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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放宽QFII制度

2012.06.07 魏瑛玲 赵姗姗

QFII是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QFII制度作为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允许符合一定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哪些机构可以成为QFII  


目前QFII申请人的范围包括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其中,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作为长期资金管理机构在申请QFII资格时将予以优先考虑。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消息称中国证监会正在考虑是否将QFII制度向私募股权基金或对冲基金开放,但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目前尚不能申请QFII资格。


QFII申请人需要满足的主要条件


申请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产规模:

  • 对于基金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 对于保险公司,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证券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 对于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三十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十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 对于商业银行,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内,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一百亿美元; 

  •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五十亿美元;


申请人的从业人员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


申请人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 


申请人经营行为规范,近三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投资限制


QFII可以投资于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产品; 


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QFII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无论是否通过QFII持有),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近期发展


QFII制度自2002年底开始实施至今已将近十年。2012年4月,中国政府相关部门联合作出决定,将QFII投资额度再增加五百亿美元,使得QFII投资的总额度达到八百亿美元。


此外,中国证监会从以下三个方面放宽了对QFII制度的限制:

(1) 允许同一集团多家机构申请QFII资格,这实际上在中国证监会正式公告前已有批准先例。在信息披露和持股比例限制方面,对于同一集团的多家QFII持股将合并计算。

(2) 允许已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增加投资额度。此前,因中国证监会鼓励长期投资,对于已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监管部门将不批准其增加投资额度。而目前,对已发行结构性产品的QFII,只要拟新增投资额度不用于继续发行结构性产品,其将可能获得国家外汇局批准增加投资额度。

(3) 放宽对QFII投资比例的限制。此前,一家QFII的股票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0%,持有现金比例不得高于20%。而目前,不再要求QFII在其资产配置中的股票投资比例不低于50%,但其持有现金比例仍不得高于20%。


展望


预计中国证监会将(i)继续加大引入境外长期资金的力度;(ii)简化审批流程并加快QFII资格和投资额度审批;(iii)研究并修改现有QFII法规,降低QFII申请人的资格标准,扩大QFII申请人类型和投资范围,放宽资金汇出和汇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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