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说明:
由于近期的新闻事件导致“阴阳合同”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焦点,本文仅为作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一般性分析且仅为分享信息之目的提供。任何内容均不构成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未经作者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载。
六月初,有关某明星签署“阴阳合同”的报道占据了各大媒体的头条,据称与同一演出事项相关的一份合同的金额是1000万元人民币,而另一份合同的金额是5000万元人民币,总额合计6000万元人民币。一时间,围绕“阴阳合同”的真假,以及“阴阳合同”是否涉及逃税,引发了各界关注。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已发文,要求相关地税务机关就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在事实真相没有被最终定论之前,我们结合公开媒体上的报道,就在影视制作过程中聘用演员产生纳税可能会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如下:
一、 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所谓“阴阳合同”是通俗的称谓,从法律角度讲,一般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其中一份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开,被称为“阳合同”;而另一份只由合同签订方之间保存,故意不向政府部门提供,被称为“阴合同”。“阳合同”可用于向政府部门备案或在政府部门要求时提供,显示其合法合规;“阴合同”往往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为了归避某些法律或政策的规制。
那么,一份总额为6000万的合同,为何要被拆成两份呢?可能有两个理由:
其一,为了规避“限薪令”。2017年9月,国家五个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严禁播出机构以明星为唯一议价标准”的要求。而后,电视制片委员会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一线明星片酬近亿元已经时有耳闻,因此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规避“限薪令”也不足为奇。
其二,是引爆这次舆论关注的重点,1000万元的合同是用来正式交税,而5000万元的合同秘而不宣,外界质疑其目的是为了逃税。我们将在下文详细叙述,对于“阴阳合同”涉嫌逃税的分析。
从法律效力的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根据第52条第(2)、(3)或(5)款的规定,如果5000万合同是被用来逃税的,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我们也不排除另一种可能性,1000万的合同是制片方与明星工作室或经纪公司签订的合同,而5000万的合同是制片方与明星个人签署的合同。若前述安排具备合理的商业基础并以真实交易为前提,则只要明星与工作室或经纪公司分别纳税,那么这两份合同都是有效的;否则,同样存在被认定无效的可能性。
二、“阴阳合同”的税务分析
从网上披露的涉事阳合同来看,似乎是采取了制片方与其工作室签署合同的安排,而非与其本人签订合同。根据我们的观察,明星的工作室一般都是采取明星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形式。
就制片方在这类合同项下向明星个人、其工作室或经纪公司支付的报酬的三种可能,主要涉及以下税收:
1、如果是明星以个人名义签约,则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假如6000万是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明星要付出1919.3万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6000万-20%)*40%-7000(速算扣除数)。支付报酬的一方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此外,个人提供劳务需要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就劳务收入自行申报缴纳3%的增值税。
2、如果签约一方是明星的工作室,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则工作室需要就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工作室是一般纳税人,则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如果工作室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缴纳3%的增值税。工作室注册为明星投资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均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明星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就经营所得缴纳5%-35%的个人所得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三)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如果签约一方是明星的经纪公司,和工作室一样,经纪公司也需要就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果经纪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则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如果经纪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缴纳3%的增值税。经纪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在获利年度应依法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明星从经纪公司取得的收入,假设明星和经纪公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则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在上述合同安排下,即使合同约定了收入为“税后收入”(即由制片方承担相关税收),如果合同是与工作室或经纪公司签订,制片方没有义务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且合同约定的“税后收入“有可能被解释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如果合同是与个人签订,则制片方有义务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没有义务扣缴增值税。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合同一般还约定制片方需要另行支付明星化妆师、发型师的劳务报酬、明星及随行人员提供劳务发生的差旅费用等类似费用。如果这类费用是直接支付给工作室或经纪公司的,应计入工作室或经纪公司的服务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由于涉事阴合同并未被披露,因此有关阴合同涉及的税收我们在此只能基于一些假设进行简要分析。假设阴合同涉及的服务内容和签约主体与阳合同的内容和签约主体一致,只是合同金额的区别,则意味着依据阴合同取得收入的工作室或经纪公司应就其取得的实际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工作室还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经纪公司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假设阴合同是由制片方与明星个人直接签署,并支付给明星或其指定第三人的个人账户,则明星取得的该收入属于其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应依法缴纳20%-40%的个人所得税,支付方有扣缴义务。
三、明星工作室常用税收优惠政策简析
