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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升级 清单引导业务发展方向

2024.09.28 安洋 夏君涵

2024年8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的通知》(简称“金融租赁新规”),金融租赁新规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目的,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通过优化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方向和业务结构,意图实现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转型,以促进实体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一、金融租赁新规发布的背景


2021年以来,为实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在聚焦主业、回归本源的同时,紧跟国家产业建设和战略导向,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43号)(简称“143号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2〕12号)(简称“12号文”)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金规〔2023〕8号)(简称“8号文”)。


监管部门发布一系列金融租赁监管法规的原因在于,金融租赁行业以往依靠规模扩张带动利润增长的粗放式发展模式已经难以为继,行业出现了资产规模增速放缓、资产质量承压、资金成本上升、利差收窄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转变发展模式,在国家战略导向的领域深耕,服务实体经济,才有可能实现自身高质量的发展。


本次金融租赁新规的发布与实施是对143号文、12号文以及8号文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延伸与强化。对金融租赁公司和项目子公司的业务实施清单化管理,以“鼓励清单”、“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的方式,指明了金融租赁公司和项目子公司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


二、金融租赁新规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清单介绍


业务清单包括三部分,分为业务发展鼓励清单、业务发展负面清单以及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


业务发展鼓励清单:


金融租赁新规强调了业务清单的制定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坚持“所有为、有所不为”。业务发展鼓励清单自然包含在“有所为”的业务之中,纳入了农林牧渔业、煤炭、电力、新能源、核能、石油天然气、钢铁、石化化工、医药、机械、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航空航天、轻工、铁路、水运、航空运输、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邮政业、卫生健康、养老与托育服务、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人工智能、智能制造、工业母机27个细分产业方向的重要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


监管部门在8号文中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探索支持与大型设备、大飞机、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相关的业务,而本次业务发展鼓励清单涉及的产业已经比以往规定大幅拓宽。


业务发展负面清单:


作为“有所不为”的业务,金融租赁新规将构筑物、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以及消费品(不含乘用车)纳入业务发展负面清单中。相比于监管部门在8号文中强调“严禁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金融租赁新规最大的变化是对构筑物的融资租赁业务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在12号文中,监管部门强调“加强构筑物作为租赁物的适格性监管”,明确禁止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与此同时,12号文提出“引导分步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在2021年业务管控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三年(2022年—2024年)压降工作,优先压降不符合适格性要求的存量构筑物租赁业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


但是按照12号文的规定,满足以下四点的构筑物依然可以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包括:(1)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出卖人出售前依法享有对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且不存在权利瑕疵);(2)可处置(金融租赁公司可取回、变现);(3)非公益性;(4)具备经济价值(能准确估值、能为承租人带来经营性收入并偿还租金)。


8号文规定,“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这实质上已经叫停了绝大部分的构筑物融资租赁交易。


然而,在金融租赁新规中,构筑物的融资租赁交易被彻底禁止。对于禁止性业务领域的存量业务,该新规明确了新老划断原则,要求相关业务自然结清,妥善处置存量业务,不得展期或续作。


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


作为“所有为”业务的另一部分,金融租赁新规中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涵盖的租赁物范围包括航空器(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算力中心设备以及集成电路。


而之前的143号文则规定,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包括飞机(含发动机)、船舶、集装箱、海洋工程结构物、工程机械、车辆以及经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设备资产。金融租赁新规中的租赁物增加了算力中心设备以及集成电路。


2023年,上海金融监管局通过个案试验和先行先试相结合的方式,支持三家金融租赁公司在临港新片区设立SPV,开展了项目公司集成电路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1。结合之前试点取得的经验成效,金融租赁新规在项目公司业务正面清单中增加了集成电路和算力中心设备,以此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顺应国家的战略需求方向。


(二)业务规划的调整


金融租赁新规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聚焦主业,立足功能定位和自身禀赋,根据鼓励清单调整业务规划,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通用设备和重大技术装备需求,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以上要求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向引导,以金融租赁公司自身的专业优势,以国家重大战略为方向,以支持促进产业优化升级为目标,支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与此同时,考虑到大量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业务同质化、行业集中风险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及时跟踪研判行业发展趋势,避免盲目投资导致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完善业务准入制度以及鼓励清单业务的落实


金融租赁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按照清单内容,结合实际,完善业务准入相关制度,充分发挥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导向作用。这就需要金融租赁公司为推进鼓励清单相关业务的发展及时制定内部的业务准入制度,以完善的内部制度结合监管的具体要求,实质性地推进鼓励清单业务的开展。


为了了解鼓励清单的落实情况,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每年定期向属地金融监管局进行相关情况的报告。各金融监管局会将积极落实并取得良好成效的金融租赁公司纳入监管评级考量。


(四)清单的更新和调整


金融租赁新规的最后部分指出,金融监管总局将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和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适时对清单进行更新和调整。这意味着未来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方向会坚持国家政策导向和政策文件要求,精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监管部门会继续引导金融资源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五)金融租赁新规的落实工作


在与金融租赁新规同时发布的金融监管总局答记者问中,监管部门表示未来围绕金融租赁新规的落实,将主要开展“强化监管引领”、“鼓励经验交流”以及“与时俱进做好政策更新”三方面的工作。


监管部门将建立健全统计监测制度,优化监管评级体系,将金融租赁公司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测和监管评级评价工作,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督导和问题纠正。就金融租赁新规的落实,各金融监管局和行业协会将加强调查研究并组织金融租赁公司沟通交流,推广好的经验。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基于未来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变化更新清单内容。


三、结语


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租赁行业发展报告(2024)》显示2,截至2023年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规模达4.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49%,租赁资产余额3.97万亿元,同比增长9.27%。为助力金融强国建设,金融租赁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着力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2023年,金融租赁公司在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领域分别新增投放1452.51亿元、5712.33亿元和1233.68亿元。


融资租赁以租赁物为核心,与实体经济可以天然地紧密结合在一起,在服务企业设备升级改造、促进实体产业发展方面具备独特的金融服务功能。本次金融租赁新规的发布,将进一步引领融资租赁行业回归本源,“做专做精做强”,精准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需求,做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五篇大文章”,为实体经济增添发展动力。



1.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临港创新试点“金融租赁SPV集成电路设备租赁业务”_企业_新片_融资 (sohu.com)

2. 金租公司资产规模突破4万亿,为国产大飞机最大订单客户 (bai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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