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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针对(1)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VA Advisory)及(2)虚拟资产管理(VA Management)新设牌照制度

2026.06.22 乔喆沅 成晓宇 郭安琪

引言


2025年12月24日,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了在《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AMLO”)下新设虚拟资产交易(VA Dealing)牌照制度的咨询总结,并就拟设的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VA Advisory)及虚拟资产管理(VA Management)服务提供者牌照制度展开进一步公众咨询。


在此基础上,财库局与证监会于2026年5月就VA Advisory及VA Management牌照制度的各项立法建议发布了咨询总结(“《咨询总结》”),总结了两项牌照的初步监管思路及要求,并计划于2026年内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供审议。


相比现有《证券及期货条例》(“SFO”)下的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业务牌照(升级后可以囊括虚拟资产相关业务),新设的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及虚拟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牌照将覆盖比现有升级4号牌及9号牌更广的业务范围及业务模式。已经持有升级4号牌及9号牌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快捷程序”获得相应的新牌照。


此外,《咨询总结》提及《稳定币条例》下获金管局发牌的发行人所发行的稳定币(“相关稳定币”)的性质及风险状况有别于其他虚拟资产。因此,证监会将向持牌或注册机构提供适当豁免,使其在进行涉及相关稳定币的活动时无须另外申请牌照/注册。需要注意的是,非证监会持牌或注册的机构不符合豁免条件,因此仍须就相关稳定币的受规管活动申领相应牌照。


我们将在下文具体解读《咨询总结》针对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服务提供者牌照及虚拟资产管理服务提供者牌照的监管要求。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


适用范围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指以任何形式(不论是口头或书面)及透过任何渠道(不论是实体或电子媒介):

  • 就虚拟资产的交易决策(是否交易、交易何种虚拟资产、何时交易、交易条件为何)提供具体意见,或

  • 通过发布研究报告或分析材料,帮助其受众作出与上述交易决策相关的判断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包括:

  • 镜像交易/跟单交易,支持用户自动复制成熟交易者的操作策略

  • 提供可根据用户自行选择或输入的投资状况,就虚拟资产作出具体建议的科技工具

  • 提供能就应否取得或处置虚拟资产、相关虚拟资产的种类、交易时机,以及交易所涉的条款及条件,向用户发出提示的科技工具

  • 就与在结构上等同于虚拟资产现货合约的产品提供意见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不包括:

  • 提供可向用户传送有关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市场的一般事实性资讯的科技工具

  • 提供供用户客观筛选事实性资讯以协助其自行研究的科技工具

  • 虚拟资产托管商或交易服务提供者在服务过程中,仅就客户虚拟资产所附带的管治权或投票权的行使期限、硬分叉或空投事件等事宜向客户作出通知

  • 就代币化证券或以虚拟资产为标的的衍生品及结构性产品提供意见

豁免发牌

以下情况豁免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

  • 向全资拥有的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的自有资产提供意见

  • 完全因为进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 完全因为进行持牌虚拟资产管理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 律师、大律师、会计师、完全因为其专业执业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 注册信托公司完全因为履行其职责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 通过公开出版物或广播向大众发布的内容

若某机构向客戶同時就证券及虚拟资产提供意见,除非符合上述豁免情形,否则仍须单独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获得牌照(即不会因持有4号牌而获得豁免)。

监管要求

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的主要发牌条件包括:

  • 公司形式:申请人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在香港设有永久营业地点,或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 主要业务:申请人的主要业务须为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服务。

  • 财政资源:申请人须维持足够的财政资源以支持其业务运作,具体金额将参考现行4号牌的财政资源要求,即(i)申请人如不持有客户资产,须具备10万港元的最低规 定速动资金;(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须具备500万港元的最低缴足股本及300万港元的最低规定速动资金。

  • 适当人选:申请人的每名大股东、董事、最终拥有人及参与提供虚拟资产意见服务的人员均须通过证监会的“适当人选”测试。证监会将考虑其诚信、犯罪记录、财务状况、专业资格及相关经验。

