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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月同天”抗疫,“激情聚会”不易 ——新冠疫情对东京奥运会相关方影响的法律评析

2020.02.22 张红斌 令狐铭 高健 余达星

时隔12年,奥运火炬重回东亚,即将于2020年夏季举办的东京奥运会已经发布了口号——“United by Emotion(激情聚会)”。但是,随着新冠病毒肺炎全球扩散,日本疫情日渐严重,人们担心“激情聚会”是否会真的只变成一句口号?截至2020年2月21日,日本新冠病毒肺炎感染人数达到728人(包含停靠在横滨港的“钻石公主号”国际邮轮上的确诊病例在内;如果仅以日本国内确诊病例为统计口径,目前确诊人数为93人),是除中国之外感染人数最多的国家,而且日本也已发生了死亡案例1。日本的国内感染病例中,除了从武汉包机撤回的日侨、中国游客以及相关的密切接触者之外,还出现了感染路径不明的情形2


为防止疫情扩散,日本也加大了对其举办的国际体育赛事的管控力度,例如,对即将于2020年3月1日举行的东京国际马拉松大赛,东京都政府先是在2月初呼吁中国运动员放弃参加,又于2月17日宣布取消37000多人的大众组比赛(不返还报名费),只保留200人的精英组赛事3。另一方面,日本奥委会则多次强调东京奥运会将正常举行,不存在延期、中止等B计划4


本文拟从法律角度分析日本的疫情防控措施,并从中国选手等相关人员赴日本参赛或观赛、中国供应商为东京奥运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角度,梳理新冠病毒疫情对东京奥运会相关方的潜在影响及可能的应对措施。


一、 对中国相关人员的禁止入境措施及豁免事由


日本采取边境防控措施的法律依据为《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该法第5条(拒绝入境)第1款规定“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外国人,不得入境日本”。并且,在该第1款的各项规定中详细列举了14种禁止入境的情形,其中,第14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如下:“十四 除以上各项的规定之外,法务大臣有充足、相当的理由认定存在实施危害日本国的利益或者公共安全行为危险的人员。”


为了紧急应对来自中国的跨境人员流动所引起的新冠疫情蔓延,日本政府通过制定政令(行政法规级别)的形式,将来自中国湖北省、浙江省的相关人员列为《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款第14项的人员,从而对这些人员采取如下拒绝入境措施5

  • 自2月1日凌晨开始,对申请入境日本的人员中,申请入境日本前14天内曾在湖北省逗留、或者持有中国湖北省签发护照的人员,除存在特定事由之外的,原则上拒绝入境;

  • 自2月13日凌晨开始,除湖北省之外,对申请入境日本的人员中,申请入境日本前14天内曾在浙江省逗留、或者持有中国浙江省签发护照的人员,除存在特定事由之外的,原则上拒绝入境;

  • 上述拒绝入境措施,对于实施前已经从外国出发、实施后达到日本的人员并不适用。


《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5条第1款第14项作为兜底条款,原本是为了防止恐怖分子入境所准备的特例措施,便于法务大臣根据特殊情况灵活使用。而本次日本通过内阁会议的形式对该第14项做出解释,属于日本政府在二战后首次适用该特例措施6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禁止入境措施存在“特定事由”的豁免情形。根据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的说明,“特定事由”是指持有中国湖北省、浙江省签发护照的人员,能够证明在申请入境日本前的14日之内并没有在湖北省、浙江省逗留等的情况7。因此,我们理解,对于持有湖北省、浙江省护照或者在该两省居住生活的中国参赛选手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在赶赴日本之前,先去北京、上海等非重点疫区或者没有疫情的外国训练场地居留满14日以及更长期限,并留存好入住宾馆记录等证据,然后以实际上未在湖北省、浙江省逗留这一特定事由获得日本的入境许可。对于这一特定事由的认定,涉及到相关事实和疫情防控、医疗健康等方面的一些客观的、专业的证明和判断。在实践中,如果两国政府或相关专业机构可以通过协作有效支持这些特定事由的认定,应当对保证疫情防控前提下的合理人员国际流动的保障有很大帮助。


鉴于目前疫情的防控局势尚不明朗,如果在东京奥运会召开之前疫情仍未消除,日本有可能对来自中国湖北、浙江或者其他省份的运动员、体育官员、媒体采访、观赛人员等相关人士采取禁止入境的防控措施。作为对该措施的应对手段,建议灵活运用上述日本对禁止入境措施的豁免事由并持续关注相关的防控措施在中日两国之间的进一步互动进展。


