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业务问答(一)》(以下简称“《业务问答》”),就此前发布的《关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市协发〔2026〕11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场外衍生品交易数据报送规范(试行版 2026年7月)》(以下简称“《规范》”)的具体实施事宜作出澄清。
一、报送范围
交易商协会在《业务问答》中明确指出,对于《规范》中的表二“交易明细”和表三“持仓信息”,以下交易并不在报送范围内:
(1) 期货交易;
(2) 在银行间市场通过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以线上方式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包括“互换通”交易。
首先,由于期货交易不属于《通知》所定义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无需报送其交易明细或持仓信息,自不待言。
其次,由于外汇交易中心、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交易平台,因此,根据《通知》及《业务问答》,通过上述平台以线上方式在银行间市场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自然也无需报送。
此外,《业务问答》还明确豁免了“互换通”项下交易。我们理解,该等豁免的理由主要是基于“互换通”项下交易均已在外汇交易中心(CFETS)完成登记,相关交易信息已纳入基础设施系统,故无需重复报送。
二、跨境场外衍生品交易报送
对于涉及跨境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业务问答》更新了报送要求,要求境内、境外市场参与者报告以下交易信息:
境内市场参与者:
1) 在中国市场(在岸市场)与境外对手方达成的交易信息;和
2) 在离岸市场与境内或境外对手方达成的交易信息。
境外市场参与者:
1) 在中国市场(在岸市场)与境内或境外对手方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明细和持仓信息;但
2) 无需报送场内外衍生品统计信息。
交易商协会豁免了境外市场参与者关于《规范》中表六“场内外衍生品统计信息”的报送,极大地减轻了境外市场参与者的报送压力。但是,如何解读“在中国市场(在岸市场)”与境外对手方达成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仍有待澄清。
除此以外,《业务问答》明确豁免了中央银行、政府机构、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境外市场参与者的报送义务。根据我们与交易商协会进行的口头咨询,主权基金亦被纳入上述豁免范围。
三、“零申报”报送要求
根据《业务问答》规定,如果市场参与者在每月的报告期内,未开展《通知》规定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则无需报送表二“交易明细”信息,但就其已有持仓,应报送表三“持仓信息”及表六“场内外衍生品统计信息”(境外市场参与者除外),并提交未开展交易的说明。但是,若市场参与者无《通知》规定的场外衍生品持仓,则表三“持仓信息”及表六“场内外衍生品统计信息”也无需报送。
结 语
《业务问答》末尾说明,《规范》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交易商协会将适时根据管理需要及市场参与者填报情况进行调整。如市场参与者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整按照《规范》填报的,应在报送文件中进行备注说明。
此外,我们注意到,《业务问答》以“(一)”编号,因此预计交易商协会未来还将陆续出台业务问答,为实践中的报送提供进一步指导。不过,根据我们与交易商协会进行的口头咨询,短期内应不会出台新的《业务问答》。
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动态,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最新进展。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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