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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外商投资要闻简讯

2015.03.24 缪晴辉 潘一鸣 李宇明

韩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亚银行”)完成吸收合并外换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换银行”),成为首个外资银行合并案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7号公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一、韩亚银行、外换银行完成吸收合并


2015年2月4日,韩亚银行在其网站上宣布,韩亚银行完成吸收合并外换银行,标志着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历史上首次两家外资银行合并的成功 。


(一) 背景


2014年8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韩亚银行筹备吸收合并外换银行,合并筹备期为六个月。合并筹备工作完成后,韩亚银行和外换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银监会提交合并开业等事项的申请 。


2014年12月12日,银监会批准韩亚银行吸收合并外换银行;批准韩亚银行增加注册资本,该资金由外换银行注册资本划转。变更完成后,韩亚银行的股权结构变更为:韩国韩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20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59.7%;韩国外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为13.5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为40.3% 。


(二) 法律点评


201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于外资银行合并应符合的条件、审批期限、形式、流程、申请文件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外资银行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外资银行的合并应经银监会审查批准。合并须经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两个阶段。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吸收合并方应按照变更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被吸收方自行终止的,应向银监会提交申请;被吸收方变更为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方应当按照设立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的申请;原外资银行应当按照终止的条件和材料要求向银监会提交申请。


银监会应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三) 关注要点


在明确的法律规定及成功案例的指引下,其他外资银行可以考虑通过合并或者分立的方式对其境内业务进行重组。


二、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财产的企业所得税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2月6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7号公告 及相关解读 ,对间接转让财产交易适用一般避税规则的范围、合理商业目的判定要素、纳税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7号公告于发布之日(即2015年2月3日)起施行,并追溯适用于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同时,7号公告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部分条款。


(一) 背景


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财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间接转让则不需要缴纳。为了规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有的非居民企业将直接转让财产包装为间接转让。


针对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股权的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10日公布的698号文中提出了反避税应对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于2011年3月28日公布了24号公告,对698号文部分条款作出了详细的解释。根据698号文,如果境外投资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该交易会被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定性为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从而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698号文并未对于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作出规定,使得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间接转让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等原因,这些规定已不能满足跨境税源管理的需要。在总结698号文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7号公告。


(二) 法律点评


首先,7号公告扩大了间接转让的适用范围。7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为“中国应税财产”,包括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财产;中国境内不动产;在中国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资产等。


其次,7号公告提供了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指引。判断合理商业目的,应整体考虑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相关的所有安排,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交易对象价值构成、功能风险、经济实质、交易的可替代性等因素 。


再次,7号公告引入了集团内部重组安全港规则。对于同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跨境集团内部重组应被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从而免于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


最后,7号公告修改了报告制度。将698号文规定的强制信息报告义务修改为交易相关方自主选择报告信息。但是请注意,如果该交易需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未提交资料,会导致法律责任。


更多法律点评请浏览君合发布的法律评论《国税总局出台7号公告-补充完善698号文》。


(三) 关注要点


与698号文相比,7号公告为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是否应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但是仍存在一些不明确之处,例如,如何确定转让所得和成本价等。主管税务机关在实践中如何执行7号公告值得进一步关注。


7号公告追溯适用于发布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交易。因此,即使已经完成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若尚未作出税务处理的,交易相关方亦应分析7号公告是否对该交易产生影响,并考虑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5年2月28日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及其附件(以下简称“13号通知”) ,决定简化和改进境内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管理。


(一) 背景


2015年1月29日,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海自贸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 ,其中金融领域的改革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


国务院要求2015年6月30日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二) 法律点评


对于境内直接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改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银行对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实施间接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国投资者非货币出资确认登记和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确认登记调整为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外国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含跨境现汇和人民币)出资的,由开户银行在收到相关资本金款项后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办理入账登记后的资本金方可使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三) 关注要点


13号通知将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在实践中,各银行如何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值得进一步关注。


此外,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在13号通知提及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地区继续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6号)等有关规定实行意愿结汇政策。我们将继续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的改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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