二、 日本境内的强制隔离措施及诊疗指南


2月19日,日本允许“钻石公主号”邮轮上被隔离满14天后的500名游客下船,引发各界对日本国内的疫情防控、疑似人员隔离体制的关注。


日本对传染病实施隔离的主要依据包括《传染病法》、《检疫法》以及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实施细则(政令、省令等)。新冠疫情爆发以后,日本政府首先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令和2年政令第11号、第12号以及后续政令),将“新冠病毒肺炎”(日本称为“新冠病毒传染病”)列入《传染病法》第6条第8款规定的“指定传染病”的范围,并作为《检疫法》的“检疫传染病”。但是,上述法律并未规定日本政府对没有症状的人员实施强制隔离的权利,因此政府只能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据新闻报道,从武汉包机撤侨回日本的人员中,就有两人拒绝接受医疗检查而直接回家。


为了加强对疫情传播防控,日本政府于2020年2月13日通过做出内阁决议(政令)的形式,规定自2月14日起,将新冠病毒肺炎定位为“可以采取检疫法规定的隔离、停留措施的传染病”,对于无症状感染者(病原体携带者),也作为采取“住院措施及公费负担等”的对象,通过安排强制住院以及国家负担住院费的方式,强化对疑似及轻症病人的隔离措施8


但应当注意的是,日本结合对相关病例的统计分析,对新冠病毒肺炎形成了“属于感冒之一,轻症患者占患者总数的8成”、“医院内交叉感染比例较高”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日本政府针对发热等潜在人群制定了以“专注于重症患者的治疗”为特征的咨询、就诊指南9(主要内容参考下表)。



日本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咨询、就诊指南(摘译)

咨询、就诊前注意事项

1) 有发热等疑似症状,建议停止上学、上班且避免外出。

2) 每天测量并记录体温。

先电话咨询、后医院就诊

  • 一般群体(成人、儿童)具有以下症状之一时,向咨询中心电话咨询:

  1. 连续四天有感冒症状或发烧37.5°以上,或者连续四天需要持续服用退烧药;

  2. 有强烈的疲惫感、呼吸困难(立即电话咨询)。

  •  重症高风险人群(老年人、患有糖尿病、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的等五类人群)连续两天具有上述症状之一时,向咨询中心电话咨询。

就诊医疗机构由咨询中心指定

政府事先不公布就诊医疗机构,在电话咨询时,咨询中心会根据患者情况安排指定就诊的医疗机构,患者根据指定去医疗机构就诊,就诊前应先预约时间。

来源: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2月17日公布的《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症的咨询、就诊指南》、中国驻日本大使馆2月18日发布的《请在日中国公民加强自我防护并注意日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就诊指南变化》整理。


对于日本政府采取的上述隔离措施、就诊指南,有专家指出存在隔离不到位、忽视轻症患者传染风险等的问题,担心日本面临疫情爆发的危险。在此提醒我国体育行业相关人士,特别是赴日考察东京奥运会准备、开展适应性训练的相关人员、选手、以及为奥运会提供货物、服务的商务人士,及时关注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发布的有关日本隔离措施及就诊指南,以便准确制定、及时调整赴日本的计划。


三、 对东京奥运会相关合同履行的影响及对策


对于2020东京奥运会,中国企业除了作为重要赞助商进行赞助之外,还作为货物和设备供应商(如赛事场馆设施设备、组委会工作人员的服饰、器械等)及服务提供商(如票务、转播、代言、推广等),保障东京奥运会的正常运营。此外,中国企业和其他机构还可能参与赛事转播和报道、赛事商业运营相关事项(例如票务、授权产品等)、为赛事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媒体记者、志愿者、观众提供出行交通、酒店、通信、旅游等方面的服务。


如果中国供应商因为此次疫情出现复工迟延、材料短缺、人员出行受限的情况而影响到货物按期交付、相关服务的提供,则可能面临合同纠纷和违约责任。为此,中国供应商应该如何应对呢?