  • 负责人员:申请人须委任至少两名获证监会批准的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须为执行董事,负责直接监督虚拟资产意见服务的日常运作。负责人员须具备至少三年相关行业经验,并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能力评估。

  • 虚拟资产专业知识:核心管理团队及负责人员须具备虚拟资产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区块链技术、虚拟资产市场特性、反洗钱/反恐融资(AML/CFT)风险识别等。

  • 利益冲突管理:申请人须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管理政策,确保在提供意见服务时,不会因自身持仓、关联公司交易或其他关系而损害客户利益。

  • AML/CFT合规:申请人须遵守AMLO附表2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并建立有效的AML/CFT内部监控系统。

持续责任

在获发牌照后,机构须履行多项持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适当建议责任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投资建议基于合理依据,并充分考虑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及财政状况,避免向不适合的客户推荐高风险虚拟资产。

  • 披露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虚拟资产的性质、风险、费用结构及潜在损失;如存在利益冲突(例如机构或其关联公司持有相关虚拟资产),须向客户作出明确披露。

  • 纪录备存:妥善备存所有投资建议纪录、客户通讯、研究报告及内部监控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七年。

  • 持续培训:确保所有参与提供虚拟资产意见的人员每年完成证监会规定的持续专业培训,以维持其专业知识水平。

  • 呈报责任:如发生可能影响机构财务状况或营运能力的重大事件(例如诉讼、违规、技术故障等),须及时向证监会呈报。

无过渡期安排

为了保障投资人权益,避免监管状况混乱,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牌照将不设“过渡期”或“被当做发牌的安排”,牌照制度将在相关法条生效之日全面实施。

建议已经从事“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业务(包括持有升级4号牌)的机构尽早与证监会开展预沟通,了解发牌程序及要求,避免因未能及时获得牌照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快捷程序

对于现时提供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的持升级4号牌的机构,证监会将提供“加快审批”程序,并会联络相关机构说明相应的申请流程。


虚拟资产管理


适用范围

“虚拟资产管理”指为客户提供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服务,即管理人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内的虚拟资产拥有酌情权,可代他人作出投资决定。

“虚拟资产管理”包括:

  • 代客户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全权委托账户管理),包括决定虚拟资产的买卖、配置及再平衡

  • 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的集体投资计划或基金

  • 推出智能投顾服务,由算法或自动化系统代客户执行虚拟资产交易决策

  • 投资组合因意料之外或非自愿的事件(比如原先被视为“证券”的代币后来不再符合SFO的定义)而无意中取得虚拟资产,但该管理人决定继续保留这些虚拟资产在投资组合内

“虚拟资产管理”不包括:

  • 管理投资于具有虚拟资产风险敞口或以虚拟资产为标的的投资产品

  • 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自营交易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之投资组合

  • 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基金中的“基金中的基金”

  • 投资组合因意料之外或非自愿的事件(比如原先被视为“证券”的代币后来不再符合SFO的定义)而无意中取得虚拟资产,并且该管理人采取了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及时将其处置

现有升级9号牌体系下,若管理人将投资组合10%以下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仅需要就该等活动向证监会发出通知而不需要进行牌照升级。在新设的虚拟资产管理牌照体系下,无论虚拟资产占投资组合比例多少,管理人均需要获得虚拟资产管理牌照。

豁免发牌

以下情况豁免就虚拟资产管理牌照:

  • 向全资拥有的集团公司,就集团公司的自有资产提供管理服务

  • 完全因为进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 律师、大律师、会计师、完全因为其专业执业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 注册信托公司完全因为履行其职责而附带作出的行为

监管要求

虚拟资产管理牌照的主要发牌条件包括:

  • 公司形式:申请人须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在香港设有永久营业地点,或在香港注册的非香港公司。

  • 主要业务:申请人的主要业务须为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

  • 财政资源:鉴于9号牌的机构与申请人的职能相似,故拟施加于申请人的财政资源要求也会与9号牌的机构看齐,即(i)申请人如不持有客户资产,须具备10万港元的最低规定速动资金;(ii)如属任何其他情况,则须具备500万港元的最低缴足股本及300万港元的最低规定速动资金。

