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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索中的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政策

2012.05.18 谢青 陈江 陈心星

2012年2月29日,《南华早报》刊登消息称:“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已原则上决定允许境外对冲基金进入中国市场募集资金向海外市场进行投资,但条件是:外国投资者必须在上海落地设立对冲基金,并且募集到的资金仅能用于对中国大陆以外市场的投资。”


《南华早报》还称:“据业内人士称,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作为在2020年之前将上海打造为国际金融中心的规划中的主导机构,已经接到了中央证券业和外汇监管部门的指导方针。该等指导方针将允许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设立人民币对冲基金。” 


上述消息在境外对冲基金界引起轰动,境外对冲基金管理人纷纷关注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进一步动作。据熟悉情况的业内人士透露,这一允许境内募资境外投资的机制将与股权类基金一样,多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并被命名为“合格境内有限合伙”(QDLP)政策。


至于进入上海设立对冲基金并且进一步在境内募资进行境外投资,外国对冲基金管理人需要满足哪些资质要求,以及境内合格投资者的具体认定条件等等,截止目前为止,中央和上海地方层面都还没有发布任何官方消息。另外,关于将来上海设立的对冲基金募集到的人民币如何兑换成外汇出境,以及相关税负义务等等问题,将涉及上海试点与中央层面政策协调问题,也是众多相关行业人士一直关心的问题。


《“十二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发展财富与资产管理业务。适应居民财富日益增长的趋势和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丰富财富与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设立专业化运营的财富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对冲基金等专业机构。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吸引专业人才,将上海建设成为我国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上海想要成为 “我国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包括私募股权投资以及对冲基金等国际流行资产管理类金融产品不可或缺,而前述《十二五规划》鲜有地在我国官方文件中提到对冲基金的地位。


一般认为上海拟推出的QDLP政策与之前上海已经推出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制度”(QFLP)相互呼应,共同为上海建设“我国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有益探索。上海于2010年底出台了《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办法》”)。《办法》对设立和经营合格境外有限合伙(QFLP)做出了规定。上海这一《办法》中提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应该主要由境外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捐赠基金、慈善基金、投资基金的基金(FOF)、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以及联席会议认可的其他境外机构投资者组成。同时,《办法》还明确:试点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应该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五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十亿美元,并且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相关投资经历。


在现阶段,关于合格境内有限合伙制度(QDLP)的信息还非常有限,但是作为建设中国“财富与资产管理中心”重要的一个构成部分,这一创新态势值得关注。我们观察,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制度(QDLP)发展的初期阶段,监管机关仍将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即对境外对冲基金落地中国市场可能设立较高准入门槛,并在日后该等制度成熟后再逐步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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