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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疫情特刊(四)——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相关政策与研究汇总

2020.02.24 君合劳动组

针对近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产生的劳动法律问题,君合劳动法团队特地制作了系列特刊。本特刊是第五期,第一部分是对中央及地方关于疫情期间促进复工的政策及用工纾困政策的汇总;本特刊第二部分将刊登君合劳动组于2月19日举办的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相关问题网络研讨会中问答环节的精选。本特刊内容最后更新于2月20日18时。希望本特刊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我们将尽绵薄之力,与大家共克时艰。


第一部分 促进复工及用工纾困政策汇总


国家规定


人社部:免减缓三项措施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


2月20日,人社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明确了免、减、缓三项措施。


免,是从2020年2月起,各省份可以对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实行免征,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湖北省可免征各类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减,是湖北以外的全国其他省份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三项社保单位缴费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机关事业单位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缓,是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该通知同时提出要确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确保各项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国务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实施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政策,多措并举稳企业稳就业。


会议强调,当前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一项迫切任务是稳就业。稳就业就必须稳企业。会议确定:


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可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突出抓好稳就业这一“六稳”的首要任务。抓紧出台科学分类、切合实际的复工复产防疫指南,指导各地合理确定复工复产条件,取消不必要的保证金。加快落实已出台的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有针对性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通过跨区域点对点劳务协作等有序组织农民工返岗,除疫情严重和扩散风险高的地区外,对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要坚决纠正。


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及时将受疫情影响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开发临时公益性岗位,运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国家医保局:阶段性降低职工医疗保险费


在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三部门表示近期将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当中提出,自2020年2月起,各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国家医保局表示,虽然存在地区差异,但总体上医保基金保持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22个月,有能力支撑减征措施。


中华全国总工会:规范工会疫情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2月17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明确:各级工会可根据同级党委、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单位疫情防控工作的具体安排,结合工会经费累计结余情况和年度工会经费收入情况,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工作的需求,安排一定规模的防控专项资金,纳入2020年度收支预算管理;县级以上总工会防控专项资金要体现向疫情防控工作一线倾斜的原则,(1)用于下级工会对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护人员、公安干警、环卫工人、物资保障人员等一线工作人员及其封闭工作和防疫期间无法照顾的直系亲属的慰问,(2)用于对参与疫情防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者的慰问,(3)用于购买物品物资支援疫情防控工作。基层工会防控专项资金,(2)用于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防控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国务院: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做法


2月11日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更好保障供给。会议要求,制定方案有序组织务工人员返岗。主要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做好农民工等重点人员返岗的对接和服务。纠正对外来车辆和人员“一刀切”劝返等做法。


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司长: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


记者提问:有关省市、地方采取的一些限制人员外出的措施,有些地方每两到四天甚至五天才允许居民出门一次,这样做是否有依据?国家发改委对于各个地方采取的这些临时措施有怎样的评论?


答记者问:在防控期间,很多地方都出台了很严格的限制人员进出措施。比如,有的地方还对企业的复工复产采取了报备制度,有的设置了前置审批条件,甚至还有个别地方出现了拘留提前复工企业负责人的情况。这些做法是不符合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的中央精神的。此风不可长。在这里明确和大家说,我们将严格制止以审批等简单粗暴方式限制企业复工复产的做法。


这里要强调的是,我们也充分理解一些地方希望进一步压实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的良苦用心,也非常赞同在开复工过程中严格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机制、明确防控责任、掌握员工动态、配备必要物资,做好日常防护的必要措施。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化地通过设置审批条件、提高开复工门槛等办法,来达到防护目的,而是应该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指导、关心、帮助企业解决疫情防控和开复工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切实解除企业和员工的后顾之忧。


针对前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出现的问题,我们已经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方式,要求地方对这些不合适的做法进行了纠正。下一步,我们将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科学防控的同时,最大程度创造有利条件,进一步减少干扰因素,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人社部:《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20年1月30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部署。


通知指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业务,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部门:《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


2002年2月5日,发改委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鼓励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20]100号)。通知指出,将免费开放一系列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提升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质量和获取便利度,并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同时,通知也强调要加大对线上培训的扶持力度,支持疫情高发地区整合培训补贴资金,对参与线上培训的人员发放技能培训补贴。