  • 适当人选:申请人的每名大股东、董事、最终拥有人及参与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人员均须通过证监会的“适当人选”测试。证监会将考虑其诚信、犯罪记录、财务状况、专业资格及相关经验。

  • 负责人员:申请人须委任至少两名获证监会批准的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须为执行董事,负责直接监督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日常运作。负责人员须具备至少三年相关行业经验,并通过证监会认可的能力评估。

  • 虚拟资产托管安排:须建立安全的虚拟资产托管机制,包括使用符合证监会标准的托管技术,确保客户虚拟资产与申请人自有资产分隔存放。证监会正考虑在新制度下,给予弹性容许申请人可委任在全球各地的合资格托管人保管其管理的私人基金的虚拟资产。

  • AML/CFT合规:申请人须遵守AMLO附表2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并建立有效的AML/CFT内部监控系统。

  • 风险管理及网络安全:须设立并实施适当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涵盖虚拟资产价格波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私钥管理风险及操作风险。

  • 保险产品:须就虚拟资产托管风险投保适当的保险,或设立其他补偿安排,以保障客户资产安全。

持续责任

在获发牌照后,管理人须履行多项持续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客户资产分隔:持续将客户虚拟资产与自有资产分隔,并存放于符合证监会要求的托管机构,确保客户资产不会被挪用或用于弥补机构自身亏损。

  • 披露责任:向客户充分披露虚拟资产的性质、风险、费用结构、潜在损失及投资策略;确保客户理解虚拟资产并非法定货币,也不受存款保障计划保障。

  • 虚拟资产准入标准:须制订并执行严格的虚拟资产准入及审查机制,仅将符合证监会标准的虚拟资产纳入投资组合,并定期评估已纳入虚拟资产的合规状态。

  • 定期审计:须定期接受证监会或其委任的第三方对虚拟资产托管安排、网络安全及AML/CFT合规情况的审查。

  • 呈报责任:如发生可能影响管理人财务状况或营运能力的重大事件(例如诉讼、违规、技术故障等),须及时向证监会呈报。

无过渡期安排

为了保障投资人权益,避免监管状况混乱,就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牌照将不设“过渡期”或“被当做发牌的安排”,牌照制度将在相关法条生效之日全面实施。

建议已经从事“虚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持有升级9号牌)的机构尽早与证监会开展预沟通,了解发牌程序及要求,避免因未能及时获得牌照对业务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快捷程序

对于现时提供虚拟资产管理服务的持升级9号牌的机构,证监会将提供“加快审批”程序,并会联络相关机构说明相应的申请流程。


结语


在AMLO框架下,新设针对(1)虚拟资产交易、(2)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3)虚拟资产管理三大类别服务的牌照制度,将进一步夯实香港在虚拟资产服务领域的监管基础,明确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分工,厘清适用边界。这三项新设牌照安排独立于SFO下针对传统“证券”和“期货合约”相关服务的监管体系,专注于将仅涉及虚拟资产的服务提供者纳入监管范畴,从而更贴合行业发展的实际需求与风险特征。


展望未来,随着证监会持续细化立法内容、积极吸纳业界建议、不断优化审批流程,香港有望建成一套兼具透明度与稳健性的虚拟资产服务监管体系。这不仅有助于巩固香港在全球虚拟资产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也将为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市场长期有序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制度支撑。


君合虚拟资产与金融科技团队


我们持续密切关注世界各地对区块链、虚拟资产监管的发展动向,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我们已经为众多机构客户及金融科技企业在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发展虚拟资产及相关业务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曾就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合规要求发布以下文章,欢迎关注:


(1) 有关香港支付公司相关牌照简介, 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支付公司相关牌照简介」一文。

(2) 有关香港人工智能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人工智能(AI)相关监管要求概览」一文。

(3) 有关美国数字资产立法最新进展,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美国数字资产立法最新进展:参议院银行委员会正式通过 《CLARITY法案》」一文。

(4) 有关证监会开放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RWA代币化新时代:证监会开放代币化产品二级市场交易」一文。

