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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纾困与重生”专题研究 —— 金融机构的债权追索与监管风险管控专题研究系列(三):企业债务追偿中的刑事策略手段及风险防范——如何合法合规以刑促民、实现债权

2019.09.27 武雷 尹箫 杨彤

通常,企业在遇及债务危机时,更多考虑由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执行等手段进行追偿。但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而民事执行手段无能为力等无奈情形。根据实践经验,本文将重点介绍债权人在债务追偿过程中可能采取的刑事方式,以期与债务人和解并最大程度实现债权;同时,也关注债权人的刑事风险防范,避免以不当手段追偿而涉嫌刑事责任。


一、通过刑事手段推动民事纠纷解决的路径


实践中,当事人打赢官司却只能拿到一张“法律白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法履行的情况时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种情况已明显侵害社会经济秩序,我国刑法也为之设计了相应罪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1。在“老赖”拒不根据判决要求还款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自行向公安机关以该罪名尝试报案。


本罪名属于公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概率较高。原因为:一是犯罪嫌疑人(债务人)在主动履行债务后,可以得到被害人(债权人)谅解,易从轻处罚;二是即使犯罪嫌疑人仍拒不履行债务,本罪成立后,被害人可根据刑事判决申请民事强制执行。


而且本罪可由单位构成,在最高法院公布的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重庆蓉泰塑料有限公司刘建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被执行人蓉泰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刘某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以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该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并对单位科以罚金,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实践中,企业留有犯罪记录会对其今后申请各类补贴、优惠、减免政策等造成不同程度影响,不利于企业发展,且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主管人员亦面临牢狱之灾。


本罪包含三个要素:


  1.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2. “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3. 情节严重的行为。


需要着重收集的证据内容:


(一)合法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并已申请执行;


(二)可以证明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证据材料:


  1. 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 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 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其他值得关注的刑事罪名


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债权人存在被债务人欺骗而不自知的情况,大部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同样需要引起重视。


(一)合同诈骗罪


债务人在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时,就以非法占有债权人的财物为目的,本质上从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意图。例如明知自己的公司已资不抵债、无力运营,却依然营造公司欣欣向荣的假象,甚至伪造产权证、经营许可等关键证照来吸引投资,随后将投资款用于偿还债务或挥霍。


而作为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债权人有权获得赔偿。因此债权人在发生纠纷时也应注重相关证据的收集,主要包括:


  1. 债务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 债务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 债务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 债务人收受债权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骗取债权人财物。


(二)诈骗罪


债务人(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以单位名义与债权人发生经济往来,实际是通过公司名义达成个人非法占有债权人财物的目的,同时使其不法目的在形式上仅体现为普通的公司间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因此,本罪名除了需要注重收集合同诈骗罪中的证据外,还需要注意收集可以体现债务人的实际负责人个人犯罪故意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语音通话等。但需注意,本罪名项下犯罪主体只包括个人,即单位不构成本罪名。


三)其他可能关注的罪名


实践中,如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投资经营企业的情形,则债权人可考虑对企业经营状况、企业账目进行梳理,以期发现是否存在债务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私刻印章等涉罪行为。


此外,如债权人属于特种行业经营者,还可考虑债务人在举债过程中是否存在刑法项下规定的特殊罪名,如贷款诈骗、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高利转贷,以及与证券犯罪相关的罪名等。


三、债务追索中的刑事风险


在面对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为“老赖企业”时,部分债权人确会选择通过各类刑事追索方式促成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为刑法的适用套上了牢笼,一旦滥用就有可能涉嫌刑事责任,最主要的风险是诬告陷害罪和敲诈勒索罪。


(一)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捏造”是指无中生有、虚构犯罪事实,意图使被诬告者受到错误侦查、起诉、审判等。“虚假告发”是指行为人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进行告发。告发的形式有多种多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造成严重后果”,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践中多以被害方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甚至羁押作为“造成严重后果”。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错告和检举失实 


不会构成本罪。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使用刑事手段时,必须严格规制自身的行为,不可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举报债务人不实的犯罪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2。所谓“威胁”,是指以恶害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威胁内容的实现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债权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因此,债权人在获得债务人可能涉嫌犯罪的证据后,应当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可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债务人履行债务。


综合上述分析,虽然企业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可考虑使用刑事手段,但必须合法合规、措施得当,切不可为了追回债务而采用过激手段,使得“有理变无理”,不仅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反而让自己身陷囹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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