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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简评小微企业续贷新规

2024.11.12 安洋 夏君涵

2024年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续贷工作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简称“小微企业续贷新规”)。小微企业续贷新规对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7月23日出台的《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简称“36号文”)作出了全面修订,在“可续贷的贷款范围”、“贷款服务模式”、“无还本续贷的操作流程”、“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以及“续期贷款的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和调整,使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小微企业在稳定经济、吸纳就业、增加收入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把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科技创新、先进制造、绿色发展和中小微企业”。金融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成为国家和监管部门工作的重心之一。


“无还本续贷政策”最早出现在36号文中,其实质是贷款的借新还旧。符合36号文第三条规定条件1并且经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的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以新发放的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方式,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相比于36号文,小微企业续贷新规在以下六个方面作出了重要的优化和调整。


一、可续贷的贷款范围扩大


在36号文中,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业务的贷款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针对的借款人仅仅是符合36号文第三条规定条件并且经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的小微企业。


在小微企业续贷新规中,对于可以办理无还本续贷的贷款范围,即包括所有小微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还扩大至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农户办理的经营性贷款。对于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都可以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办理无还本续贷。另外,金融监管总局阶段性地将无还本续贷的适用对象扩大至中型企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比照小微企业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疫情之后的恢复过程之中,经济下行压力并未根本缓解,存在融资压力的不仅仅是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部分中型企业同样面临资金压力。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覆盖面,有助于同时满足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户的融资需求,进一步促进经济的恢复与增长。


二、强调优化贷款服务模式、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并完善续贷产品功能


小微企业续贷新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优化贷款服务模式。在对贷款相关条件(包括期限、还款、结息等方面)进行合理设置的同时,扩大信贷资金覆盖面,持续开发续贷产品,完善续贷产品功能。


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存在规模小、频度高以及时间急等特点,传统的信贷政策和产品很难与小微企业的需求完全契合。监管部门要求合理设置小微企业贷款的贷款条件,开发完善续贷产品,是为了优化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


银行业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状况和偿付能力等因素,探索针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特有的应用场景,打造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普惠信贷服务体系。


三、明确无还本续贷的操作流程


小微企业续贷新规明确了借款人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无还本续贷的具体操作流程。具体的流程包括:(1)有融资需求,但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债务人在贷款到期前向贷款人主动提出无还本续贷的申请;(2)贷款人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3)审核合格的,贷款人在原贷款到期前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及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4)通过发放新的贷款,结清债务人已有的贷款。


明确且简化的续贷流程安排,有利于借贷双方规范操作,把握合规要求。与此同时,可以提高续贷工作的办理效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增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获得感。


四、要求合理确定续期贷款风险分类


小微企业续贷新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原则和标准,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履约能力、担保等因素,确定续期贷款的风险分类。在原贷款为正常类,且借款人符合特定条件2的情况下,不因续贷而单独下调风险分类,可以将相关贷款归为正常类。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十条的规定,发生借新还旧的贷款至少应归为“关注类贷款”。


一旦贷款被归为“关注类贷款”,相关小微企业未来申请新的贷款将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这也是为什么银行和小微企业都不愿意办理“借新还旧”的原因。不少小微企业宁愿采用倒贷的方式,借取高息的过桥资金,还清先前的贷款后,再申请办理新的贷款。


2023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于贷款“借新还旧”至少应归为“关注类贷款”作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排除在外。本次小微企业续贷新规进一步明确规定:“原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不因续贷而单独下调风险分类”。以上新规的出台不仅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于承担倒贷的高额成本,也消除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续贷方面的顾虑,有利于基本面较好的小微企业获得免于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无还本续贷服务。


五、强调尽职免责制度的适用和完善


2024年8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了《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简称“尽职免责通知”),尽职免责通知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针对普惠信贷建立起了范围更加广泛的尽职免责管理机制,其目的在于保护基层信贷人员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开展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顾虑,让信贷人员敢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基层信贷人员处于和小微企业接触的第一线,很多小微企业存在财务不透明、抗风险能力弱、经营风险大、诚信意识不强等特点,这让很多基层信贷人员望而却步。只有基层信贷人员能够真正接纳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授信工作予以重视,才有机会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普惠信贷政策的红利,相关的优惠政策才能落实到位。


尽职免责通知实施后,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已经修改了相关的内部规定,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调动他们开展小微企业信贷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本次小微企业续贷新规再次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将不良容忍与绩效考核、尽职免责有机结合,切实为信贷人员松绑减负,实现“应免尽免”,以打通小微企业续贷的关键堵点。

六、强调续期贷款的风险管理


尽管小微企业续贷新规全方面加大了对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及相关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放松了风险管理方面的要求。


监管部门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风险为本”的原则开展小微企业的无还本续贷业务。具体包括:(1)制度化:制定续贷管理制度;(2)流程化:建立业务操作流程;(3)标准化: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4)合理化: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


在掌握小微企业经营情况和续贷资产相关信息的同时,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防止小微企业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管控也是监管部门的关注点之一,小微企业续贷新规还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结语:


对于小微企业的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是“麻杆打狼,两头害怕”。银行业金融机构担心续贷之后,小微企业不能够按时足额还款,会被监管部门认定为掩盖信贷资产质量。小微企业则担心,结清原有的贷款之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会断贷,企业则要承担高额的过桥贷款成本。在当前经济活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将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到位是所有问题中的关键。


在2024年10月1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3上,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表示: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了支持小微企业的融资协调工作机制,核心是在区县层面建立工作专班,通过政府部门,搭建起银企精准对接的桥梁。通过政府搭台,促进银行和小微企业对接沟通,畅通信息共享交流渠道,促进信贷资源精准投放,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的融资需求。北京和上海近期也推出了适用于本地小微企业续贷相关的具体措施。金融监管总局北京监管局会同中共北京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于2024年10月16日共同印发了《关于推进北京市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优化普惠金融重点领域产品服务,推动银行持续加大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4年10月2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若干措施》,要求落实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无还本续贷工作的最新要求,优化本市无缝续贷工作,推进无缝续贷增量扩面,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闭环,稳定企业融资预期。


另外,对于困扰银行业金融机构多年的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无法合并办理的问题,自然资源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简称“便利不动产登记通知”),其中包括推广“无还本续贷”抵押登记注销和新设的合并办理。具体措施是:通过旧抵押权注销和新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顺位抵押权设立和旧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或者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等,实现“借新还旧”、抵押登记无缝衔接。便利不动产登记通知的实施解决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原有抵押担保注销到完成新的抵押登记并领取他项权凭证期间,新贷款存在无抵押担保的风险问题。目前,便利不动产登记通知相关的要求正在全国各地逐步落实。


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老大难”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缓解。从一系列政策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利好政策针对的是基本面较好的小微企业。对于希望实现无还本续贷的小微企业,加强自身管理,保持良好的经营、稳定的信用和适度的负债才是实现无还本续贷的基础。



1. 36号文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包括:(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2. 小微企业续贷新规第三条规定的条款包括:(1)依法合规经营;(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息和逃废债等不良行为;(4)符合发放贷款标准;(5)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3. 金融监管总局副局长丛林:重点打通小微企业融资堵点和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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