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5
我国首部个人破产地方立法——《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立法宗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23年2月17日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受理债务人熊某恒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君合深圳办公室担任破产管理人,君合合伙人沈凤律师担任管理人负责人。管理人团队严格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规定,勤勉、忠实履行职务,完成了依法调查核实债务人及其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债权情况,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协助债务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协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项工作。
在深圳中院的指导下,经过管理人团队勤勉尽职的工作,最终债权人会议以100%的同意票表决通过了债务人四年清偿全部债权本金,豁免全部债权利息的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5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熊某恒重整计划并终结其个人破产重整程序,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实现经济再生。
本案充分体现了个人破产制度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的救济价值,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债权从而实现经济再生。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对于促进诚信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