1. 新冠病毒疫情的法律定性


首先,供应商可以查阅已签署的商业合同,确认是否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或者类似条款内容。如有约定,可依据双方所约定的条款内容,判断此次疫情是否构成双方所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流行性疫病等),并进一步判断是否可援引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全部或部分免除相应的合同责任。


其次,如果相关商业合同中未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可尝试依据合同约定的相关适用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判断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的法律条款。我们理解,东京奥运会相关的商业合同可能适用日本法律。日本民法、商法等部门法中,虽然存在与“不可抗力”有关的条款(参考日本《民法》第419条第3款的逆向解释、《票据法》第54条),但相关法律没有对“不可抗力”做出明确定义。一般实务中,由当事人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中对不可抗力的定义及范围做出约定,同时约定当事人即使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以及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害的发生时,可以减免合同不履行的责任。对此,在相关商业合同适用日本法的情况下,建议相关企业可进一步咨询日本律师的意见,以确认个案中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作为减免合同责任的理由。


如果相关商业合同中,约定该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国法,或者虽然没有约定适用法律,但基于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因素判断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从而主张适用中国法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合同法》第94条第1项、第117条以及第118条的规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从中国法角度而言,此次疫情可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如因疫情的原因导致无法供应或无法按时供应相关的产品或提供服务,可依据《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规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因疫情导致不能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情形,主张解除合同或者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


2. 中国法下“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路径


根据中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以及《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针对新冠病毒的认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病毒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30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此次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PHEIC),各地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疫情期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是非常规的,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我们理解此次疫情是当事人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上可认定为中国法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对此,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通过答记者问的形式,国内相关法院(如浙江高院、内蒙古高院)也出台相关文件,均确认此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


在中国法下,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有二:(1)《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合同责任。就部分免除合同责任,实践中主要是指受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合同义务免除,不可抗力事件经过后,双方仍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2)《合同法》第94条明确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属于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援引不可抗力请求解除合同的审查标准普遍比较严格,如果不可抗力没有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则当事人无权解除合同。


除不可抗力外,当事人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还可以考虑主张“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如果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 依据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的注意事项


在与东京奥运会相关的商业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从合同条款、特别是不可抗力条款的角度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签订合同时应选择适用合适的准据法和争议解决方式,拟定严谨的不可抗力条款。建议寻求律师等专业人员的意见,对合同条款从法律的角度进行严格把关。

2) 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本次疫情的影响,对货物交付、服务提供以及其他合同义务履行期限等作出合理充分的安排。

3) 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本次疫情的影响,对相关商务人员的行程、合同义务具体执行人员等作出相应的妥善调整。

4) 签订合同后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如果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在中国法下是无法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的。

5) 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首先需要根据适用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对于受疫情不能履行的国际贸易合同,中国企业可考虑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网址:http://www.rzccpit.com)。实践中,也存在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公证机关出具不可抗力证明的情形。

6) 签订合同后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合同对方。实践中一般都会约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中国《合同法》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7)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在中国法下难以免责。


* 本文内容中涉及的疫情及相关处理措施的信息(无论是否已列出明确信息源)仅限于公开发布的第三方中文、日文信息提供方的信息摘录或总结,该等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应以发布方的原文内容为准并仅作为本文法律分析的参考之用,不应被视为本文作者的相关信息发布。本文的法律分析仅出于学术讨论之目的,不应被视为作者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应被视为任何相关事项的官方意思表示。


1.http://www.news24.jp/articles/2020/02/21/07598350.html

2. 东京都传染病信息中心主页:

http://idsc.tokyo-eiken.go.jp/diseases/2019-ncov/

3. https://www.tokyo-np.co.jp/article/sports/list/202002/CK2020022102000114.html

4. https://jp.reuters.com/article/tokyo-olympic-2020-idJPKBN2080Y1

5. 根据以下资料总结:日本出入境在留管理厅2月12日公布的《关于新冠病毒感染症的措施》、日经中文网https://cn.nikkei.com 2月1日-14日的相关报道。

6. 日经中文网https://cn.nikkei.com.2020年2月14日报道《游轮让日本面对疫情防控和人权两难》。

7. 日本出入境在留管理厅截止2月9日的统计资料:《关于新冠病毒感染防止的入境审查情况(速报数值)》。

8. 日本首相官邸主页2月14日公布.《新冠病毒感染症对策本部会议(第8次)》.

https://www.kantei.go.jp/jp/98_abe/actions/202002/13corona.html。

9. 根据以下报道总结:日经中文网https://cn.nikkei.com . 2020年2月17日报道《日本疫情应对重心转向:封堵→医疗》、2020年2月18日报道《日本这样应对新冠感染,重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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