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0 周勇(字智勇) 罗诗静
2019年5月13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以下简称“税则委”)发布关于试行开展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的公告:根据我国利益相关方的申请,将部分符合条件的商品排除出对美加征关税范围,采取暂不加征关税、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退还已加征关税税款等排除措施。1
一、我国商品排除申请程序的规定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1、申请主体:申请排除商品的利益相关方
(1)从事相关商品进口、生产或使用的在华企业
(2)上述企业所属的行业协(商)会。税则委鼓励行业协(商)会代表其会员提出申请。
2、可申请排除商品的范围:已公布实施且未停止或未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第一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5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一》商品2;《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约16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7号)所附《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清单二》商品。3
第二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二批)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6号〕所附的附件1-4商品。4
以上两批商品不包括汽车及零部件等已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
3、网申系统
财政部关税政策研究中心,http://gszx.mof.gov.cn
4、时间
第一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6月3曰起接受申请,截止曰期为2019年7月5曰。
第二批可申请排除的商品自2019年9月2曰起接受申请,截止曰期为2019年10月18曰。
5、具体要求
(1)填报原则:一一对应,禁重复填报
一份申请排除表格对应一个税则税目(8位)商品,即若申请排除n个税则税目商品,则需填报n份表格。同一税则税目商品,若企业已经向行业协(商)会提交信息,且行业协(商)会已汇总填报,则企业不得重复提报。
(2)申请理由
申请主体应以数据和事实说明:
寻求商品替代来源面临的困难;
加征关税对申请主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害;
加征关税对相关行业造成重大负面结构性影响(包括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或带来严重社会后果。
(3)真实性与保密性
申请主体应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主体填报信息仅限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排除工作使用,未经申请主体同意不会向第三方公开,但应政府要求、法律政策需要等原因除外。
6、排除清单的公布
排除清单由税则委公布。
(1)对排除清单内商品,自排除清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加征我国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2)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对已加征的关税税款予以退还(企业应自排除清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
具备退还税款条件的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排除清单按税则税目进行排除的,二是排除清单所列商品为税则税目中的一部分,且海关有条件退税的,如在税则税目基础上,海关有附加编码。
(3)对排除清单公布前已经停止或已暂停加征关税的商品,已加征关税不予退还。
二、中美商品排除申请程序的比较
笔者在去年的文章《在贸易战“不确定陷阱”下取得生存与发展》中提到了美国加征关税的评议和豁免程序,当时中国并没有出台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商品排除申请程序,仅有商务部发言中提到的“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征关税行为所受的影响”。而此次《试行办法》的出台,是中国在近期加剧的中美贸易战下颁布的具有实施细则的商品豁免程序,使得企业有法可依,经营决策具有更强的“确定性”。
下文中,笔者将对美国与中国的商品排除申请程序进行比较。
USTR先后共出台了数个产品清单和数个评议/产品排除申请程序,其中2018年6月20日的豁免程序对于排除申请的程序有具体规定,所以此处仅以其与《试行办法》进行对比分析。
2018年6月20日,USTR宣布从2018年7月6日起对818个美国海关8位税则号进口价值约340亿美元的中国产品额外开征25%的关税(附件34),并随后于7月11日公布了对上述征税产品排除申请的程序:
(1)公众有90天时间,即在2018年10月9日之前,可以向USTR提交申请特定产品(10位税则号)从征税名单中排除的申请;
(2)排除申请公布之后,公众有14天时间对申请进行评论;
