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25 史欣悦 李尧
近两年,随着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投资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陆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修改了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模式,进一步下放了审批权限,同时加强了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经营活动监管和规范的力度。
首先,2009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就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企业登记管理作出了规定。随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11月24日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文件的意见》,就在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设立企业登记的权限、方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进一步下放了登记权限。
其次,2010年5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就如何进一步方便外商投资作出了规定。
最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2年1月20日发布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文件的通知》,就如何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经营作出了规定。
根据上述一系列的规定,对于在北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应当符合以下的监管要求:
(1)关于名称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原来要求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注册资本必须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
(2)关于注册资本
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及时为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积极研究债权出资管理办法,规范出资行为。其中《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3)关于注册地址
2009年10月1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取得房屋的规划批准材料的,其房产证记载的用途为“商业、金融、信息、科研、文化、娱乐、体育、办公、综合、交通、仓储”(注意不含“工业、教育、医疗卫生、其它”)以及与上述用途在表述形式上类似的,在不改变产权权属的情况下,可按照互通适用的原则,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住所(经营场所)办理登记注册。对《条例》实施后取得规划批准材料的,房屋用途必须与经营用途一致,不能通用。
申请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目前只需要填写区县即可,以后将会要求填写拟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何时实施尚未确定)。工商部门将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发现建筑物的墙体经过改建(“拆墙打洞”)的,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区县以上房屋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材料,否则不予注册。
(4)关于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范围和一般经营范围。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颁布《北京市行政许可和备案项目目录》,登记机关按照《目录》项目办理前置、后置许可和后置备案项目登记注册。
(5)关于注销登记
严格注销登记管理,企业注销需提供国税部门、地税部门的完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