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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2012.07.02 魏瑛玲 赵姗姗

2012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即将取代的是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实施已接近六年,在扩大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引入更多境外长期资金的背景下,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需要及时予以调整,包括:


1、QFII资格标准、投资额度限制较严,QFII总体规模较小


目前对QFII的管理证券资产规模、商业银行世界排名、证券公司的实收资本等资格要求较高,限制了部分境外机构申请QFII资格。


2、投资运作不够便利


《通知》虽然允许QFII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选择3家交易券商,但由于交易制度限制,QFII实际只能分别在上海、深圳分别选择1家券商。


3、账户管理不够灵活


QFII可以为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但QFII的不同客户资产只能集中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和一个证券账户,不便于QFII投资运作和加强监管。


本次,证监会本着“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指导思想,重新拟定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简化QFII资格申请程序


《规定》明确了QFII资格申请文件的电子提交方式,即: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时,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并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合格投资者发生特定重大变更事项时,应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2、降低QFII资格要求


(1) 针对资产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经营业务或成立时间由5年降为2年,证券资产规模由50亿美元降为5亿美元;

(2) 针对证券公司,经营业务时间由30年降为5年,实收资本由不低于10亿美元降为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由100亿美元降为50亿美元;

(3) 针对商业银行,由总资产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修改为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证券资产规模由100亿美元降为50亿美元。


3、允许开立多个证券账户,满足QFII选择多券商需求


《通知》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登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规定》删除了《通知》第六条中“一一”的表述,允许QFII一个资金账户分别在不同券商开立证券账户进行交易,满足其选择多家券商的需求,增加QFII投资运作便利。


4、增加QFII账户管理便利


为了实现允许QFII为管理的不同客户资金开立独立的证券账户,增加QFII运作便利和透明度的目的,《规定》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目前QFII可以为其自有资金和为其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账户,但仅可为其管理的所有客户在托管银行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对于QFII所管理的不同客户的资金尚未能做到完全的隔离。业界亦期待外汇管理部门按照证监会的以上思路增加QFII资金账户的管理便利。


5、扩大QFII投资范围


《规定》在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基础上,还允许QFII投资于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


6、放宽境外投资者的持股限制


《规定》将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的限制由20%提高到30%,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限制不变,仍为10%


7、为满足QFII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专户产品的需要,增加QFII运作便利,《规定》第七条后增加一项: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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