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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洗钱风险的控制

2023.02.03 陈歆 王锦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在其2006年的研究中认为,基于贸易的洗钱是犯罪组织和恐怖融资者转移资金以掩饰其来源并将其重新融入正规经济的主要方法之一。


一、 “基于贸易的洗钱”之定义和贸易反洗钱业务范围


2006年,FATF最初将“基于贸易的洗钱”定义为:通过使用贸易交易掩饰犯罪收益和转移价值试图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的过程。其后在2008年《金融行动工作组最佳实践文件》(theFATFPaperonBestPractices)对其定义进行了扩大,将恐怖主义融资包括在内,因此,FATF目前对“基于贸易的洗钱”的概念定义如下:“基于贸易的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TBML/FT)是指通过利用贸易交易掩饰犯罪收益并转移价值,试图使其非法来源合法化或为其活动提供资金的过程。”该定义认为恐怖组织也参与各种犯罪活动,从低级犯罪到严重有组织犯罪,其规模和复杂程度各不相同。


虽然官方没有详尽的与贸易有关的产品和服务清单,但以下项目通常属于贸易或贸易相关的主体(“贸易反洗钱主”)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范围的产品或服务,因此也属于贸易反洗钱的范围,这包括但不限于:(1)银行担保(Bankguarantees)、(2)跟单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s)、(3)公开账户交易下的融资(Financingunderopenaccounttransactions)、(4)福费廷和风险参与(Forfaitingandriskparticipation)、(5)进出口贷款(Import/exportloans)、(6)打包贷款(Packingloans)、(7)装运前贷款(Pre-shipmentloans)、(8)结构性贸易融资(Structuredtradefinancing)、(9)信托收据(Trustreceipts)、(10)仓库融资(Warehousefinancing)、(11)进出口发票折扣(Import/exportinvoicediscounting)、(12)信用证(Lettersofcredit,即“L/C”)以及(13)信用证交易融资(FinancingfortransactionsunderL/Cs)等。


二、 贸易反洗钱的具体开展


(一)确定客户关系


通常,贸易反洗钱主体需要确定客户是谁,并确定在特定贸易相关安排的背景下,他们与特定方之间是否存在客户关系。客户关系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谁给的指示?

2.贸易反洗钱主体和关系人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

3.贸易反洗钱主体进行的确切活动?

4.贸易反洗钱主体以何种身份开展这些活动?

5.谁从贸易反洗钱主体的服务中受益?

6.哪些其他方参与其中,他们的角色是什么?

7.贸易反洗钱主体如何开展财务收支,如收入和利润的记账、运营成本的处理和付款?

8.贸易交易的法律结构是什么?贸易反洗钱主体如何从税务角度对其进行记录和处理?


(二)与贸易相关的客户尽职调查要求


通常,贸易反洗钱主体需要结合贸易相关安排和业务特征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了解客户是减轻基于贸易的洗钱风险所需控制措施的关键部分。客户尽职调查对于贸易反洗钱主体在整个关系中持续管理和监控与客户相关的风险尤为重要。具体而言:


1.贸易反洗钱主体应制定贸易控制措施,明确规定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而收集的适当客户尽职调查和其他信息的范围和使用。这有助于评估和识别异常情况,并有助于管理客户登记流程,并在适当情况下应用风险缓解措施。


2.需要收集的与基于贸易的活动相关的关键客户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


(1)业务性质,如主要产品、管辖区和市场;

(2)货物或服务的交付/运输方式;

(3)主要供应商和买方;

(4)贸易反洗钱主体使用的产品和服务;

(5)预期账户活动;

(6)预计的主要付款和结算方式和条件;

(7)贸易反洗钱主体的内部客户风险评估评级;

(8)在可能的情况下,考虑到法律和监管限制,包括避免泄密风险的必要性,向相关当局提交任何以前的可疑交易报告;和

(9)来自客户经理或其他相关员工的其他信息。


3.鉴于贸易周期的动态性以及客户与贸易有关的活动可能在业务关系的过程中发生变化,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更新。这通常需要在客户入职和持续审查过程中,前线员工和运营单位员工之间进行适当程度的信息共享。


4.如果在任何阶段发现客户与贸易有关的活动异常情况,贸易反洗钱主体应考虑获取进一步信息,以评估是否有合理的解释来减轻担忧。构成异常的情况不一定会导致或提高基于贸易的洗钱风险。特别是,如果存在对异常现象的合理解释,可能就不会构成反洗钱风险。


5.贸易反洗钱主体应确保初始客户尽职调查评估以及任何更新信息和解释的适当文件和记录保存。这应该包括客户信息、做出的任何决定以及做出决定的任何理由。


(三)基于贸易的洗钱控制


贸易反洗钱主体宜建立和维护充分和适当的基于风险的控制措施,以应对基于贸易的洗钱风险。具体而言,反洗钱的良好实践要求贸易反洗钱主体建立和维持与《反洗钱法》原则一致的有效程序,以履行反洗钱规定的涉及各类客户、业务关系、产品和交易的关键职责,因此,贸易反洗钱主体应制定书面政策和程序,以评估和减轻其与贸易相关的客户和活动所产生的反洗钱风险。具体而言:


