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7
杭州必是特服装有限公司(下称“Beaster公司”或“客户”)是知名潮牌Beaster的运营公司,其主创团队于2015年成立Beaster品牌,并自成立伊始使用“小恶魔”鬼脸作品用作服装的主要视觉形象。
客户核心权利作品:
2021年起,Beaster公司发现四川国潮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国潮公司”)和四川独角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独角兽公司”)分别在淘宝和抖音平台上开设店铺,销售印有与Beaster核心权利作品极为相似的鬼脸图案的服装,并在该等图案基础上做了一系列衍生设计,用于其销售的mbd品牌服装设计。
涉案争议的被告主要侵权图案:
Beaster公司向君合咨询如何维权。君合接受Beaster公司委托后,判断本案可能成立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同时也判断,本案胜诉难度较大。基于此,君合为Beaster公司制定了基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双重诉由起诉的策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构成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要求停止使用权利图案及改编图案并停止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印有侵权图案的服装,并要求两被告发布澄清声明、赔偿损失等。经过长达一年半的审理,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终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最终认定两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要求两被告停止使用全部与原告设计实质相似的多款作品(包括立即停止发行印制有侵权作品的服装、包装物、标签吊牌、宣传资料并停止在信息网络传播中含有侵犯前述权利作品侵权图片的照片、图样、宣传资料),下架并要求两被告在天猫平台店铺首页、抖音平台店铺首页发布澄清声明,并向原告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被告图案:
本项目的复杂性及难点在于:
1、权利作品持有主体先后发生变更,客户起诉权利基础受到重大挑战。Beaster品牌的创始团队先后通过三家公司经营Beaster品牌,三家公司为关联公司,且在起诉之时,前面两家公司均已经注销。然而,权利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的权利主体并未全部变更至Beaster公司且各公司之间并未就全部作品签署著作权转让许可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就客户起诉的权利基础提出挑战,认为本案Beaster公司并非合法著作权人、不具有请求权基础。君合则指导Beaster公司及股东就各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向法院作出澄清及说明并提供补强证据,最终通过“继受取得”的法律逻辑建立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得到法院的采纳。
2、简笔画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的认定难度极大。Beaster公司的权利作品与被告的图案相比,均为简笔画,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张Beaster公司权利作品简单、为公有领域图形、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享有权利基础。并且,被告称其设计理念、设计细节与Beaster公司存在本质性区别。君合团队在起诉之初即制定了通过主张“未经许可的改编”构成侵权的思路,主张尽管被告图案与Beaster公司权利作品细节不同,但实则构成未经许可的改编行为。同时,君合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大量的商业案例,向法院阐释了简笔画也可以通过其独特的设计和元素取舍具有独创性、成为知名品牌的核心视觉形象或logo,并通过海量的证据以及创意性的图像合成对比手法证明了被告图案与Beaster公司权利作品的实质相似性以及Beaster公司权利作品与其他公有领域设计的区别。最终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定被告使用的核心视觉形象与Beaster公司的核心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3、本案采纳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双重诉由策略,但不正当竞争成立难度高。本案项目涉及几十款产品和海量证据、并涉及服装款式近似的争议性实操问题。君合接受Beaster公司的委托后,立即协助Beaster公司对侵权事实做了相应的证据固定,并结合案件事实向Beaster公司做出了详尽的分析,最终确定了提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诉讼策略。同时,考虑到案涉作品历史申请图形注册商标未获得支持,但必是特公司仍然将该等标识用于商业标识,因此,仿冒的不正当竞争维权权利基础存在较高风险,但我们仔细查阅被告的销售平台,发现被告也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故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均列为诉由。最终,法院支持了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诉由,为Beaster公司实现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的双重胜诉。
4、证明著作权侵权的“接触”证据较难获得。被告声称其为独立设计、未曾接触过Beaster公司品牌。君合则从时间线的层面对Beaster公司销售时间线以及被告销售时间线进行梳理,并对Beaster公司每一季新品上新的时间与被告类似款式上新的时间进行对比,确立了多款服装均是Beaster公司发布在先、被告发布在后的证据;另一方面,君合指导Beaster公司深度挖掘两被告历史与Beaster公司之前存在“接触”的证据,最终在审理过程中调查到两被告的实际控制人曾经为Beaster公司经销商且接触过涉案作品的关键性证据,为胜诉奠定基础。
5、两被告侵权行为表面独立,但在君合的努力下,实现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目的。两被告销售平台及销售渠道不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表明其并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君合积极调取及挖掘证据,最终证明两被告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国潮公司及独角兽公司共同构成著作权侵权,且国潮公司承担主要侵权责任,独角兽公司在国潮公司侵权损害赔偿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君合关于著作权侵权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主张获得法院的支持,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使用所有Beaster公司核心权利作品,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并判令两被告在其抖音网店平台连续十日发布澄清声明,以澄清事实,同时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停止侵权、发布澄清声明的判决,实现了Beaster公司停止对方销售抄袭产品的核心诉求。从历史销量来看,使用侵权作品的产品历史销量总额高达上千万,法院的停止侵权判决为Beaster公司实现制止侵权、停止损失扩大的效果,超出客户预期。君合团队在本案中的表现得到为客户的充分认可。目前,君合正在协助客户开展执行工作。
本牵头合伙人为陈翔律师和刘佳迪律师,主要承办合伙人为刘佳迪律师。合伙人夏侯寅初律师和徐皓月律师在本项目不同阶段提供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