四部门一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一部三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020年2月7日,人社部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意见指出要灵活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地方政策


地区

政策依据

摘要

北京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北京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总关于加强工会经费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保障作用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告

  • 延迟缴纳社会保险费。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正常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 疫情期间,对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对于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符合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免费培训;

  • 市、区、基层单位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行政)的防控工作整体部署,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工作需要以及职工会员的具体需求,设立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疫情防控保障和慰问、企业复工复产后职工服务保障等专项工作,包括购买口罩、消毒液、测温仪等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的物品物资以及隔离封闭期间所必需的生活用品。防控专项资金纳入本年度工会经费预算管理。防控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

  • 疫情期间,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存在困难的,允许延期缴存,待疫情结束后及时补缴。单位所属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连续缴存。

重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天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实施援企稳岗返还政策的通知

  •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 实施疫期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 我市受疫情影响严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中小企业,可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享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截止2019年12月31日无欠费);企业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超过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申报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20%,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0人以上的企业裁员人数不超过本企业2019年底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5.5%。返还标准按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确定。

广东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待遇相关工作的通知

  • 对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广东

广州市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 疫情防控期间准许企业延期申报纳税。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延长不超过三个月的税款缴纳期限。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依法合理予以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继续对不裁员、少减员的企业实施稳岗返还失业保险费,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

  • 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已缴存的除外),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 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未能及时办理提取的缴存人,可延期至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 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或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等,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为征信逾期记录上传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可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期限,延长后不能超过最长贷款期限。

广东

深圳市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 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疫情防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区两级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

  •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

  • 免除全市工商企业2月份当月缴交两部制电费中的基本电费,由市财政代缴。

  •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

  • 允许企业依法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平衡目前在岗工作人员和无法正常返岗人员的总体工作时间。

  • 对2020年内根据岗位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培训补贴标准。

海南

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

  • 2020年1月至疫情解除当月期间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和保险费缴纳等业务办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办理上述期间相关业务的,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收取滞纳金;

  •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

  •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 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河南

疫情期间河南社保业务办理“不见面”,允许延期办理(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

  • 对因疫情造成不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的,可在疫情结束后及时办理。由此造成社会保险费延迟缴纳以及因疫情停工造成欠费的,此后补缴欠费时,疫情防控期间不计征滞纳金。因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到龄退休等原因需中断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应及时通过网上办理。对于因未办理CA认证等原因不能及时通过网上办理中断手续的,多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退还。

黑龙江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致广大服务对象的一封信

  •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延期办理。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会暂停待遇发放。

江苏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11号)

  •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江苏

南京市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市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加快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上半年为中小微企业组织300场以上网上招聘活动,开通24小时线上招聘平台动态对接服务。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新吸纳下岗失业、农村劳动力、转岗职工等重点群体以及疫情结束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宁务工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对当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难度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年内缴清的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权益。

江苏

苏州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苏府[2020]15号)

  • 减轻企业负担,减免房租、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可申请缓交社保,缓缴期最长6个月;

  • 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僵尸企业”名单、2019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标准给予返还。

江苏

常熟市

关于落实应对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健康平稳发展政策的实施意见

  • 对受疫情影响停工但不裁员、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职工总数的20%。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申请暂缓缴纳,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公积金的企业,可阶段性申请降低缴费比例或缓缴,缴费比例不得低于各5%,缓缴期最长6个月。

  • 对人力资源机构新引进外来务工人员在常熟规上企业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人数超过100人的,超过部分按每人600元给予奖励。加强与劳务输出地沟通协调,提供包车运输等服务,“点对点”组织企业职工及时返岗复工。放宽综合工时制审批,鼓励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开展“疫情防控”项目制专项培训。

辽宁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时,经办机构应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参保登记缴费业务的,需在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上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出四项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关于做好本市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参保单位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后,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 从今年起将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含职工医保年度)的起止日期调整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推迟3个月(2019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度顺延至2020年7月1日)。因受疫情影响,对本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未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允许其在疫情结束后补办,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 将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

  • 2020年本市将继续对不裁员、少裁员、复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 根据医保基金收支状况,在确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20年暂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下调0.5个百分点。

  •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具体方式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山东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千意见;

