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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法律系列介绍(九):如何投资澳洲上市公司(1)“20%收购禁止”规则及特定持股比例应当注意的问题

2024.01.05 陈晓飞 聂丹炜

在澳大利亚,许多重要资产,例如矿产资源、油气资源等,往往被上市公司持有。因此,澳洲矿产、油气领域的投资,往往需要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来实现。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1时,需要了解澳大利亚《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并购法律的规定,以免触发红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将着重介绍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中,最基本的“20%收购禁止”规则,以及特定持股比例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20%收购禁止”规则


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 Act 2001,下称“《公司法》”)第6章第606条的规定,投资者在收购:①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或②股东超过50人的未上市澳大利亚的公众公司时,不得违反“20%收购禁止”规则。


“20%收购禁止”规则具体是指:除非收购是通过《公司法》中列明的方式,即要约收购(Takeover Bid),或协议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定向增发不超过20%股份,或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否则投资者不得获得上市公司超过20%的投票权。


其中,超过20%具体是指:①从不超过20%增持至超过20%;或②在20%至90%范围内增加持股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违反“20%收购禁止”规则会导致一系列惩罚性后果。通常包括法院强制命令下的罚款,或最长期限六个月的监禁,或两项并罚。然而,法院的处罚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审判程序做出,难以应对商业市场的快速变化。


更为迅捷的监管来自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或收购并购委员会。一般而言,并购交易中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其他股东,并购交易中竞争对手或目标公司自身等)可能会向收购并购委员会举报,收购并购委员会如确认交易违反“20%收购禁止”规则,可以下达命令和宣布该违规行为是“不可接受情况”,责令停止并购交易,并要求违规方剥离其通过不合法方式获得的持股,或者限制违规持股部分的投票权。


二、“20%收购禁止”规则的例外


根据《公司法》,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股权时,可以不受到“20%收购禁止”规则的限制:

(1) 场内或场外全面要约收购;

(2) 法院同意的协议安排计划;

(3) 不超过20%的定向增发;

(4) 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5) 通过每6个月收购不超过3%比例股权的“缓慢”(Creep)收购方式进行。


三、“20%收购禁止”规则与“关联关系”规则


在协议计划安排和要约收购方式中,获得大股东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中国投资者在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接触时,应当注意谨慎行事,避免澳大利亚的监管部门基于认定投资者和大股东之间利益相关,将大股东认定为中国投资者的关联方,进而累计投资者与关联方所持股份,导致违反《公司法》下的“20%收购禁止”规则。

关联方(Associate)是指与投资者存在相关利益的主体,受到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在澳大利亚,关联方的涵盖对象十分广泛。收购中与其他方采取共同行动,行动一致人均会被认为是关联方,具体包括:

(1) 同一个企业集团内的实体;

(2) 在公司或管理投资计划的事务管理中,采取 共同行动或提议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3) 通过设立协议的方式,以控制或影响公司(或管理投资计划)的董事会,或者控制或影响其事务决策,该协议中的各参与方即会被认定为彼此之间存在利益相关的关联关系。


四、特定持股比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投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时,以下几个重要的持股比例值得投资人关注:

 

持股比例

说明

低于5%

  • 即使投票权低于5%,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上市公司可以追查股权受益人的情况。

5%及

以上

  • 外国投资者有意取得在澳大利亚从事传媒业的实体5%及以上股权时,需要取得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

  • 重大股东披露:上市公司持股比例5%及以上的股东需要向公司和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提交重要股东通知,进行信息披露。

  • 自通知提交后,投资者持股比例每有1%及以上的上下浮动均必须进行信息披露,直至持股比例不足5%为止。

10%及

以上

  • 外国政府投资者有意取得澳大利亚公司10%及以上股权,需要取得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

  • 外国政府投资者有意取得澳大利亚公司低于10%股权,并委派一名董事,需要实行获得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

  • 外国投资者有意取得澳大利亚农业企业10%股权及以上(特殊情况下可低于10%)股权,且投资价值超过有关领域准入门槛时,需要取得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有关准入门槛的标准根据投资者身份是否为外国政府投资者而不同。

  • 外国投资者有意取得澳大利亚不动产公司(Australian Land Corporation )(包括澳大利亚或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10%及以上股权(特殊情况下可低于10%),且投资价值超过有关领域准入门槛时,需要取得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有关准入门槛的标准根据投资者身份是否为外国政府投资者以及土地性质而不同。

    更多有关FIRB审批的内容,请见《君合法评丨澳大利亚法律系列介绍(一):澳大利亚外商投资委员会审批》

超过10%

  • 上市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可阻止收购方通过全面要约收购90%投票权,强制收购其余股份。

20%

  • 外国投资者有意取得任何澳大利亚公司20%及以上股权,如目标公司的总资产或对价暗示的目标公司的总价值超过有关准入门槛的情况,则需要取得外商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批准,有关准入门槛的标准根据投资者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

  • 《公司法案》中规定了“20%收购禁止”规则,投资者有意收购上市公司20%及以上股权的方法主要有两个:一是全面要约(Takeover Bids);二是协议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

超过25%

  • 持股比例超过25%的股东可以影响特别股东决议(需要75%的投票同意)的通过。

50%

  • 股东可以任免公司董事,控制董事会的组成。

75%

  • 股东可以通过特别股东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90%

  • 股东可以通过强制收购的方式,收购上市公司其余小股东的股份。

100%

  • 股东完全控制目标公司。



1. 澳大利亚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澳大利亚国家证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Australia)与悉尼证券交易所(Sydney Stock Exchange)。其中,ASX是澳大利亚最大、最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几乎澳洲所有的大型上市融资项目都在ASX上发生。本文所称的“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特指在ASX挂牌上市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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