1.与贸易管制有关的主要原则如下:


(1)机构/业务层面风险评估。贸易反洗钱主体应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评估与贸易相关的活动相关的风险,以及制定和实施贸易控制措施。风险评估可能是贸易反洗钱主体自身机构风险评估的一部分,也可能是与贸易相关的风险评估,其中适当考虑了反洗钱反恐融资的风险、制裁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风险。风险评估应充分记录并保持最新。

(2)客户/交易级风险评估。贸易反洗钱主体应用风险为本的方法进行客户或交易风险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适当的客户尽职调查和持续监测措施。

(3)覆盖范围。贸易控制应规定贸易反洗钱主体评估、监测与贸易相关的活动的方法,包括特定类型的交易,并考虑到评估的风险水平。贸易反洗钱主体还应考虑到相关的制裁政策,这些政策可能规定与特定国家、产品或服务的制裁制度相关的各种措施或限制。

(4)红旗审查(redflag)。在制定贸易管制时,贸易反洗钱主体应考虑相关危险信号指标。贸易反洗钱主体应提供一份非详尽的危险信号清单,贸易反洗钱主体也可根据其自身的业务覆盖范围、运营规模和特定场景采用适当的附加或不同指标或风险因素。为了尽早发现问题,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应在交易前考虑危险信号。还应让相关员工了解并要求他们上报在建立关系和/或进行交易后发现的危险信号。

(5)审查和上报程序。贸易反洗钱控制应规定明确的红旗审查和上报流程。这些应包括对已确定风险因素较高的贸易交易的更高级别的授权。

(6)可疑交易报告。贸易反洗钱主体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使用基于规则的可疑交易报告或检查方案。

(7)角色和责任。贸易反洗钱控制应确保角色和责任的明确划分以及关键职能相关风险的所有权。

(8)文件保存。贸易反洗钱控制应根据反洗钱法提出记录保存标准,为审计跟踪目的,应适当记录交易、工作流程和危险信号,并可在相关的客户数据库中捕获,以便于评估和持续监控客户活动。

(9)管理监督。作为高级管理层对反洗钱风险管理的一般监督的一部分,贸易反洗钱主体应让高级管理层参与贸易控制的设计和实施。向高级管理层提供有关如何产生和管理基于贸易的洗钱风险的有用观点的报告应构成定期和临时报告要求的一部分。根据业务中与贸易有关的活动的重要性,贸易反洗钱主体还可以考虑将基于贸易的洗钱纳入处理金融犯罪和/或与贸易有关活动的区域或全球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基于贸易的洗钱通常涉及利用贸易来掩饰犯罪所得和转移价值。贸易往来中若交易相对方提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异常的要求、涉及以下行为或存在以下情形的,则需提高对交易相对方的身份及交易目的识别,当发现下列情况时,相关主体可立即采取客户身份识别的措施,并对可疑交易做进一步的识别和筛查,若交易相关方无法对交易目的提出合理说明,则可考虑拒绝交易并予以上报:


(1)多开或者少开发票的:即发票价值与市场公允价格不一致。通过按高于市场公允价格的标准开具商品或服务发票的方式,卖方可从买方处获得违法所得/转移价值;反之,卖方可以将违法所得/价值转移给买方。

(2)超额或不足额运输的:即发票上的货物数量与实际数量不一致的情形。此时,通过多装或少装货物,买方或卖方在付款时进行额外的价值转移。

(3)虚构交易:即卖方不装运任何货物,只是与买方串通出具所有相关的装运和报关文件。此时,双方也可进行违法所得/价值的转移。

(4)商品和服务开具多份发票:即就同一商品或服务开具多次发票。此时,洗钱者则可进行多次付款。

(5)交易结构不常见或过于复杂,且不具有明确、合法的商业目的或合理理由。

(6)交易与已知的客户资料、结构或业务策略不相称。在以贸易为基础的洗钱过程中,可能包括装运货物的性质或类型与客户的业务性质不一致(如,开始经营纸制品的钢铁公司;开始经营散装药品的信息技术公司)。客户未在该商品上有经验,或者发货的规模和频率与客户正常经营活动的规模不相符(如交易规模的突然增加)。

(7)客户严重偏离其历史贸易活动模式(如价值、频率或商品),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存在可疑。

(8)客户或相关方使用可疑地址。例如,不同的交易业务可能共享相同的地址,或者客户仅提供注册代理人的地址。

(9)客户对基于“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询问的问题反应激烈,或者试图以时间压力为由回避问题。

(10)客户提出支付异常高的费用以回避/消除前述不符点带来的疑问。

(11)货物装运地、装运条件或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这可能包括运往高风险国家的装运地或所运货物的品质发生变化。

(12)提(运)单上的商品描述与实际出运的商品明显不符。

(13)货物在没有明显的经济或其他物流原因的情况下,通过一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转运。

(14)客户要求信用证而不要求提供运输单据或证明货物装运或交付的单据或要求信用证的修改,而不要求提供原始条款中要求的运输单据或证明货物装运或交付的单据。

(15)信用证修改重大而无合理理由、受益人或付款地发生变更的信用证。

(16)客户的美元交易异常频繁。

(17)交易涉及异常多的中间人,存在太多或不必要的当事人或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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