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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OTA新规正式稿发布

2025.03.19 张红斌 周添

2025年2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下称“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


一、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


2024年8月1日,工信部联合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此前就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进行了简要梳理和评述,详见我们在2024年8月15日发表的法评文章(君合法评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召回及OTA新规发布)。


结合各方面的反馈意见,《通知》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对部分规定内容表述的删减和优化,以及在企业责任、申报备案等合规要求方面的更新和补充。


经初步梳理,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通知》在以下方面做出了相对实质的变化:


1. 进一步强调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企业除应当主动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通知》附件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加强研发生产能力建设外,还应对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软件在线升级(下称“OTA升级”)活动开展充分的测试验证,明确系统边界和安全响应措施,确保控制策略合理。


2. 验证材料要求


在针对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通知》还明确,企业申报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应当完整、准确填报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功能有关技术参数(以《通知》附件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为准》),涉及产品功能和性能的,还应当提交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等验证材料。尚无国家标准对应的检验检测项目,允许依据企业产品技术规范提供自我检验报告,并承诺检验结果真实有效。


3. 补充报送技术参数的时间要求


对于已取得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企业应当在2025年6月1日前分别向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补充报送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OTA升级功能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


4. OTA升级备案要求


《通知》强调,依法完成向工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是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的必要前提。同时,相比于征求意见稿,《通知》增加了关于OTA升级互动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

(1)不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OTA升级活动,企业在完成备案后,即可实施升级;

(2)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并完成备案后,方可实施升级;

(3)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OTA升级活动,应当按照准入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4)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消除汽车产品缺陷、实施召回的,应当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缺陷汽车产品。若消除缺陷的措施涉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变更,企业应当在取得产品变更许可后,方可恢复相应汽车产品的生产。


需注意的是,上述新增表述并非本次《通知》新增的规定,尽管分类角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在实质层面,该等规定早已在《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远程升级(OTA)技术召回监管的通知》等规定中有所体现。其中,《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对OTA升级活动分级备案的要求包括:

(1)不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相关升级活动,企业在备案后可直接开展升级;

(2)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相关升级活动,应提交验证材料,保障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其中,涉及《公告》技术参数变更的相关升级活动,企业应在备案前按照《公告》管理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产品变更或扩展,按流程完成《公告》产品准入后才能开展升级,保障汽车产品生产一致性;

(3)涉及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驾驶自动化分级的3级及以上)的相关升级活动,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


此外,《关于开展汽车软件在线升级备案的通知》还要求企业事先完成企业管理能力备案、车型及功能备案,且车型及功能备案、具体升级活动备案和实施OTA升级活动,均应在企业管理能力备案有效期(3年)内进行。因此,提示企业注意在开展OTA活动时,注意确保已满足各项适用法规的要求。


5. 附件内容


《通知》附件1《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与技术指南》在企业实施OTA升级活动所需履行的安全义务方面进行了较多补充,包括建OTA升级活动的唯一标识(如能够唯一标识具体OTA升级活动的软件版本),完善电子控制器( ECU)软件版本编制规则、OTA升级服务平台 IP地址和域名信息等备案信息。企业应对升级软件的功能和代码进行验证,保护升级包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同时,企业应建立OTA 升级用户告知机制,在执行OTA升级前,明确告知升级目的、升级前后变化、升级预估时间、升级期间无法使用的功能等信息,并应得到车辆用户确认;在执行OTA升级后,应告知车辆用户车辆升级的结果。对于保存的升级软件初始和升级版本(集),应确保能够通过标准化的电子通信接口读取。


《通知》附件2《车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新增)》的参数项目相比于征求意见稿的19项增加至44项,主要包括对感知定位系统部件的细化、以及对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相关技术参数的重新分类梳理等。


二、评论及展望


总体而言,《通知》围绕智能网联汽车安全和合规运行的核心价值对产品准入、召回和OTA升级活动作出了进一步要求。伴随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革新,监管层面的要求和规定必然会出现不断细化和扩充的过程,这也是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奠定法规基础、提升消费者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信任度等所必须的路径。建议相关车企持续关注行业立法动态,准确把握政策精神,从而确保在规则的更替中始终符合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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