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05 陈晓飞 聂丹炜
在澳大利亚,许多重要资产,例如矿产资源、油气资源等,往往被上市公司持有。因此,澳洲矿产、油气领域的投资,往往需要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股份来实现。中国投资者在投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1时,需要了解澳大利亚《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收购/并购法律的规定,以免触发红线,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本文将着重介绍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收购规则中,最基本的“20%收购禁止”规则,以及特定持股比例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20%收购禁止”规则
根据澳大利亚《公司法》(Corporation Act 2001,下称“《公司法》”)第6章第606条的规定,投资者在收购:①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或②股东超过50人的未上市澳大利亚的公众公司时,不得违反“20%收购禁止”规则。
“20%收购禁止”规则具体是指:除非收购是通过《公司法》中列明的方式,即要约收购(Takeover Bid),或协议安排计划(Scheme of Arrangement),或定向增发不超过20%股份,或获得股东大会审批,否则投资者不得获得上市公司超过20%的投票权。
其中,超过20%具体是指:①从不超过20%增持至超过20%;或②在20%至90%范围内增加持股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违反“20%收购禁止”规则会导致一系列惩罚性后果。通常包括法院强制命令下的罚款,或最长期限六个月的监禁,或两项并罚。然而,法院的处罚需要通过长时间的审判程序做出,难以应对商业市场的快速变化。
更为迅捷的监管来自于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或收购并购委员会。一般而言,并购交易中其他利益相关方(包括其他股东,并购交易中竞争对手或目标公司自身等)可能会向收购并购委员会举报,收购并购委员会如确认交易违反“20%收购禁止”规则,可以下达命令和宣布该违规行为是“不可接受情况”,责令停止并购交易,并要求违规方剥离其通过不合法方式获得的持股,或者限制违规持股部分的投票权。
二、“20%收购禁止”规则的例外
根据《公司法》,投资者通过以下方式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股权时,可以不受到“20%收购禁止”规则的限制:
(1) 场内或场外全面要约收购;
(2) 法院同意的协议安排计划;
(3) 不超过20%的定向增发;
(4) 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5) 通过每6个月收购不超过3%比例股权的“缓慢”(Creep)收购方式进行。
三、“20%收购禁止”规则与“关联关系”规则
在协议计划安排和要约收购方式中,获得大股东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中国投资者在与目标公司的大股东接触时,应当注意谨慎行事,避免澳大利亚的监管部门基于认定投资者和大股东之间利益相关,将大股东认定为中国投资者的关联方,进而累计投资者与关联方所持股份,导致违反《公司法》下的“20%收购禁止”规则。
关联方(Associate)是指与投资者存在相关利益的主体,受到澳大利亚监管机构严格监管。在澳大利亚,关联方的涵盖对象十分广泛。收购中与其他方采取共同行动,行动一致人均会被认为是关联方,具体包括:
(1) 同一个企业集团内的实体;
(2) 在公司或管理投资计划的事务管理中,采取 共同行动或提议采取共同行动的人;
(3) 通过设立协议的方式,以控制或影响公司(或管理投资计划)的董事会,或者控制或影响其事务决策,该协议中的各参与方即会被认定为彼此之间存在利益相关的关联关系。
四、特定持股比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投资澳大利亚上市公司时,以下几个重要的持股比例值得投资人关注:
持股比例 | 说明 | |
低于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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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及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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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及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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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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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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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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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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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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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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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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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澳大利亚的证券交易所包括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ustralian Stock Exchange,ASX)、澳大利亚国家证券交易所(National Stock Exchange of Australia)与悉尼证券交易所(Sydney Stock Exchange)。其中,ASX是澳大利亚最大、最主要的证券交易所,几乎澳洲所有的大型上市融资项目都在ASX上发生。本文所称的“澳大利亚的上市公司”,特指在ASX挂牌上市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