。允许收发货人免予到场配合查验系海关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出台的变通规定。


需注意的是:

1、   本次公告仅属于变通措施,并未排除收发货人配合查验的法定义务


本次公告对海关惯常查验方式的变通之处在于,收货人可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到场配合义务并可提交电子盖章资料免予当场提交。与通常查验的对比详见下表一:


表一:对海关惯常查验方式的变通及比较


通常的查验2

本次公告

海关查验前当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配合查验(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

收发货人委托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等到场配合查验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特殊属性货物(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提交查验前声明

可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海关发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盖章)



查验结束后,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查验记录签名确认。拒不签名的,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

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海关径行开验(货物有违法嫌疑,或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经海关通知未到场)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通过电子邮件、电子平台等方式告知海关无法到场,海关在收发货人不到场的情况下实施查验。完成查验后,由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2、   提前与“代为履行义务”第三方订好委托协议,明确查验期间发生货损等问题的法律责任,避免第三方履行不当造成损失


由于免予到场配合实质上是委托第三方到场配合查验,或者确认查验结果,为避免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发生货损或其他海关监管责任问题,君合建议如企业拟适用本公告,注意提前与被委托方签订好相关协议,约定责任义务,避免第三方不当履行配合查验行为给收发货人造成损失。


(二) 对美加征关税排除工作新进展——批次商品普适排除与市场化采购常态化、个性化排除两种模式并行实施


自中美达成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以来,双方在加征关税领域出现一定缓和迹象。在实施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背景下3中国对美反制301措施加征关税呈现出从批次商品普适排除发展到与企业根据自身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计划进行常态化、个性化排除两种方式并行实施4的新特征。


1、市场化采购——常态化、个性化排除新模式


2020年2月17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2 号),决定开展反制美301措施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工作。5


随后,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24日发布了《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通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36号),明确了市场化排除商品的具体通关手续。6


与此前批次排除相比,本次市场化排除的新特征如下表二所示:


表二:市场化排除新特征


新特征

市场化采购排除

已实施的批次商品排除7

适用主体

个性化

拟签订合同自美采购并进口相关商品的中国境内企业

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或其行业协(商)会





可排除商品的扩大化

(1)本次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分属各批次加征关税商品)均可申请排除(696个税目,涵盖国内市场需求旺盛的商品,包括大豆、原油、木材等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制成品)

——已实施的批次商品排除清单商品在排除期间内无需再申请市场化排除,但预计报关进口时间不在排除期限内的,仍需申请排除8

(1)仅可根据规定,对某批次加征关税商品提出排除申请

(2)清单外各批次已加征关税的其它商品,可提出增列申请

(2)同上

(3)进口合同中明确规定且数量在10%(含)以内的溢装商品,也适用关税排除

(3)无明确规定


(1)2020年3月2日起接受申请,未限定停止接受申请的期限

(1)明确限定接受申请期限

· 第一、二批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已停止接受申请;

· 第三批约750亿美元加征关税商品尚未开始接受申请。

(2)根据自身采购需求按月报批采购计划

· 采购计划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

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可在规定时间内追加排除申请

(2)无,仅针对某项商品进行申请



排除机制

常态化

(3)自采购计划被核准之日起一年内,进口核准金额范围内的商品不再加征

清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无金额限制


(4)专门的通关规定9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采购计划获批后申领计划内具体批次商品的排除编码,仅对申请企业有效


· 海关:

> 报关单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单证代码”栏选择反制措施排除代码“0”,并在“单证编号”栏输入18位排除编号

>担保放行:采购计划已获批尚未取得排除编号的货物 

(4)无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排除清单,对所有企业普遍适用

· 海关:企业根据排除商品所属商品编码进行报关


排除后果

的个性化

· 仅对申请主体有效

· 采购计划核准前已加征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 已公布排除商品清单范围内的商品,对所有企业普遍适用(目前仅有部分属于第一批约500亿美元和第二批约600亿美元的部分商品被列入排除清单)

· 部分排除商品(详见下表四)已加征关税税款(因加征关税产生的增值税不予退还10)和根据税委会〔2020〕6号进口原产于美国的新冠防疫物资已加征税款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其他

自动排除,无需申请:已批准或今后批准的进口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或快件渠道进口商品

无明确规定

   

在适用市场化排除时,君合提醒企业注意下表三所列事项,避免无法取得关税排除的预期效果:


表三:注意事项


适用阶段

注意事项

申请市场化排除

(1)根据自身采购需求提交排除商品,无其它申请主体的排除信息可供参考

(2)填报信息必须真实

(3)申请增列排除商品的,需填报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影响等必要说明

(4)注意货物是否有入境检验检疫限制,例如某些原产于美国的商品属于被国家认定为禁止进口的疫区产品范围内,则产品本身将无法进口

执行采购计划

(获批后)

(1)采购计划获批前的商品不适用,已征税款不能退还

(2)当月未成交部分在月底自动失效

(3)超出当月采购计划的成交商品(例如溢装商品数量超出10%),需尽快向关税税则委员会申请追加排除,否则超出本月采购额度部分的商品不能免除加征关税

进口商品报关

(1)报关前:取得关税税则委员会发放的18位排除编码

(2)报关时:必须在报关时填报排除编码,取得排除编号的申请企业即报关单中的“境内收货人”11

(3)报关时未取得排除编码情形下仅有的救济方法:

· 向海关提交税款担保申请先予放行;

· 货物放行前可考虑通过报关单修改方式(例如漏填、错报)申请修改报关单排除编码部分12,货物放行后再申请适用市场化排除的,海关不予受理

(4)2020年3月2日起自动排除,无需申请市场化排除的商品:

