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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新规 深化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2024.05.27 安洋 夏君涵

2024年5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8号)(简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事项通知》”)。该通知力图从“打破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数量限制”、“明确银保合作层级”、“强调报行合一”三个方面进一步深化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在强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推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发展。


一、 打破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数量限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一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的业务行为,属于商业银行保险业务的一种。与银行的合作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业务销售渠道之一。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遍布各地的网点和客户资源获取丰厚的保费收入和客户资源,银行基于庞大的客户基础和完善的销售网络受托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而获取佣金收入。与此同时,银行对保险产品的引入也进一步完善了银行客户的理财产品配置。这种合作方式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双赢。


2010年11月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第13条规定,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原则上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合作销售保险产品。如超过3家,则需要向当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2014年1月8日发布的《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第9条则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的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与超过3家保险公司(以单独法人机构为计算单位)开展保险业务合作。2019年10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简称“《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除互联网保险业务和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外,商业银行每个网点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只能与不超过3家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事项通知》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互联网保险业务、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和其他保险业务,各级分支行及网点均不限制合作保险公司数量”。以上新规意味着商业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数量将不再受限,银行网点可以同时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更多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银行的巨大平台展示自身的产品,在扩大双方合作范围的同时,带来更多的业绩和收益。在净息差持续收窄的当下,新规的实行将有助于银行加大中间业务的发展,提高非息收入。而对于消费者,未来也将有种类更丰富的保险产品可供挑选并满足消费者不同的保险需求。


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在合作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将需要在对应的合作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或者是可以提供线下服务支持的合作机构,以满足展业的需要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 明确银保合作层级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原则上应当由双方法人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如果由一级分支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该一级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其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并在签订协议后向其法人机构备案。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事项通知》第三条再次明确了这种“总对总”的合作层级要求,表明监管部门希望由银行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在取得书面授权的情形下)与保险公司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总对总”的签约方式有助于双方在对应的区域内更好地落实合作安排,妥善履行委托代理协议。与此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高层级的对接有利于金融机构自上而下的贯彻和执行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 强调“报行合一”的要求


“报行合一”指的是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即保险公司上报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保险产品的信息要和保险公司实际执行的保险产品的情况相互一致。然而,在实际经营中,大量的保险公司为了让自家的保险产品能在销售渠道占据优势,多出业绩,往往会在报备的费率基础之外支付出单费、信息费等额外费用,利用这种灰色收益促使银行等销售渠道加大对自家产品的推销力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5条和第170条的规定,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视险种而定),并且严格执行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果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根据情节轻重,存在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罚款、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风险。此外,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202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银行代理渠道保险产品的通知》、2023年10月发布的《关于银保产品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于2024年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均一再强调“报行合一”的要求。开展“报行合一”有助于治理保险市场乱象,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同时,推动保险公司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质量。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事项通知》第三条要求银行和保险公司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率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产品备案的佣金水平,再次强调了“报行合一”的监管要求。“报行合一”与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合作数量限制的放开必将导致大量保险公司在获得与银行合作机会的同时陷入更加激烈的竞争之中。由于佣金方面的比拼受限,保险公司需要在产品和服务上加大投入,以此赢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抢占更多的市场机会。


四、 强调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国家各层面推出了大量涉及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从2020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丰富和完善,到2021年7月5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的要素、等级、职责分工、操作流程、评价结果及运用等细节要求,再到2022年12月26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在提升和扩大监管要求的同时将更多类型的金融机构纳入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则之中。国务院则在2023年9月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谈及“普惠金融”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并且要“加快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门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直是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的关注重点,千千万万普通消费者金融资产的安全,不仅涉及到中国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进步,更涉及到国家的金融和社会稳定。最近几年,涉及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对金融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进行处罚的监管案例也不断增多。


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因为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致使商业银行遭受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较为常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事项通知》在第一条中即明确提出本通知出台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说明监管部门期待在深化银行和保险机构合作,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优质的保险产品的同时,金融机构能够时刻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金融服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


结语: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事项通知》的实施将加剧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间的竞争,但该通知有利于规范保险市场,让银行和保险公司从单纯注重“规模效应”向更加注重提升“保险产品的价值和质量”转变,以此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最终将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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