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快全省企业和项目建设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 各市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或延长申报、缴费期限,积极开通协议扣款、银行汇兑、网上支付等多种缴费方式,积极使用参保缴费电子票据;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将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

  •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达产,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企业,给予每人每天200元一次性用工补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2020年2月10日起一个月内复工新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每新吸纳1人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安排。

  • 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阶段性降低1个百分点。

  •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对因疫情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按照企业和个人各5%的最低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 对在山东省境内连续居住14天以上、没有可疑症状且不属于(或已解除)隔离观察对象的人员,由现住地社区(村)防控小组出具全省统一的健康通行卡,各地各单位对持卡人员一律予以通行,对乘坐“点对点”特定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的,不再实施隔离观察;

  • 鼓励外国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及时返岗复工,及时了解外籍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合理诉求,保障外籍人员防疫和生活物资供应。疫情期间,我省外籍人员来华工作许可暂行“不见面审批”制度,简化办事流程,加快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 对于短期内向省外运送物资的企业和司乘人员,可相对固定,采取“单人单间、不与外人接触、不相互接触”的方式,实行封闭式管理,封闭式上岗;

  • 对酒精、口罩、手套、测温仪等防控用品,企业和项目建设单位要拓宽采购渠道,努力满足自身防控需要。对企业自身筹备存在困难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领导小组(指挥部)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防控物资缺口较大的市,由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协调调剂解决。

山东

青岛市

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函[2020]3号)

  • 延长社保缴费基数申报时限。因受疫情影响,我市 2020 年度企业缴费基数申报截止期延至 3 月底。

  • 放宽缴费时限。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定期缴纳或到龄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 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对因未及时缴费造成无法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确定的退休时间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陕西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6号)

  • 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川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

关于分类有序推进全省重点项目复工开工的通知

  • 因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办,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 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不低于3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在疫情防控期间,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为承建项目所产生的疫情防控成本可列为工程造价据实计算并予以全额追加。列入2020年全省重点项目名单的项目,于2020年3月10日前复工开工的,经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由省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给予50万元疫情防控专项补助。

四川

成都市

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 对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的防疫体系建设投入给予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 降低企业用水用能等负担。鼓励水、电、气、网络等经营企业对困难企业缓收相关费用,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单位2020年2、3月份用气用水价格,按现行政策的90%结算。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市财政按区(市)县政府实际补贴额的40%给予补助。对暂时陷入困难但有望扭亏止滑的工业企业,年度用能(用电、用气)费用和物流费用合计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 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适度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延缴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企业职工个人权益记录和待遇不受影响。实行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予以返还。继续执行社保降费调基政策。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疫情期间,对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产能,每增加一名员工并稳定就业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

  • 从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账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对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按照岗前培训500元/人、提升培训3000—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

  • 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选择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等灵活用工方式和申请特殊工时制度,也可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延长假期及推迟复工期间,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一定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非强制工资报酬。

天津

天津市社保中心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社保大厅窗口现场经办服务的通告;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 延长申报时间。用人单位办理人员增减及社保费申报的时间延长到2月13日,18日前足额缴纳社保费。

  • 参保单位可采取登录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 “网上办事大厅”及“天津人力社保”手机APP的方式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和缴费结算申报,分中心责成专人及时对线上申报业务进行审核处理;

  • 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遇到困难,不能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应向参保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报备承诺后,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用人单位报备承诺最晚应于疫情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补缴,补缴2020年2月至补缴之月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 企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裁员率条件由“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至“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年度本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申请时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20%。

浙江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小微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浙江

杭州市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和建设工程复工复产的通知

  • 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企业,2、3月份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75%缴纳。

  •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均不超过12个月。

  • 对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全年工资收入低于7.2万元、未承租公租房和未享受政府住房补贴且在外租住房屋的企业员工,政府给予每人500元租房补贴。

  • 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一批宾馆酒店,以优惠价格出租给相关企业,解决员工临时过渡性住宿。全市统筹床位5万张以上,政府安排2亿元予以补助。

  • 因疫情防控推迟开学,双职工家庭中有就读小学及幼儿园子女,家中确无人照顾的,鼓励企业安排一名家长带薪居家看护。对非公企业,政府按每人500元予以补助。期间,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顺延至政府隔离措施结束;