(5) 有关黄金RWA代币化,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2026香港Web3新机遇 - 黄金RWA代币化」一文。

(6) 有关中国大陆监管部门针对虚拟货币及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项目的最新监管动向,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虚拟货币及RWA新规出台 - 为境内优质资产境外代币化打开大门」一文。

(7) 有关香港财库局及证监会发布的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咨询总结的解读,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就虚拟资产提供意见、虚拟资产管理设立新的牌照制度」一文。

(8) 有关香港财库局及证监会发布的虚拟资产托管服务咨询文件的解读,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托管服务建立监管制度」一文。

(9) 有关香港证监会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质押服务的通函解读,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开放虚拟资产质押(Staking)(上篇):深度解析香港证监会《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质押服务的通函》」及「香港开放虚拟资产质押(Staking)(下篇):一文读懂香港证监会《有关中介人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补充联合通函》」。

(10) 有关金管局为稳定币发行人提供监管指引而推出的《有关受规管稳定币活动的建议反洗钱及反恐怖分子资金筹集(AML/CFT) 要求的咨询文件》及《监管持牌稳定币发行人的指引草案》咨询文件,可分别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稳定币时代正式启航 —— 上篇:《稳定币条例草案》通过开启新篇章」及「香港稳定币时代正式启航 —— 下篇: 金管局指引咨询解密 - 发行人及分销商需知要点」。

(11) 有关香港金管局就在香港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于银行持有加密资产的风险敞口相关的监管标准发布咨询文件,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将实施有关银行持有RWA, 稳定币及比特币等加密资产的监管标准」一文。

(12) 有关美国推行《指导与建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案》的法案重点,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美国《GENIUS法案》 揭幕: 美元稳定币引领全球金融新篇章」一文。

(13) 有关香港政府刊登的《稳定币条例草案》的核心内容及申牌要点,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稳定币时代加速到来 —— 香港 《稳定币条例草案》立法全速推进」一文。

(14) 有关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的数码债券资助计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管理局推出“数码债券资助计划”」一文。

(15) 有关《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咨询总结》的具体内容以及金管局推出的沙盒安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一文读懂香港稳定币发行人牌照制度」一文。

(16) 有关《在香港实施稳定币发行人监管制度的立法建议 - 咨询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金管局推出的沙盒安排,可参阅我们早前发布的「稳定币发行人可以开始申请加入香港金管局沙盒(Sandbox)安排」一文。

(17) 有关金管局对稳定币业务监管进行公众咨询得出的结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管局拟就经营稳定币业务设立强制性发牌制度」一文。

(18) 有关香港政府于2024年2月8日发布的《有关规管虚拟资产场外交易的立法建议》的公众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OTC立法咨询 - 为虚拟资产交易监管填补空白」一文。

(19)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11月2日发布的两份与代币化证券相关的通函,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代币化证券(Tokenised Securities):香港金融市场新趋势」一文。

(20) 有关证监会与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0日发出的《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之内容,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金融机构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相关活动(包括代币化证券业务)的最新监管导向」一文。

(21) 有关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金融科技及Web3领域相关牌照简介 - 一文读懂香港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TCSP)、储值支付工具(SVF)及金钱服务经营者(MSO)牌照」一文。

(22) 有关美国、新加坡、香港对于稳定币的最新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二):美国、新加坡、香港稳定币立法趋势比较」一文。

(23) 有关证监会于2023年2月20日发布的《有关适用于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建议监管规定的咨询文件》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1、7号牌照及VASP牌照)申请要求展开咨询」一文。

(24) 有关香港特区政府于2022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在香港发展虚拟资产的政策宣言》的详情,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确保Web3创新发生在香港 – 香港就推动建设虚拟资产中心发布政策宣言」一文。

(25) 有关证监会对VASP的监管体系,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香港将针对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建立发牌制度」一文。

(26) 有关美国加密资产法案的讨论,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美国Lummis-Gillibrand 加密资产法案要点解析」一文。

(27) 有关全球各主要国家及地区对于稳定币的监管情况,可参阅我们之前发布的「浅谈全球稳定币监管」一文。




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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