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6 陈长洁 柯湘 潘一鸣 劳成哲 彭惠英
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及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深圳、珠海正式实施商事登记改革,对我国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作出了很多新的突破。2013年2月2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又出台了《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本文将介绍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突破点,并分析对法律实务的主要影响。
一、深圳、珠海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突破
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突破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 对“商事主体”作出统一定义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并没有对“商事主体”作出定义。此次商事登记改革明确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商事主体统一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或者《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而不再按照组织形式分别适用《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统一定义使得投资者在选择设立不同商事主体时,不会被繁杂的登记规定所混淆,从而提高商事登记的透明度和效率。为论述方便,下文亦统一使用“商事主体”的概念。
(二) 对商事登记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实行“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制度,使得登记机关在实质审查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登记机关只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这有利于减少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的不必要的干预,提高了商事登记的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树立申请人的信用意识
(三)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实行实收资本登记制度,申请人在登记时必须提交验资报告。此次商事登记改革取消实收资本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即登记机关只登记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而不再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亦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自愿向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降低了商事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消除了商事主体办理实收资本登记的负担。
(四) 简化住所登记要求
出于保持商事主体资产独立性的考虑,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只允许一个商事主体使用一处住所,而且实践中对于住所的要求较高(例如住所用途应与其规划用途相符,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这使得场地资源利用率低下,而且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有的申请人由于住所不符合要求无法办理登记,造成无照经营的问题。此次珠海的商事登记改革,申请人只需提交对住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在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这种政策松绑有利于降低近些年蓬勃发展的私募基金日常经营成本,从而促进私募基金在当地的落户、发展。
(五) 取消经营范围登记
申请人的经营范围是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事项之一。经营范围的核定是长期困扰申请人及登记机关的问题。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登记机关不再将经营范围作为登记事项,而将其改为备案事项。申请人可以根据其商业计划在章程、合资合同、合作合同等文件中约定比较广泛的经营范围,而无需获得登记部门的核准及登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企业的经营范围。
(六) 取消前置审批制度
前置审批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的特殊制度。国家和地方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安全的特殊行业设定了前置审批程序,申请人只有事先取得相关前置审批机关的核准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商事登记。由于前置审批程序不规范和繁杂,极大地提高了市场准入条件,不利于申请人参加市场竞争。此次商事登记改革将商事主体资格和经营许可资格相分离,除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外,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后办理相关许可经营项目需要的批准手续,即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如需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项目,则必须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
虽然此次商事登记改革取消了绝大多数的前置审批事项,但是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仍然需要事先经过商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在考虑经营范围时,应遵循《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规定。
(七) 珠海允许不做名称预先核准直接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是我国现行商事登记必经程序之一。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珠海允许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前选择是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而不再将此作为设立登记前的必经程序。但在深圳,申请人在申请设立登记前仍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八) 合一登记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分离登记制度,使得商事主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还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增加了商事主体的负担。此次商事登记改革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将减轻商事主体的负担。
(九) 取消年检制度
我国现行的商事登记实行年检制度,并将其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延伸。登记机关每年通过对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等情况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商事主体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登记机关将不予其通过年检甚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年检制度不仅给商事主体带来不必要的负担,还干预了商事主体通过商事登记程序确认的行商权。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登记机关以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取代了年检制度,商事主体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包括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商事主体需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 实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为了加强对商事主体的后续监督,此次商事登记改革除了创设年度报告制度外,还创设了经营者异常名录制度。商事主体存在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由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薄。
(十一) 珠海实行公司秘书制度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实行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接受政府行政部门查询公司的相关情况。
(十二) 精简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
此次商事登记改革精简了营业执照的记载内容,例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记载企业名称、企业类型(深圳无此记载)、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的信息。同时为了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商事主体的其他基本信息,登记机关在新版营业执照上设置了“重要提示”栏,除了提示商事登记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外,还注明了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等信息的查询方式。
二、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 此次商事登记改革所依据的法规与上位法的关系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珠海经济特区亦获得同样的授权。《立法法》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据此,《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可以对《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上位法有关商事登记的具体规定进行变通,深圳和珠海本次商事登记改革具备合法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等在深圳和珠海未做变通的规定仍然应当遵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亦明确,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二) 此次商事登记改革所依据的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我们注意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与之前已出台的当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一定的冲突。比如,深圳市《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珠海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规定,股权投资基金企业首期实际缴付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该等对于股权投资企业首期到位资金的要求与《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虽然《立法法》规定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但类此法规冲突的处理原则还需实践检验。
(三) 关于原有商事主体的重新登记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均要求原有商事主体按新规定申请换发营业执照,期限均为一年。
三、简评
此次商事登记改革体现了企业注册登记从“审批许可”向“核准登记”、从“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向“形式审查”的转变,降低了商事主体的市场准入门槛、减少了登记机关对商事主体经营活动的不必要的干预,体现了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方向。同时,此次商事登记改革使得市场交易各方可以通过开放的信息平台查询商事主体的信息,从而强化了社会和职能部门对商事主体的监督。我们期待深圳、珠海两地的立法及实践不仅能够推动《商事登记法》的立法过程,还能够推动深圳、珠海两地经济特别是前海新区、横琴新区的金融服务产业的大发展。此外,我们注意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和均规定当地市政府可以制定相关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目前珠海的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深圳尚未出台实施细则,我们将密切关注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的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