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1 陈歆 王锦
引 言
近年来,国内外对于反洗钱的立法与监管呈现愈发严格的趋势,国内反洗钱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部门文件层出不穷,相比于笼统地、原则性的概括要求,立法与监管均有意通过区分义务主体、业务模式、客户类型、产品类型等不同因素的方式精准识别、了解和控制反洗钱风险。总体而言,立法与监管呈现以下新趋势:
一、丰富反洗钱义务主体
在我国反洗钱法规体系内,所有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均需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则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为准。随着立法的进展和市场的发展,需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呈现日渐扩大的趋势,2021年4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在反洗钱监管对象范围有较大突破,将近年来新兴设立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以及长期以来缺少反洗钱合规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明确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
前述管理办法尚未将私募基金管理人、期货子公司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的范围,主要考量是行业发展尚不成熟,存在的主体类型复杂、数量众多且暂时不配备有足够的组织体系和人员以配合反洗钱统一监管的要求。然而,央行明确表示注意到私募基金产品中存在的洗钱风险,将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进一步研究,不排除在不久的将来监管机构会明确将私募基金管理人也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
二、扩大反洗钱监管和打击面
近年来,反洗钱监管和打击面越来越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行为中的“协助”一词,使得“自洗钱”入罪。“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这属于刑事打击方面的重大突破。此外,2021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起草了《反洗钱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第2条对反洗钱的含义进行了修订,删除了对7类洗钱上游犯罪的列举,而仅以概括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作为打击及预防的对象,拓展了反洗钱含义的内涵与外延。
三、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强调各项反洗钱义务的落实力度
风险为本的原则贯穿并体现于各种反洗钱要求中,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具体的制度要求中。风险的具体识别考验反洗钱义务的落实情况,只有切实、准狠地履行了KYC(Know your customer)等义务,方能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开展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英国政府今年出台了《经济犯罪法修正案(Economic Crime Bill)》,旨在打击俄乌开战后涌入英国的“黑钱”。其中,从2022年8月1日起实施的《海外实体登记制度(The Register of Overseas Entities)》要求所有在英购买和拥有房产的外国公司实名申报真实受益人。2022年8月23日,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开展网络研讨会讨论法人受益所有权透明度的重要性。
四、密切关注新兴资产和交易中的洗钱风险
随着“元宇宙”市场及NFT交易的兴起和快速发展,新兴交易中潜藏的洗钱风险也逐渐引起了国内外监管部门的重视。2022年2月6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了一份《通过艺术品交易促进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研究》报告,强调了 NFT 领域进行非法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的潜力。表达了将艺术品用作投资或金融资产可能导致高价值艺术品被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利用的担忧。无独有偶,2022年4月13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呼吁会员单位“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除上述外,2022年9月13日,FATF和国际刑警组织举行联合会议强调加强全球资产追回,透露出反洗钱监管越来越重视国际间合作的动向与趋势。在如此严格的立法和监管趋势下,所有义务主体均需切实进行内部制度的建立和风险控制,做好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