· 已公布和今后批准的减免税政策项下自美进口商品申报时必须在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填报海关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编号(3月2日(含)以前出具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包含对美加征关税的,如报关单为3月2日后申报的,企业可提出修改证明上相应加征税率申请,海关会修改征免税证明,排除加征对美301措施反制关税13

·  快件渠道进口商品仅限C类快件

· 已实施且在有效期内的其他排除措施按所填商品税号自动排除,无需填报排除编号,但预计报关进口时间不在排除期限内的,仍需申请排除   


  2、批次排除对美加征关税新进展


2020年2月2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第二批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3号),公布了对第二批600亿美元对美反制301措施加征关税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单。14


本批次排除商品分为2份清单,包括60个税号下的65项商品,排除期限为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一年)。其中,清单一中53个税号下的55项商品已加征的关税税款自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可申请退还,清单二7个税号下10项商品已征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截止目前,中国反制美301措施的加征关税的实施情况如下表四所示:


表四:对美加征关税情况一览表


批次

加征关税商品及税率

排除范围151617

2018年7月6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340亿美元商品(第一批公告附件1)加征25%关税18

(1)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1的4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2019年9月1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2)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1的1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第一批(约500亿美元,税委会公告﹝2018﹞5号)

2018年8月2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160亿美元商品(第一批公告附件2)加征25%关税19


(1)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2的8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2019年9月11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2)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2的3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3)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对第一批公告附件2的6项商品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部分为第一批公告附件1商品,部分为第一批公告附件2商品)暂停202122加征25%关税 

不属于可申请排除的商品23



第二批(约600亿美元,税委会公告〔2018〕6号)24

2018年9月2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600亿美元商品加征5%(第二批公告附件3、附件4)或10%(第二批公告附件1、附件2)关税25


201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约600亿美元商品恢复第二批公告加征5%、10%、20%或25%关税规定(分别对应第二批公告附件4-1)26

(1)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对税委会公告﹝2018﹞5号清单一53个税号下的55项商品不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关申请退还

(2)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1年2月27日,对税委会公告﹝2018﹞5号清单二7个税号下的10项商品不再加征关税,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不予退还

2019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汽车及零部件(对应第二批公告附件4商品)暂停加征5%关税272829

不属于可申请排除的商品



第三批(约750亿美元,税委会公告〔2019〕4号30) 

2019年9月1日起对第三批公告附件一商品加征5%或10%关税; 2019年12月15日起对第三批公告附件二商品加征5%或10%关税

2019年12月15日起暂停第三批公告附件二商品的加征关税32 

2020年2月14日起对第三批公告附件一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予以减半33

未纳入前两批可申请排除范围的商品,将纳入第三批可申请排除的范围,接受申请办法将另行公布31。(注:目前尚未公布) 

 

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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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867108/index.html

[2]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zfxxgk/gkml287/index.html?callbackUrl=/tabid/1165/InfoID/2498/Default.aspx

[3]https://accounts.ccpit.org/static/%E5%85%B3%E4%BA%8E%E5%AF%B9%E7%BE%8E%E5%8A%A0%E5%BE%81%E5%85%B3%E7%A8%8E%E5%95%86%E5%93%81%E5%B8%82%E5%9C%BA%E5%8C%96%E9%87%87%E8%B4%AD%E6%8E%92%E9%99%A4%E5%B7%A5%E4%BD%9C%E6%9C%89%E5%85%B3%E9%97%AE%E9%A2%98%E7%9A%84%E8%A7%A3%E7%AD%94.pdf

[4]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21_3472600.htm

[5]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18_3470901.htm

[6]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68140/index.html

[7]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6.html

[8] 详见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市场化采购排除《填报说明》https://gszx.mof.gov.cn/

[9]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2868140/index.html

[10] https://mp.weixin.qq.com/s/_GVcVn1PPZgZHxjSP_P50w

[11] https://mp.weixin.qq.com/s/KN7rQKEWiPMVfXzgS594PA

[12] https://mp.weixin.qq.com/s/KN7rQKEWiPMVfXzgS594PA

[13] https://mp.weixin.qq.com/s/4c23mqyr0OItMYNSvcob5A

[14]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21_3472600.htm

[15] 税委会公告〔2019〕6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9/t20190911_3384638.htm

[16] 税委会公告〔2019〕8号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9_3444518.htm

[17] 税委会公告〔2020〕3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21_3472600.htm

[18] 税委会公告﹝2018﹞5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6/t20180616_2930325.htm

[19] 税委会公告〔2018〕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8/t20180808_2983770.htm

[20]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12/t20181214_3093439.htm

[21] 税委会公告〔2019〕1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3/t20190331_3209705.htm

[22] 税委会公告〔2019〕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5_3441954.htm

[23] 税委会公告〔2019〕2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6.htm

[24]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8/t20180803_2980950.htm

[25] 税委会公告〔2018〕8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09/t20180918_3022592.htm

[26] 税委会公告〔2019〕3号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8.html

[27] 税委会公告〔2018〕10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812/t20181214_3093439.htm

[28] 税委会公告〔2019〕1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3/t20190331_3209705.htm

[29] 税委会公告〔2019〕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5_3441954.htm

[30] 税委会公告〔2019〕4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08/t20190823_3372928.htm

[31] 详见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jiedu/201908/t20190829_3376564.htm。

[32] 税委会公告〔2019〕7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1912/t20191215_3441954.htm

[33] 税委会公告〔2020〕1号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002/t20200206_346654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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