  • 简化复工手续。企业按照复工疫情防控工作导则要求,通过线上企业有序复工申报备案数字平台或线下方式,将复工方案、复工员工防疫承诺书、责任承诺书、防疫应急预案、食堂防控措施、宿舍防控措施报属地乡镇(街道)、管委会即可自行复工,不需再备案审核通过。

浙江

宁波市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答应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意见

  • 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率,下浮标准相当于企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2个月额度;对近3年新上规模中小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1个月单位缴费比例;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一定额度的上年度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

  • 调整定额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纳税定额,允许企业延期交纳税款,对2020年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优化出口退(免)税。

湖南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 落实国家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上述三项费用,从2月到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

  • 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深度贫困地区返还60%)。适当放宽裁员率标准,提高兼并重组、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返还标准。

  • 已纳入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的企业,继续享受现有优惠政策。

安徽

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

  • 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实施力度,强化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落实。

  • 扩大中小企业就业岗位,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

  • 对受疫情影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

  •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经营困难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部分 君合劳动组新冠疫情劳动相关问题网络研讨会问答精选


2月19日下午,君合律师事务所劳动组就新冠疫情劳动问题举办了网络研讨会,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合伙人和律师在会上梳理了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和北上广地区出台各项与劳动人事有关的政策和规定。我们在此整理了部分研讨会上提出的问题,并在此做简单的解答,解答内容谨供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由于提问较多,我们将分多期刊出,本次第一期。


1.企业依据政策延迟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后,如果员工离职,企业是否应当补缴社保和公积金?如果企业没有补缴,是否只能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答:各地政策中的延缓缴纳并非是企业可以不缴纳,员工如果提前离职,企业应当予以补缴。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国家出台了免除和部分减免企业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的政策,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参照后续各地出台的具体政策执行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


2.试用期可否顺延?顺延的话,可以顺延哪段时间?


答:可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延长试用期。在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中,我们建议明确延长的理由是受疫情影响。如果延长后的试用期没有超出法定最长试用期,那么这一顺延可能产生的风险较小。


3.企业在支付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工资时,是否需要包括奖金、津贴等项目?


答:需要看奖金和津贴的性质。例如,全勤奖应该支付,但年度奖金需要看其他因素如单位整年业绩而定,所以不一定需要包括在内。津贴如果是和出勤有关的话,也应该支付。


4.居家隔离是否也属于政府强制隔离?无法提供劳动且无法在家办公的员工是否也应该视为正常提供了劳动?


答:强制性的拒绝隔离属于政府的强制隔离措施,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资。例如,各地普遍对湖北省返回的人员有强制14天居家隔离的要求。北京最近出台规定,要求所有外地返京人员均需要居家隔离14天。


5.原本已经发放了Offer的应聘者,现由于受疫情影响而产生了HC的限制,可能需要撤销Offer,应当如何操作?


答:企业可以考虑以不可抗力为由撤销Offer Letter。我们建议企业与应聘者协商友好解决问题,避免讼累。


6.如果停工停产,是否不需要与员工签订一对一的调薪协议?


答:不需要。


7.企业完成复工手续后,视疫情情况仅安排部分员工到岗,对于其余员工,能否安排事假或者年假?


答:企业一般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年假,但事假(无薪假)的安排则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8.上海疫情期间如果企业想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员工合同到期不准备续签,是否按照正常流程操作?


答:对于人社部规定的有特殊情形的员工,即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因政府采取强制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到期,也应当顺延至上述情况结束。


对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的解除和不续签没有影响,可以按照正常流程操作。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目前倡导企业尽量不裁员,少减员。


9.企业停工停产的待遇支付问题,能否理解成停工第一个月支付正常薪酬,第二个月开始调整薪资标准?


答:企业停工停产后,企业应当在第一个支付周期内支付正常工资,在第二个月内如不安排工作的话,则按照各地标准支付生活费(通常等于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一般是1个月,但非全日制员工是2周。


10.在湖北的员工不能按时返回又不能安排远程工作,是否可以按照事假处理?


答:不可以单方面安排员工休事假(无薪假)。人社部规定对于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的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和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资。滞留湖北的员工属于被政府采取隔离或紧急措施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支付正常工资。另外,许多地区暂时禁止湖北地区的人员进入,这也构成人社部规定的因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而造成的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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