(3)此后利害关系方有7天时间对评论作出回应。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美国的排除申请期为90天,而根据我国的《试行办法》,第一批可申请排除商品的申请期为33天(2019年6月3日至7月5日),第二批可申请排除商品的申请期为37天(2019年9月2日至10月8日),因此在预留给企业的申请期方面,我国的规定短于美国。就商品的项数与价值而言,中国的第一批可申请排除商品共878项约500亿美元,第二批可申请排除商品共5207项约600亿美元,而美国在更长的申请期内,其清单仅有818项价值约340亿美元的商品。此外,在本次税则委公布的《试行办法》中并无公众评论与利害关系方回应的相关规定,其只表明“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将组织对有效申请逐一进行审核,开展调查研究,听取相关专家、协会、部门的意见,并按程序制定、公布排除清单”。
在排除申请所需包含的内容方面,USTR的规定非常具体(详见笔者《在贸易战“不确定陷阱”下取得生存与发展》一文),而在我国目前网申系统尚未开放的情况下(系统开放以公告时间为准),《试行办法》仅笼统地规定申请主体应“根据上述网址关于排除申请的具体说明和要求,完整填报排除申请信息,并应以事实和数据说明……申请理由”。“具体说明和要求”为何,在实际的申请过程中企业需填报何种“事实和数据”,还尚不明确。但《试行办法》列出了三项企业应说明的申请理由,这三项理由与USTR第二个豁免程序中企业排除申请中的申请理由5大体相似。此外,《试行办法》与USTR均对申请采取个案评估处理,且一个排除申请只能对应一个商品。
USTR还分别在2018年6月20日和2018年7月11日公布对中国产品的征税建议清单,邀请公众和利害关系方对清单发表评论。《试行办法》目前无相关文规定。
三、对完善中国豁免程序和补偿机制的建议
在2018年7月,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在研究对美征税反制产品清单过程中,已充分考虑了进口产品的替代性,以及对于贸易投资的整体影响。同时,我们将研究采取以下措施:6
(1)持续评估各类企业所受影响。
(2)反制措施中增加的税收收入,将主要用于缓解企业及员工受到的影响。
(3)鼓励企业调整进口结构,增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大豆、豆粕等农产品、以及水产品、汽车的进口。
(4)加快落实国务院6月15日发布的有关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强化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营造更好投资环境。
(5)我们的政策组合还在不断完善之中,也欢迎社会各界给我们提供意见建议。如有个别影响较为严重的企业,建议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反映。”
此次税则委颁布的《试行办法》可以看作是第5点“企业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加征关税行为所受的影响”的具体细则。
笔者在《在贸易战“不确定陷阱”下取得生存与发展》一文中曾提及,关于第2点“反制措施中增加的税收收入将主要用于缓解企业及员工受到的影响”,我们称之为“贸易战下的补偿机制”,可谓中国的制度创新。对比美国,301条款之下规定的是调查和制裁,并没有规定补偿美国国内因为对方的报复措施而受到影响相关方的问题,美国国会对此也没有单独立法。就该补偿机制而言,我们发现有四点需要进一步“明确”:
(1)增加的税收收入如何计算。是全部汇总计算,还是分产品(或者是分类别)计算?基数是2017年同期,还是2018年6月,抑或2018年上半年平均?
(2)缓解受到影响的企业和员工,是指那些因为美国加征关税而出口受影响的企业,还是那些因为中国反制措施而进口受影响的企业?
(3)“缓解”或者补偿的比例是多少?
(4)有没有企业的申请机制?
中国推出加征关税商品排除程序规则已是一大进步,虽然还存在部分实操的规则不够细致的问题。在愈演愈烈的贸易战下,“不确定陷阱”是企业决策的最大杀手,因为企业无法确定未来又会有哪种商品被列入征税清单,税率有多少,贸易战会维持多久等等一系列影响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供应链的问题。比“战”更可怕的是茫无头绪,只有在豁免机制“确定”下来之后,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进行谈判并采取相应措施。伴随着《试行办法》的出台,中国进口商和相应国外出口商应尽快做好申请的准备工作,我们也将持续关注税则委后续的公告与具体规定。
注:
1.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905/t20190513_3256786.html
2.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6/t20180616_2930325.html
3.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8/t20180808_2983770.html
4. http://gs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8/t20180803_2980950.html
5. ①该产品是否只有中国才能够提供?申请人需要说明申请排除的产品及其可比产品是否能够从美国或第三国获得;②对该产品征收额外关税是否将对申请人或其他美国利益导致严重的经济危害?③该产品是否具有战略重要性,与“中国制造2025”或其他中国产业项目有关?
6.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ae/ag/201807/2018070276415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