除“阴阳合同”外,明星工作室的纷纷成立也有其深层次原因,具体分析主要源于各地的税收减免和核定征收政策。
1、 税收减免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行业及其投资者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制定了诸多优惠政策,其中尤以新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最为突出。据媒体报道,国内半数以上影视公司都登记注册在霍尔果斯,究其原因是受当地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所吸引。
然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合法有效值得商榷。为了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2014年国务院曾针对地方税收优惠“满天飞”的乱象进行集中清理,明确提出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仅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新疆作为我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其自治州、自治县决定的减税或者免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即为有效。因此,只有符合特定条件的公司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区当地的优惠政策属于合法的税收筹划。
2、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影视明星作为个人工作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其取得的收入按照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绝大多数影视明星会将其工作室设立在在无锡等“影视基地”,因为当地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有核定征收政策,且应税所得率大多不超过10%,即实际个人所得税税负率不超过3.5%(10%*35%)。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但是,实践中针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法规,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应税所得率为5%至40%不等。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征管职权,其有权决定纳税人适用的所得率。即便税务机关经查认为当前的利润率偏低需进行调整,其税负率最高不超过14%(40%*35%)。且该调整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签发后开始执行,不溯及既往,即不存在补税风险。
四、逃税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如要从行政及刑事追责角度定性上述行为,需要明确如下几个问题:1.相关合同的签署方是谁(即确定纳税义务人)? 2.支付的款项性质为何(即确定适用的税种及税率)?3.双方就税款的承担如何约定(即确定如何算税)?通过确定以上问题的答案,才能最终明确谁承担,是否承担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因此,上述问题也是目前税务机关重点核查的内容。
(一)纳税义务
首先,关于合同的签署方。由于目前信息有限,我们假设合同中的甲方(即制片方)为一家注册在中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中的乙方(即艺人工作室)为注册在中国的个人独资企业。由于取得收入的一方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我国税法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收入取得方并非自然人,所以支付方即制片方并没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其次,关于支付款项的性质。对于取得收入性质为演出报酬性质的收入,应并入当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并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后,关于税款的承担。虽然目前在商业实践中常见“包税条款”,但是合同双方的约定并不能免除任意一方的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中若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约定,一律无效。因此,双方对于税款承担的安排主要影响相应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如何正确计算并缴纳税款。
(二)法律责任
如上所述,税务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核查认定后,方可判断有关合同及安排是否触犯我国税收法律法规,是否需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偷逃税款的行为可能引发以下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
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如果纳税人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2)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将构成行政法上的偷税行为。在没有构成刑法中“逃税罪”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将追缴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纳税人从事了上述行为且相关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要求就必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五、建议及对策
1、 合同约定
在演艺行业内,明星为了避免交税的麻烦,通常会要求制片方给予税后价格。但是就本次事件的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壹仟万元整(现金税后款)”,这个税后款是指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亦或是明星的个人所得税?就没有约定清楚,考虑到可能面临上千万元的税款,这个条款的解释将成为制片方与明星之间矛盾引发的焦点。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还是需要双方律师严格把关条款的制定。
2、合法的税收规划
随着金税三期的全面上线和日益完善,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大量的数据信息,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更为精准地发现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因此,无论是明星、演艺公司还是普通纳税人,都应当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进行合法、合理的税务规划,从而实现税负最优的目标。
3、积极的稽查配合
近年来,高收入、高风险影视从业人员是税务部门稽查的重点。此次“阴阳合同”事件也引起了国家税务总局的高度重视,并责成有关税务机关立刻开展调查核实。而作为影视从业人员也要提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一要了解稽查的主体、内容和程序;二要了解稽查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要了解稽查之后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目前由该新闻事件引发的关于明星高额片酬以及避税方式的探讨还在持续升温。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在这个世界上,只有死亡和税是逃不掉的。” 因此,在商事合同中合理约定税费承担以及规划合法的节税方式,是不容小视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